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由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印發。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28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財政局 關於印發《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各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管局、財政局: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管局、財政局要做好協調配合及舉報獎勵資金保障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積極推進舉報獎勵制度落實。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22年3月28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維護市場經濟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國市監稽規﹝2021﹞4號)等市場監管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下同)受理社會公眾(以下統稱舉報人,應當為自然人)舉報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後給予相應獎勵,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10萬元以上罰沒款(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總和)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重大違法行為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第三條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結案,且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需要給予相應獎勵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
(一)違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反不正當競爭、禁止傳銷、價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二)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或者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民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投訴舉報的網際網路、電話、傳真、郵寄地址、視窗等渠道,向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
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件和有效聯繫方式。
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於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並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第六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管理制度。做好舉報獎勵資金的計算、核審、發放工作。
第七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本級預算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並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結案並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二)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分配;
    (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複獎勵;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第十二條規定的對應獎勵等級中最高標準;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區域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包含受理舉報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或者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三)實施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四)有任何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五)舉報人以違法手段取得相關證據並進行舉報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於特別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級舉報。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三)三級舉報。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確定舉報等級可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
第十二條 有罰沒款的行政處罰案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等級,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
(一)屬於一級舉報的,按罰沒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的,按罰沒款金額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的,按罰沒款金額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至三級舉報應當分別給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根據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實施行政處罰再移送司法機關並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未實施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並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不同情況給予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五條 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後,由辦案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於符合本細則規定獎勵條件的舉報人,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其享有獲得舉報獎勵的權利。
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的應當做好相應記錄。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自被告知其享有獲得舉報獎勵權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寫《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獎勵申請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的獎勵申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舉報人獎勵申請,啟動獎勵程式,逾期未申請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應當在接到獎勵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填寫《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列明舉報內容,提出舉報等級、獎勵標準和金額的建議,經辦案機構負責人、財務機構負責人審核後,連同《行政處罰決定書》《結案審批表》等案件材料,報送分管執法辦案工作和財務工作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獎勵金額較大的,按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審批。
單筆擬獎勵金額50萬元以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應當在完成前款規定的審批後,按下列程式確定,審批時限可延長30個工作日:
(一)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擬作出舉報獎勵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財務機構以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名義函商本級財政部門;
(二)市級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辦案機構擬作出舉報獎勵的,提請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財務機構以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義函商本級財政部門;
(三)區(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擬作出舉報獎勵的,由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財務機構以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義函商本級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 舉報等級、獎勵標準和金額等一經審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第十九條 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覆核申請。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獎勵覆核結果。
第二十條 自收到舉報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實名舉報人由本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財務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實名銀行卡卡號,領取獎勵。舉報獎勵覆核的時間不計入該期限內。
匿名舉報人由本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以及領取獎勵銀行卡卡號,由辦案機構核實身份後,將匿名舉報人的領取獎勵銀行卡卡號提供給財務機構,領取獎勵。
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二十一條 實名舉報人委託他人代領舉報獎勵的,受委託人須提供舉報人授權委託證明、舉報人和受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受委託人實名銀行卡卡號。
匿名舉報人委託他人代領舉報獎勵的,受委託人應當提供授權委託證明、匿名舉報人身份代碼和舉報密碼、受委託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領取獎勵的銀行卡卡號。
第二十二條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內部舉報人舉報及獎勵
第二十三條 鼓勵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等行業、領域內部人員舉報所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規定的內部人員是指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僱傭,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內部舉報人在舉報時提出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件、有效聯繫方式以及與被舉報人僱傭關係的證明材料,或者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身份代碼、舉報密碼和聯繫方式,以及與被舉報人僱傭關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內部舉報人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結案的,可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標準,給予2倍獎勵,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第二十七條 內部舉報人的獎勵程式,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申報和發放管理,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設立舉報檔案,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表述中,“以上”“超過”均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渝食藥監〔2017〕98號)《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渝質監發〔2017〕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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