廣州市財政局於2023年4月11日印發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於2023年4月11日印發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財政局於2023年4月11日印發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以下簡稱“農村會計”)行為,加強農村會...
第二條 農村財務管理是對農村財務收支的管理,其內涵是農業和農村再生產過程中資金的循環和周轉管理。第三條 本市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由本集體...
第二十四條在實行財務會計委託代理制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可實行資金委託代理制。第五章征地補償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費是指補償給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等。第二十六...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人員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廣州市黃埔區實際,制定本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
《制度》是為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而制定。2023年1月11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徵求...
廣東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工作暫行規定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結合廣東省農村深化改革的實際情況,特制定的暫行規定。(1988年3月3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4月6日廣東省農委頒布)第一條 根據《...
《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同意,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於2023年2月22日印發,請認 真貫徹執行。全文 第一條【制定目的、依據】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和財務監督,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
、《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分類及折舊辦法》、《廣州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廣州市農村集體會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檔案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組織章程;(二)保護集體所有的和依法確定由集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資產;(三)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四)實行資產與財務公開制度,接受農村集體...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是為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從事經濟發展為主,同時兼有一定社區管理職能的實際情況,全面核算、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和社區管理的財務收支,做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規範村...
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方案經本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並對社區合作經濟組織...
2021年8月,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財政部農業農村司研究起草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徵求意見稿)》,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經有關機關確認的其他事業單位及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第三條 財政部管理全國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村集體財務活動的管理和民主監督,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按村或村民小組設定的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以...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及相關法規》是由2005年中國物資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於2004年4月27日正式發布,要求從2005年1月1日起,取代過去各種會計制度。內容提要 全國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從2005年1月1日起,結束舊賬,...
《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在1996.03.14由農業部頒布。制度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行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加強農村基層廉潔建設,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鎮、村及村以下農村集體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辦的聯合經營單位,其它占有和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的單位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的審核監督。第三條 廣州市農業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域...
明確各財務管理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鑑分別保管。要按照會計核算主體分設賬戶(簿),應當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權和財產管理自主權,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財務公開制度 應當將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
為了加強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原則和精神,結合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經與農業部共同研究,制定了《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現發給...
搞好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也是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本書對新制度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環節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並列舉了大量的實例,以幫助廣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儘快掌握新制度。目錄 第一章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第四節銷售與收款的內部控制 第五節對外投資的內部控制 第六節融資業務的內部控制 附錄:相關法規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第十二條 農村審計機構對本轄區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在本社區外興辦、控股及占主導地位的參股企業和單位進行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第十三條 農村審計機構對第十一、第十二條所列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一)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於2011年11月21日由農業部、監察部以農經發〔2011〕13號印發。該《規定》共19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農業部、監察部印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農經發〔19975號)...
全書緊扣《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密切結合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特點編寫,本著易於操作,突出重點的原則,融會計理論、會計方法和實踐為一體;根據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財會人員的實際情況,本書對會計的基本理論做了專門講解,對會計機構...
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加強基層廉潔建設,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股東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
(七)指導、監督農村集體做好資產交易項目檔案管理工作。第七條 【區級交易服務機構職責】本區建立區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區級交易服務機構”),設在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財務管理服務中心,負責開展全區...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講解與操作》是2005年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簡介 為了幫助廣大農村會計人員更好地理解、掌握和運用財政部新發布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特此編寫了本書。本書內容完整、體例實用、語言通俗,可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