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雲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暫行)》(徵求意見稿)是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4月12日,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雲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暫行)》(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近日,我廳會同省財政廳草擬了《雲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暫行)》(徵求意見稿)。現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對《雲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暫行)》(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公眾請通過傳送郵件方式提出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4月24日。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4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並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細則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舉報人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職責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舉報獎勵由查處舉報事項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舉報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由負責查處的相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就涉及本區域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具體承辦舉報獎勵工作。
第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專項核算。舉報獎勵資金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預算、管理和核算,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舉報受理、獎勵範圍及條件
第五條 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的,納入受理範圍;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的;
(四)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 舉報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的,納入受理範圍;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的,納入受理範圍;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八條 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納入受理和獎勵範圍: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三)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式的;
(四)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
(五)不屬於本辦法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第九條 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匿名舉報並希望獲得獎勵的,應主動提供能夠辨認其身份的信息(如身份證縮略號、約定密碼等)及有效聯繫方式(如電話、網路聯繫方式等),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第十條 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後順序確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三章  舉報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標準根據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按照一定比例進行計算,每起事項的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查實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按查實金額的4%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照300元給予獎勵;
(二)查實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獎勵4000元加上超出10萬元部分的3%;
(三)查實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獎勵16000元加上超出50萬元部分的2%;
第十二條 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或者無法確定損失金額的,給予300元獎勵。
第四章  舉報查處主體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受理當面舉報時,應填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事項記錄單》(附屬檔案1),並經舉報人確認無誤簽字或捺印後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信訪、12333平台轉送信件或材料等非當面舉報的,由第一接收者填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事項記錄單》。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屬於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傳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事項轉辦函》(附屬檔案2),移送舉報材料。屬異地同級、異地不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範圍的可參照處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線索後,應當根據職責範圍確定舉報查處主體:
(一)屬於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範圍的,由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牽頭會同同級勞動監察部門、社會保險稽核機構等相關部門聯合查處;
(二)屬於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範圍的,原則上轉交下級查處;涉及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直接查處;
(三)屬於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範圍且涉及其他地區的,應會同相關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舉報線索涉及財政部門職責的,應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七條  舉報事項調查結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應當形成結案報告,並向舉報人出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事項結案通知書》(附屬檔案3)。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事項查證情況,對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的一致性進行認定,作為獎勵依據。 
第十九條  同一舉報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分別查處的,相關地區按照各自查實金額占總查實金額比例計算並分別發放獎金。
第五章 舉報獎勵程式
第二十條 舉報事項辦結後,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獎勵情形的舉報件,管轄權內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應當在出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事項結案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填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申請表》(附屬檔案4),提出獎勵事項、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報請分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一條 獎勵申請審批通過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與舉報人取得聯繫,送出《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通知書》(附屬檔案5)。
舉報人應當自被告知申請獎勵權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和《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通知書》到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填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申領表》(附屬檔案6)。不能到現場辦理的,應將本人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本人簽字捺印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申領表》自被告知申請獎勵權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寄送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機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二十二條  收到填寫完成或郵寄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申領表》後,後續審批手續及資金撥付原則上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最多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舉報獎勵資金通過舉報人社會保障卡進行發放。
第六章  舉報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受理、查處情況,獎勵申請、舉報獎勵標準認定核算、獎勵決定、獎金髮放憑證等,實行一案一檔,定期匯總統計。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套取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或幫助被舉報對象轉移、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獎勵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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