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反走私綜合治理的若干規定》,國務院2023年立法項目。
《國務院關於反走私綜合治理的若干規定》,國務院2023年立法項目。
《國務院關於反走私綜合治理的若干規定》,國務院2023年立法項目。1立法歷程2023年5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預備制定:國務院關於反走私綜合治理的若干規定...
2.國務院關於反走私綜合治理的若干規定(海關總署起草)3.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網信辦起草)4.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醫保局起草)5.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6.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轉化套用管理...
雲南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有效預防和打擊走私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制,明確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制定工作目標責任...
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推進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第十七條 對當事人逃逸或者所有權人不明的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和省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網站發布認領公告,公告期為兩個月。公告期滿無人認領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協調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預防和打擊走私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第三條 反走私綜合治理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盡...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市、區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以下簡稱綜治機構)具體負責反走私綜合治理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工作。市綜治機構對區綜治機構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第...
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打擊走私行為,規範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反走私綜合治理堅持打防結合、標本兼治、統籌協調的原則,依照聯合...
第十二條 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應當依靠民眾,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走私行為,對舉報給予保密,並按規定給予獎勵。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鐵路、漁業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管理,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預防和打擊利用...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下同)依照本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 市、區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打私綜治辦)具體負責反走私聯合行動、專項行動和綜合治理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信箱。對舉報線索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並嚴格保密舉報人信息。第十六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省人大常委會2019年8月1日頒布的《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獎勵資金,制定舉報獎勵和舉報保密制度,建立健全舉報處理機制。我省在打擊黑惡、涉毒、食品安全等領域違法犯罪活動中,對於民眾舉報...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走私或者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商品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海關、公安(邊防)、工商等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信箱。接到...
深入開展農產品反走私綜合治理,實施專項打擊行動。二、推行綠色生產方式,增強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9.推進農業清潔生產。深入推進化肥農藥零增長行動,開展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促進農業節本增效。建立健全化肥農藥行業生產監管及產品追溯系統,嚴格...
深入開展農產品反走私綜合治理,實施專項打擊行動。二、推行綠色生產方式,增強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9.推進農業清潔生產。深入推進化肥農藥零增長行動,開展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促進農業節本增效。建立健全化肥農藥行業生產監管及產品追溯系統,嚴格...
加大農產品反走私綜合治理力度。 三、紮實推進鄉村建設,加快補齊農村人居環境和公共服務短板 (一)抓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深入學習推廣浙江“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經驗,全面推開以農村垃圾污水治理、廁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