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
第三條 反走私綜合治理堅持打防結合、權責統一、統籌協調、依法處理的工作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盡其責、行業自律配合、民眾積極參與的反走私綜合治理機制。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統籌協調綜合治理機制,建立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配合有關執法部門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將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格線化管理。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配合做好反走私綜合治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下設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制定反走私綜合治理措施,指揮、組織、指導、協調、監督、考核本行政區域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
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公安、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等成員單位在走私高發易發的港口、內河、公路等區域或者貨物集散地,對涉嫌走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貨物、物品行為實施聯合執法。
第六條 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依法履行查處走私行為職責。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發生在海關監管區外的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並在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履行反走私職責遇到抗拒時,應當予以協助並依法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商務、林業、菸草專賣等部門依法負責進口貨物、物品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貨物、物品行為進行查處。涉嫌走私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移送海關處理。
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務、稅務、郵政、人民銀行等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職責。
第七條 船舶、車輛運輸、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等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和行業規範,指導和監督行業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從事港口碼頭經營、船舶拆解、固體廢物處理、成品油經營的單位應當主動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做好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及其成員單位根據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反走私綜合治理宣傳教育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反走私綜合治理數據互聯、情報信息共享機制,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反走私綜合治理日常監管;
(三)在轄區內港口、碼頭、堤岸和走私高發易發的區域設定反走私宣傳欄、警示牌、視頻監控等設施,並明確監管責任和人員;
(四)建立日常巡防督查制度,定期對轄區內港口、碼頭、堤岸和海關監管區外走私高發易發的區域進行排查,明確防範重點和巡防責任;
(五)建立車輛、船舶信息檔案,完善車輛、船舶違法行為信息通報機制;
(六)向社會公布商品檢驗機構名單,公示涉案物品裝卸碼頭,依法做好收繳或者沒收的冷凍食品、成品油、車輛、船舶等涉案物品存儲、處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案件,應當妥善保存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有證據證明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海關緝私部門。
公安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中涉嫌犯罪,屬於由公安機關、海關緝私部門管轄且應當移送偵查的,可以向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查詢案件情況,提出移送偵查建議。必要時,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第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有涉嫌走私行為的,在依法查處的同時,應當立即向同級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稅務等部門發現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的,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進行查處,並及時向同級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有涉嫌銷售走私成品油或者明知屬於走私成品油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應當及時向同級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並依法進行處置。
第十二條 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由海關予以處置。其他涉案的運輸工具,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涉及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管轄爭議的案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交同級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執法部門加強反走私誠信體系建設,建立走私違法檔案,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行聯合懲戒,並將走私違法行為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走私違法行為。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信箱。對舉報線索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並嚴格保密舉報人信息。
第十六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合法來源證明,是指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納稅憑證、商業單證、運輸單證、依法拍賣成交確認書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合法來源的材料。
海關監管區,是指設立海關的港口、車站、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和其他有海關監管業務的場所,以及雖未設立海關,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的進出境地點。
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包括添加染色劑的“紅油”“白油”“藍油”等)。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令〔2020〕152號
《蘇州市反走私綜合治理辦法》已於2020年3月23日經市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20年3月31日
修改稿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走私,規範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社會、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
第三條 反走私綜合治理堅持聯合緝私、打防結合、權責統一、統籌協調、統一處理的工作原則,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盡其責、企業自律配合、民眾積極參與的反走私綜合治理機制。
第四條 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應當與全面深化改革、國家安全、依法治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重點治理工作相銜接。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應當成立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接受上級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負責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人員,組織開展反走私宣傳教育、聯防聯治,支持、協助、配合有關執法部門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等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貫徹國家反走私治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反走私綜合治理措施,及時分析研判反走私工作形勢,開展反走私業務能力相關培訓,開展治理成效評估與檢查;協調、監督各部門履行反走私綜合治理職責。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執行國家反走私治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確定階段性反走私工作重點,組織實施各項反走私綜合治理任務;指導成員單位推進工作;開展機制建設,協調各部門履行職責、開展聯合執法或者專項整治行動,建立應急處置、涉案物品存儲、處理機制。
第七條 居(村)民委員會在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
第八條 海關、海警按照國家規定職責,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履行查處走私行政違法行為。
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郵政、菸草專賣、人民銀行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職責,相互支持和配合查緝走私部門開展執法工作,落實相關執法普法責任制。
第九條 公安等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移送海關進行處理。公安和海關緝私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職責偵查走私犯罪行為。
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菸草專賣等部門應當按照本部門職責,加強對進口貨物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涉嫌走私的,應當及時移送海關或者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不屬於走私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妨害執法部門開展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執法部門間發生管轄爭議的案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交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處理。
第十一條 執法部門自行查緝的案件或者聯合執法查緝的案件,應當依法妥善保存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有證據證明涉嫌走私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和海關緝私部門;有證據證明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經營、洗錢、逃避商檢、妨害檢疫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和海關緝私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其他執法部門辦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屬於自己管轄、應當移送偵查的,可以向其他執法部門查詢案件情況,提出移送建議,必要時,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第十二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及其成員單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推進反走私綜合治理數據互聯、信息共享,利用科學技術提高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的智慧型化水平;
(二)加強反走私綜合治理設施建設,在轄區內港口、碼頭、堤岸和走私多發、易發的區域設定反走私宣傳欄、警告牌、視頻監控等設施,並落實監管責任和人員;
(三)建立日常巡防督查制度,定期對轄區內港口、碼頭、堤岸和走私多發、易發的區域進行排查,明確防範重點,落實巡防責任;
(四)組織執法部門在走私高發的海關監管區外,重點對港口、內河、公路等區域開展走私、販私等違法行為聯合執法或者專項整治;
(五)建立車輛、船舶信息檔案,完善車輛、船舶違法行為信息通報機制,指導和監督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依法經營;
(六)公布商品檢驗機構清單,指定涉案物品裝卸碼頭,依法、高效做好收繳或者沒收的冷凍食品、成品油、車輛、船舶等涉案物品存儲、處理工作;
(七)加強反走私綜合治理宣傳教育,制定宣傳教育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船舶、車輛運輸、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等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建立行業規範,完善獎懲機制,指導和監督行業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從事港口碼頭經營、船舶拆解、固體廢物處理、成品油經營的單位應當做好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四條 公安、交通運輸等執法部門及有關組織在管理中發現運輸成品油等重點治理商品的,應當及時向所在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相關情況。
專門或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由海警、海關依法沒收。套牌、拼裝、改裝、報廢的運輸車輛、船舶,分別由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理。無營運證從事經營性運輸活動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理。海關、公安、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查獲的無進口證明的汽車予以沒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三無”船舶。對“三無”船舶由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聯合鑑定小組,組織海事、交通運輸、農村農業等有關執法部門對“三無”船舶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商務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轄區成品油市場,及時依法查處無證經營成品油、經營走私成品油等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質量不合格成品油、無照經營成品油和明知屬於無照經營成品油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危險品以及鮮活、易腐、易失效等難以保存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可以依法先行變賣、拍賣或者退運。依法需要檢驗檢疫才能處理的,應當進行檢驗檢疫。
拍、變賣所得款項由執法部門依法上繳同級國庫。
第十七條 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收繳的走私冷凍食品、固體廢物和拆解“三無”船舶等涉及環境保護問題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協助。
執法部門依法沒收符合國家標準的成品油麵向所有具備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進行公開拍賣,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成品油定向變賣。買受企業承擔執法部門查扣成品油的運輸、存儲等業務,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第十八條 有關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反走私誠信體系建設,建立走私違法檔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將處理違法行為的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走私、販私等違法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和舉報保密制度,建立健全舉報處理機制。
執法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信箱,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對舉報線索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在反走私工作中的執法質量考評,分別由相關執法部門定期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反走私綜合治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反走私綜合治理的情況開展績效考核。對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處理涉案財物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三)其他未按照規定履行反走私綜合治理職責的;
依法行使管理職責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合法來源證明,是指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納稅憑證、商業單證、運輸單證、依法拍賣成交確認書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合法來源的材料。
海關監管區,是指設立海關的港口、車站、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和其他有海關監管業務的場所,以及雖未設立海關,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的進出境地點。
三無船舶,是指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
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包括添加染色劑的“紅油”“白油”“藍油”等)。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解讀
2020年3月31日,蘇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蘇州市反走私綜合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政策要點解讀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蘇州地理位置沿江靠海,是銜接長江流域腹地和長三角經濟圈的核心區域,反走私工作形勢比較嚴峻。特別是非設關地偷運走私成品油、白糖、凍品等,不僅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給社會帶來安全隱患,這些物品未經我國口岸部門檢驗檢疫,品質參差不齊、衛生狀況缺少保障,對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構成了威脅。2019年,蘇州市政府組織開展了非設關地偷運走私集中整治行動,各地各部門迅速行動,明確職責,落實分工,形成合力,構建了“打、防、管、控”的反走私立體防線。經過一年的專項整治,我市非設關地走私高發、多發態勢得到有效遏制,但走私活動依然存在,反走私任重道遠,迫切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當前反走私綜合治理實踐中面臨的部門職責界限不清、反走私主體責任不明等重點難點問題。
二、起草過程
根據市政府規章立法計畫要求,2019年10月,市打私辦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起草小組”),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辦法》初稿。起草小組先後赴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單位開展調研座談,共收集立法修改建議二十三條,對起草的《辦法》初稿進行了十餘次修改。10月23日、11月20日,楊知評副市長先後兩次召集市司法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打私辦等相關單位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辦法》制訂工作。12月,市打私辦向社會全面徵求意見,並同步完成了《辦法》送審稿立法依據整理。2020年1月16日,市打私辦將《辦法》送審稿報市政府審議。進入合法性審核程式後,市司法局在徵求意見基礎上,聯合市打私辦召開專題座談會,再次聽取了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2月26日,時任市政府韓衛副秘書長召集中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司法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蘇州海關緝私分局等單位,對送審稿中的部分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最終形成《辦法》。
三、主要內容的說明
《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實際起草制訂的。《辦法》不分章節共十八條,主要從強化政府及部門職責、完善綜合治理舉措、加強社會共治等方面做了規定。同時突出問題導向,對反走私綜合治理實踐工作中反映最突出的流通領域成品油販私問題的查處和運輸工具的處置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強化政府和部門職責。《海關法》確立了“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國家緝私體制,但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沒有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為此,《辦法》第三、四、五、六條分別對我市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原則和機制、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職責進行了明確,更好地推動我市反走私工作有序開展。其中《辦法》第三條規定了蘇州市反走私綜合治理堅持打防結合、權責統一、統籌協調、依法處理的工作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盡其責、行業自律配合、民眾積極參與的反走私綜合治理機制。第四條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格線化管理。第五條要求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並明確其職責。第六條規定了各行政執法機關在反走私綜合治理共治中的職責,重點明確海關、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商務、交通運輸、林業、菸草專賣等部門的職責分工: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依法履行查處走私行為職責。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發生在海關監管區外的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依法查處無合法來源的進口貨物、物品。發現涉嫌走私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及時移送海關處理。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職。
(二)完善反走私綜合治理措施。走私是一個社會問題,反走私除了直接打擊走私犯罪行為以外,還需要打防結合、綜合施策。《辦法》第八條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及其成員單位應當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宣傳教育;建立反走私綜合治理數據互聯、情報信息共享機制;在走私高發易發的區域設定反走私宣傳欄、警示牌、視頻監控等設施,並明確監管責任和人員;建立日常巡訪督查制度;建立車輛、船舶信息檔案,完善車輛、船舶違法行為信息通報機制;依法做好涉案物品存儲、處理工作等。
(三)加強社會共治。防範和打擊走私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辦法》第七條、第十四、十五條分別對行業自律、誠信管理和舉報獎勵進行了規定: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和行業規範,指導和監督行業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執法部門加強反走私誠信體系建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暢通舉報渠道,打贏反走私人民戰爭。
(四)對反走私綜合治理重點領域、重點商品進行規制。《辦法》對我市反走私綜合治理實踐中反映最突出的流通領域成品油販私以及涉案運輸工具處置問題進行了明確。《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商務、市場監管、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發現有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的,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進行查處,並及時向同級打私辦報告。同時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有涉嫌銷售走私成品油或者明知屬於走私成品油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應當及時向同級打私辦報告,並依法進行處置。第十二條規定,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由海關予以處置。其他涉案的運輸工具,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