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浙江省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江省人民政府反走私辦公室 浙江省財政廳
辦法內容,政策解讀,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走私及相關違法行為,嚴厲打擊走私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獎勵對象為舉報本省行政區域內走私及相關重大違法活動線索並查證屬實的自然人(以下稱舉報人)。
與履行打擊走私職能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辦公室(以下簡稱反走私辦)和公安、市場監管、海警、海關等有關執法部門(以下統稱執法部門)為本辦法的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負責舉報受理、獎勵決定告知、獎勵標準審定和獎勵發放等工作。
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反走私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信箱。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採取實名或匿名,通過當面舉報、信函、電話、網路通信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舉報。
實名舉報的應當提供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繫方式等情況。匿名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8位數字組成的舉報密碼和特定的有效聯繫方式(以下稱密碼舉報)。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反走私舉報獎勵資金。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各級反走私辦預算管理,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監督。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六條 舉報下列走私及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走私違法犯罪行為;
(二)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
(三)為走私、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提供便利的行為;
(四)其他與反走私綜合治理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相關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構成犯罪,或者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沒收非法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罰款3萬元以上、收繳涉案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等行政違法行為。
第七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 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且舉報內容與執法部門查處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關聯性;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反走私辦或者執法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執法部門調查,查證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並依法作出行政收繳、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的。
第八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人以上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予以獎勵。舉報時間以受理舉報的記錄時間為準。
(二)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以上有包含關係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複獎勵。
(四)舉報獎勵以舉報事項與最終認定的違法犯罪事實一致為原則。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九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貢獻度、舉報證據及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兩個獎勵等級:
第一檔: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身份信息、作案交通工具信息、資金賬號和違法交易地點、時間、路線等違法事實或者關鍵證據,舉報內容與查證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二檔:簡要提供被舉報方的部分違法事實或線索,舉報內容與查證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條 獎勵金額按照案件類型、大小、情節嚴重程度和查繳涉案物品的種類、數量,結合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對第一舉報人的獎勵金額原則上每案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於第二檔獎勵等級的,按照案件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罰沒款中與舉報內容事實一致部分的5%給予獎勵。案件中還有未變價處理或者無法變價處理的查繳涉案物品的,其中冷凍肉品、固體廢物等按照100元/噸給予獎勵;船舶等按照噸位大小給予獎勵,50噸以下的5000元/艘,50噸以上100噸以下的1萬元/艘,100噸以上的2萬元/艘;車輛按車載重量給予獎勵,10噸以下的5000元/輛,10噸以上的1萬元/輛;油罐按照5000元/個給予獎勵;其他查繳涉案物品參照同期市場價值的5%給予獎勵。
(二)屬於第一檔獎勵等級的,按照第二檔標準加1倍計算獎勵金額。
(三)屬於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酌情予以獎勵的,按照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的貢獻度適當給予獎勵,但最高不超過按照第二檔標準計算的獎勵金額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條 舉報查實重大走私販私案件,且根據本辦法第十條計算所得獎勵金額與舉報人貢獻度明顯不匹配的,或者舉報人有其他特別重大貢獻的,經上級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同意並報省反走私辦備案,舉報獎勵可以“一案一議”,獎勵金額可以不受本辦法第十條限制,但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走私販私案件是指被列為公安部、海關總署、中國海警局、市場監管總局掛牌督辦的走私販私案件。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按照誰查處誰兌現的原則,由查證屬實後作出行政收繳、行政處罰,或者移送起訴決定的執法部門兌現(以下統稱獎勵兌現部門)。
第十三條 舉報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獎勵兌現部門應當在作出的行政收繳、行政處罰生效或者刑事判決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並根據實名舉報人獎勵申請啟動獎勵程式;密碼舉報的可直接啟動獎勵程式。
獎勵兌現部門需要舉報受理部門協助甄別、認定獎勵主體資格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公安、市場監管等獎勵兌現部門應當在啟動獎勵程式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反走私辦提出舉報獎勵書面申請,申請時應對舉報記錄、舉報人基本情況、舉報核查情況、獎勵等級、獎勵金額及計算依據、申請單位意見等進行說明。
第十五條 同級反走私辦在收到舉報獎勵申請後,應當根據獎勵兌現部門提供的資料,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報批。審批通過的,獎勵資金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預算調整給獎勵兌現部門。
第十六條 獎勵兌現部門應當自收到預算安排獎勵資金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取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領取獎金。舉報人在該期限內領取獎金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該期限內向獎勵兌現部門申請延長期限,獎勵兌現部門可以根據舉報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
第十八條 獎金領取方式:
(一)實名舉報人領取獎金一般由本人到獎勵兌現部門指定地點當面領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實名舉報人確實無法到場領取獎金的,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代領需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密碼舉報人領取獎金的,需到獎勵兌現部門指定地點,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經獎勵兌現部門核實無誤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
第十九條 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領取獎金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獎勵兌現部門提出覆核請求。
獎勵兌現部門收到覆核請求後,應當向同級反走私辦報告,必要時會同上級執法部門、反走私辦等單位開展審查覆核。獎勵兌現部門應當自收到覆核請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結果,並通知舉報人。
第二十條 海警、海關部門兌現反走私舉報獎勵在系統內運行,程式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反走私辦和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保密舉報人信息。線上索傳遞過程中,只通報舉報內容,不得事先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級反走私辦和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管理制度,並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反走私辦和執法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紀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向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偽造或者教唆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截留舉報獎金的;
(五)其他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金,依法承擔責任。
發現冒領、騙取舉報獎金或者其他應當收回舉報獎金的情形,獎勵兌現部門應當向領取人收回舉報獎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不超過”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足”不包括本數,獎勵金額以人民幣為貨幣結算單位。
第二十六條 同一舉報不得按不同舉報獎勵辦法重複獎勵。舉報人的舉報同時符合獎勵兌現部門其他舉報獎勵辦法的,原則上按照其他舉報獎勵辦法申領獎勵。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反走私辦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反走私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報省反走私辦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反走私辦、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行政機關政策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現對《浙江省人民政府反走私辦公室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中的《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制定的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制定背景
近年來,受國內外大宗商品價格倒掛、國際貿易摩擦加劇等諸多因素影響,我省沿海地區走私呈多發高發態勢,給國家稅收、市場經濟秩序等造成了嚴重危害,並且伴隨走私犯罪的“鏈條式”發展,逐步演變衍生出食品安全、交通運輸安全、生態環境、社會穩定等多種社會問題,給平安浙江建設帶來了挑戰。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反走私工作,整合多方力量和資源、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和方法,打擊和防範走私活動。制定舉報獎勵政策是廣泛發動民眾打一場反走私人民戰的實際需要,有利於營造支持反走私工作的濃厚社會氛圍,實現“多數人管少數人”。
、制定依據
省人大常委會2019年8月1日頒布的《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獎勵資金,制定舉報獎勵和舉報保密制度,建立健全舉報處理機制。我省在打擊黑惡、涉毒、食品安全等領域違法犯罪活動中,對於民眾舉報行為,公安、市場監管等執法部門都實行獎勵政策,社會效果較好。同時,廣東等省份已實施反走私舉報獎勵政策。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二十九條。主要做了以下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辦法》對適用範圍實質上作出了三個層面的規定:一是從管轄區域看,是本省行政區域全域(第二條),包含海關監管區和非設關區,包含陸地、內水、領海及毗連區等。二是從管轄部門看,是所有反走私綜合治理部門(第三條),包含反走私綜治協調機構和執法部門,包含公安、市場監管等地方政府部門,海關、海事等中央垂直部門和海警部隊。但舉報同時符合執法部門其他舉報獎勵辦法的,原則上按照其他舉報獎勵辦法申領獎勵(第二十六條)。三是從管轄行為看,是所有反走私綜合治理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第六條第一款),包含走私行為及其他相關重大違法行為,包括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便利行為及其他與反走私綜合治理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為提高有限行政資源的使用效率,適用對象上本《辦法》作出了選擇性限制規定:一是限定為自然人;二是限定為非特定義務人員(第二條第二款);三是限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人(第六條第二款)。
(二)獎勵標準。根據“合理激勵、銜接有序、量力而行”的原則,根據舉報貢獻度計算,具體金額上與海關、海警、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相關舉報獎勵政策相互銜接印證,並經過多方測算與論證,講究實際操作性。《辦法》將獎勵標準分三個層面設定:一是根據舉報線索貢獻度等將舉報獎勵分為兩個獎勵等級(第九條)。二是制定了詳細的獎勵金額綜合計算辦法,標準版總體上按照罰沒收入的5%予以獎勵,對於未變價處理或者無法變價處理的查繳涉案物品也給予了相應的獎勵設定(第十條)。三是設定特殊舉報獎勵“一案一議”制度(第十一條),為特事特辦和顯失公平救濟等留下連線埠。目前獎勵標準,與我省公安機關、市場監管和海警、海關等單位打擊相關領域違法犯罪活動的舉報獎勵標準基本持平,比廣東省反走私舉報獎勵標準略低。
(三)獎勵程式。為規範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設定了“啟動——申報——同級反走私辦審批——通知舉報人——領取——救濟”的工作流程及相關期限。其中,對密碼舉報設定了特定的舉報、聯繫、啟動和領取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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