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根據《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市場監管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 
  • 文號:浙市監執法〔2023〕1號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根據《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國市監稽規〔2021〕4號)等市場監管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社會公眾(以下統稱舉報人,應當為自然人)舉報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後給予相應獎勵,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本省範圍內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中的“較大數額罰沒款”,是指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合計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
第三條 舉報下列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後,給予相應獎勵:
(一)違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二)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市場監管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民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需要給予舉報獎勵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投訴舉報的網際網路、電話、傳真、郵寄地址、視窗等渠道,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繫方式,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於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並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第六條 本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管理制度。做好舉報獎勵資金的計算、核審、發放工作。
第七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管理,並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並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結案並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第一時間舉報人的認定以收到有效舉報線索時間為準;
(二)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一致、共同領取;
(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複獎勵;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第十二條規定的對應獎勵等級中最高標準;
(四)舉報人提供多個違法線索或舉報多個事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同一案件處理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
(五)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區域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以及上述人員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三)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四)有任何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報酬、獎勵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於特別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三)三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二條 對於有罰沒款的案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並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最終獎勵金額: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於5000元、3000元、1000元
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可以適當提高獎勵標準,提高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原獎勵標準的1倍。
第十三條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根據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未實施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不同情況依據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五條 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後,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獎勵由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式。
在舉報獎勵程式辦理過程中,被處罰人提出複議訴訟的,應當中止辦理程式,在複議訴訟程式完結後,重新啟動獎勵程式。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自被告知其享有獲得舉報獎勵權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寫《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事項申請表》,並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或約定的身份代碼及銀行實名借記卡卡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的獎勵申請。
第十七條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於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舉報獎勵條件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舉報獎勵: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接到獎勵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填寫《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列明舉報內容,提出舉報等級、獎勵標準和金額的建議,並附《舉報受理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結案審批表》《罰沒款入庫憑證》等材料,經辦案機構負責人、財務機構負責人審核後,報送部門分管執法和財務的負責人分別進行審批。
單筆獎勵金額達到10萬元(含10萬元)的,應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並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財務制度嚴於此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案件承辦人員應在部門負責人批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聯繫舉報人告知舉報獎勵決定。
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相關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覆核申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覆核請求後,案件承辦機構應當組織審查覆核,並在收到覆核請求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決定,通知舉報人覆核結果,按獎勵程式執行。
(三)案件承辦人員應自舉報人確認獎勵金額無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財務規定通知財務機構對舉報人進行結算,財務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結算。結算完畢後,財務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案件承辦人員,相關舉報獎勵資料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核後歸檔。
第十九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舉報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或約定的身份代碼、舉報密碼領取獎勵。
第二十條 特殊情況下,經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申請、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領取獎勵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委託他人申領的,受託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申報和發放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建立舉報檔案,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上年度舉報獎勵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舉報獎勵,適用本細則。
第二十七條 涉及反走私綜合治理的舉報獎勵,參照《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違法主體內部人員是指與違法主體存在勞動僱傭等關係的內部知情人員。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浙江省財政廳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關於下發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舉報獎勵資金申報發放管理規定的通知》(浙工商財〔2009〕4號)、轉發財政部等三部局關於印發《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通知(浙財行字〔2002〕39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財政局: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財政廳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財政局要做好協調配合及舉報獎勵資金保障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積極推進舉報獎勵制度落實。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財政廳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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