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管理辦法

廣州市財政局於2023年4月11日印發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財政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以下簡稱“農村會計”)行為,加強農村會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會計行為,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由本集體全體成員組成,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的地區性經濟組織。包括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組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農村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應指定專人依照本辦法對農村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會計組織形式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應當分設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戶。
第五條 實行農村會計委託代理制。代理形式提倡以委託鎮(村)代理為主,也可採用委託中介機構代理和會計委派等模式。實行會計委託代理應遵循村民自治、自願委託、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實行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託代理的,可採取村級經濟組織賬由鎮代理、社級經濟組織賬由村或鎮代理等方式。村改居後的集體經濟組織可由街道辦事處代理。
第七條 會計委託代理應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實行委託代理的,應與代理機構簽訂會計委託代理協定。
第八條 實行會計、出納委託代理制。即會計核算和資金收支均委託代理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章 會計機構
第九條 實行會計委託代理的鎮(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應設立專門會計委託代理機構,履行農村會計代理服務職能。
第十條 鎮會計委託代理機構按工作流程設定以下會計崗位:
總會計崗位。設定1人,主要負責會計委託代理機構會計組織、協調和會計資料的覆核等工作。
會計崗位。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若干人,主要負責進行會計憑證初審、賬務處理、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管理會計檔案等工作。
資金會計(出納)崗位。主要負責財務收支活動、銀行賬戶管理、登記現金日記賬、提取保管備用金等工作。
會計業務和出納業務應當分工負責,不相容崗位應相分離。出納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財務印鑑由會計和出納等有關人員分開保管。個人印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辦理資金業務的全過程。會計崗負責開票,出納崗負責收款。非財會人員不準辦理現金收支業務。出納員因特殊情況需委託他人收款的,應經過批准並辦理代收款手續,代收款人收款後應及時交出納。
第十一條 已實行會計委託代理村(社)經濟組織設報賬員1人。
第四章 會計核算
第十二條 農村會計核算以《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科目表》為主要依據,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會計核算原則。原則上採用權責發生制,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十四條 會計科目。以《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科目表》所設定的會計科目(見附屬檔案1)為基礎,各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定明細科目。
第十五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憑證的取得和填制必須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
第十六條 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它輔助性賬簿。
會計委託代理機構負責登記總賬、明細賬;實行資金委託代理的應登記日記賬。被代理單位登記日記賬,可根據需要設立登記其它輔助性賬薄。
第十七條 會計報表。會計報表由會計委託代理機構負責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制,並按編制期報送被代理單位。按月或季度編制的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報表格式見附屬檔案2)。因工作需要可增設其他報表。
第十八條 農村財務核算應實行會計電算化。使用標準化、規範化、智慧型化的財務管理軟體並符合《會計電算化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會計信息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保障資金投入,完善軟硬體設施,強化人員培訓,充分利用計算機、雲計算、網際網路+、大數據整合等信息化技術,逐步實現財務信息採集、存儲、管理和運用的信息化、科學化和現代化。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整合會計核算、三資管理、財務公開、財務監督等數據源,實現農村財務監管平台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台一體化融合升級,財務信息共享,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六章 會計檔案
第二十一條 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對會計檔案建設和管理,建立會計檔案室(櫃),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要按規定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移交、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做好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規範移交、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農村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會計委託代理機構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按會計年度與每屆村委會任期相一致。保管期滿後,由代理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被代理單位按規定期限繼續保管。
第二十四條 到期會計檔案銷毀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應將會計賬簿和年度報表列印齊全,裝訂成冊,備份存檔保管。對存儲在電子計算機中的會計數據和以其他磁性介質或光碟儲存的會計數據以及電子計算機列印出來的書面形式的會計數據,應專人妥善保管。重要會計檔案應雙重備份,並存放在兩個不同的地點。採用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要定期檢查和複製,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防止由於磁性介質損壞而使會計檔案丟失。
第七章 會計人員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是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從事農村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遵循愛崗敬業、廉潔奉公、堅持原則、誠實守信、依法辦事、不徇私情、不做假賬等職業道德,確保會計工作準確、完整、真實、合法。
第二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實行公開招聘,並實行迴避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領導及其直系親屬,不得負責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
第三十條 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在聘用期內,對業務精通、原則性強,能勝任會計管理工作的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十一條 會計人員離職,必須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妥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第三十二條 會計人員應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專業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 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法律法規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予以糾正。制止或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請求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預算、財務計畫、經濟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農村會計工作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區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並結合具體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修訂理由
  一是持續規範的需要。2018年1月1日,廣州市財政局印發了《廣州市農村集體會計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對加強我市農村財務管理,規範農村會計行為,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保持農村和諧穩定,維護農民民眾合法權益,推動農村財務管理和監督向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由於《管理辦法》已到期,按照《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要求,有必要進行修訂和完善。
  二是落實上位規定的需要。2021年12月7日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以下稱:《財務制度》),2022年6月30日,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粵財農〔2022〕10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提出一些新要求、新規定,需要貫徹落實。
  三是確認改革成果的需要。近年來,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在資金管理(如村務卡),票據管理、債權債務管理等方面積極探索、銳意改革、勇於實踐,取得一些經驗需要在制度層面加以確認。
  二、銜接和差異
  (一)修訂標題
  《管理辦法》標題由原《廣州市農村集體會計管理辦法》修改為:《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管理辦法》(以下稱:《會計管理辦法》)一是與《財務制度》和《實施細則》保持一致。二是 《會計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標題修改更清晰準確。
  (二)修訂內容
  《管理辦法》為8章36條,修訂後《會計管理辦法》為9章39條。主要對農村會計組織形式、會計機構、會計核算、會計信息、會計檔案、會計人員、會計監督等7個方面內容進行規範。
  修訂後《會計管理辦法》新增1章:“會計信息”,涉及變化調整23條,其中: 新增6條; 修改調整15條; 刪除2條。18條內容無變,僅條款序號調整。
  在內容方面修訂的《會計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1、明確了集體經濟組織應與村委會分設賬套。
  2、明確了會計與出納崗位分工負責的內容。
  3、明確了會計信息管理整合要求。
  4、明確了會計檔案建設管理要求。
  5、明確了將公益支出作為當期費用,刪除了應付福利科目。
  三、主要依據
  《會計管理辦法》內容對應上位法進行修訂,具體:
  (一)《關於調整我市農村財務管理職能配置和機構設定問題的批覆》(穗編字﹝2008﹞311號)
  (二)《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
  (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五)《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六)《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科目表》(粵財農管﹝2013﹞8號)
  (七)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
  (八)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粵財農〔2022〕102號
  (九)《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廣州人民政府令第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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