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麗江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地區是麗江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江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 地區麗江市
  • 類型:法規
  • 目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內容全文
麗江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雲政發〔2009〕193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雲政發〔2011〕165號)檔案的統一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堅持以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政府引導與城鄉居民自願參保相結合的要求,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列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年度計畫,實行年度目標考核。
第四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稽核、宣傳諮詢、舉報受理等環節,並對街道、鄉鎮事務所的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街道、鄉鎮事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係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並負責受理諮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社區、村協辦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關係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和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並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城鄉居民基本信息採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五條市、縣(區)委組織部、宣傳部、財政局、編辦、發改局、公安局、民政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人口和計生委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參保登記與管理
第六條本市城鎮、農村戶籍年滿十六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到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委會提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和社區、村協辦員代填,但需本人簽字、簽章、留存指紋確認。
第七條社區、村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是否齊全,在《參保表》上籤字,加蓋社區、村委會公章,並將《參保表》、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在7個工作日內一併上報街道、鄉鎮事務所。參保城鄉居民本人也可持上述材料到街道、鄉鎮事務所直接辦理參保手續。
第八條街道、鄉鎮事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進行初審,無誤後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險、新農保信息系統,在《參保表》上加蓋公章,在7個工作日內將《參保表》、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一併上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九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相關信息進行覆核,無誤後,對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並建立電子檔案和指紋印證系統。
第十條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聯繫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和繳費檔次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到社區、村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社區、村協辦員在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和《變更登記表》上報街道、鄉鎮事務所。參保人員本人也可到街道、鄉鎮事務所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相關手續。
街道、鄉鎮事務所初審無誤後,將需變更的信息錄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險、新農保信息系統,並在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和《變更表》上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覆核無誤後,對變更信息進行確認,並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跨市縣(區)轉移或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並進行註銷登記。
參保人員(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社區、村委會提出註銷登記申請,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註銷登記表》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註銷登記表》。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註銷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出國(境)定居證明
(3)變更城鎮戶籍的,應提供戶籍變更證明。
(4)跨市、縣(區)轉移的,應提供戶籍關係轉移證明;接受市縣(區)級以上經辦機構接收函。
(5)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消戶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法務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第十二條社區、村協辦員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註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報街道、鄉鎮事務所,街道、鄉鎮事務所初審無誤後,將註銷登記信息錄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新農保信息系統,在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後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餘額,並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全額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後,對註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三章基金構成與繳費標準
第十三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未滿60周歲的城鎮居民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個檔次;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參保人可將需要交納的養老保險費一次性存入個人養老保險存摺。
1.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鼓勵其在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後繼續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長繳多得。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未實現連續繳費的,可從中斷繳費的次年繼續繳費,其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2.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對其在年滿45周歲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之間的未繳費年限,可在其年滿59周歲當年一次性補繳相應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並同時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集體可對農村居民給予繳費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補助總和每年不超過個人繳費最高檔。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資助規定上限,補助總和每年不超過個人繳費最高檔。
(三)政府補貼。
1.中央財政補貼。基礎養老金暫定每人每月55元,今後國家將根據經濟發展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標準。
2.省財政補貼。省級財政對繳費人員每人每年給予30元的繳費補貼。
3.市、縣(區)級財政補貼。市、縣(區)級財政實行鼓勵性繳費補貼政策,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對參保繳費人員,以200元為起點,對城鎮居民選擇繳費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繳費檔次的,給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45元的繳費補貼。對農村居民選擇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繳費檔次的,給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20元的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30%、縣(區)級財政承擔70%;累計繳費15年以上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增發1元的基礎養老金,所需經費由縣(區)財政承擔。
第四章保險費收繳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在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摺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合作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為新參保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發生變更的人員制發《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摺》。
已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和需要更換銀行存摺的人員,應於辦理參保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次月,持身份證到指定的金融機構領取銀行存摺。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按年度繳費。保險費申報和保險費繳費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繳費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11月30日,參保人應於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存入銀行。
第十五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定期生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扣款明細信息,並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摺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金融機構在扣款後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信息導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新農保信息系統,根據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對扣款明細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後,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扣款金額計入個人賬戶。列印《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匯總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匯總表》,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提示街道、鄉鎮事務所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名單眼饋給社區、村協辦員,社區、村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進行繳費提醒,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信息系統自動清除應繳費信息,待其重新續交後,接續記錄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個人和村集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按規定時限向社區、鄉鎮事務所交《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資助明細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應將資助或補助金額存入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指定賬戶。
街道、鄉鎮事務所將《資助明細表》、《集體補助表》錄入信息系統,並按規定時限將《資助明細表》、《集體補助表》上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金融機構在收到款項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反饋給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後,應及時將到賬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對集體補助明細信息進行確認,將集體補助金額計入個人賬戶,列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資助匯總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匯總表》並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5周歲以上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到社區、村委會辦理補繳手續,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申請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申請表》,並由社區、村協辦員在7個工作日內上報到街道、鄉鎮事務所,待審核通過後,通知補繳人將需補繳的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摺。
街道、鄉鎮事務所應對參保人員補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將補繳信息錄入城鄉居民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八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城鄉居民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個人繳費、繳費資助(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利息。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後,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同時計入個人賬戶,並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並定期將個人賬戶的情況通報給參保人員。
第二十條個人賬戶的存儲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算年度。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和指定受益人應在參保人死亡後30日內到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並辦理養老保險終止手續。無法定繼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餘額用於支付其他參保人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餘額扣除政府補貼餘額,將剩餘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其死亡後按規定程式和時限申報死亡的,由政府給予一次性喪葬補助費600元,所需經費市、縣(區)財政各承擔50%。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出國定居,已取得外國國籍的,終止其養老保險關係,個人賬戶本息積累額除政府補貼外全部退還給參保人。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六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六條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
(一)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
(二)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5周歲以下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三) 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已年滿60周歲、不符合或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雲南省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參保人員年齡的認定,以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記載一致的出生年齡為準;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戶籍記錄為準。
(五) 重度殘疾人是指殘疾等級為一、二級,並辦理了第二代殘疾證的人員。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重度殘疾人由省財政按照最低100元的繳費檔次標準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年滿55周歲的重度殘疾人,由省財政全額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養老補助,60周歲後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七條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
(一)街道、鄉鎮事務所按月通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查詢生成下月領取養老金待遇參保人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通知單》,《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通知單》交社區、村協辦員通知參保人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參保人持養老保險證、戶口簿、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委會,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由社區、村協辦員審查,報街道、鄉鎮事務所初審。
(二)街道、鄉鎮事務所審核後,負責將參保人員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證》,《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身份證、戶口簿的複印件等材料,在參保人到齡當月10日前交縣(區)農辦經辦機構。
(三)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申領養老金的材料進行核實,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次月,在指定的銀行為其開設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賬戶,並在每月10日前將其應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撥付到位。
2.對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且選擇一次性補繳費的人員,待其繳足保險費的次月,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在指定的銀行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賬戶,並在每月10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付到位。
3.對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經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將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集體補助本息,通過銀行一次性退還給本人,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第二十八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
(一)養老金的計算
參保人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或省財政全額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提高和加發的基礎養老金。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係數相同)。
(二)養老金的發放
1.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就近、安全的原則,於次月25日前將養老金委託銀行發放到個人養老金領取存摺中。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定期組織開展領取養老金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領取養老金人員應按時參加資格認證;未通過資格認證的,養老金暫停發放。
2.領取養老金人員在被通緝、看押、服刑、勞動教養期間,停止發放養老金。因案件撤銷和不予起訴、無罪釋放的,被通緝和看押期間停發的養老金予以補發,並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在被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繼續發給養老金,但不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超過年齡申領養老保險金待遇的,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參保人員達到年齡時有關政策計發養老金。對自養老年齡至延期辦理申領手續期間的養老金,屬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部門延誤的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補發,屬於申報單位延誤的由申報單位補發,屬於個人原因延誤的不補發。
第三十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每月25日前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退保、轉移等情況,制定次月城鎮居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在次月5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第七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嚴格執行國家現行基金財務和會計制度以及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保險費要以貨幣形式繳納。
第三十一條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管理,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設農保基金收入戶、支出戶,用於基金收支存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平調或侵占。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實行銀行代扣參保人員繳納保險費的,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納賬戶,參保人員可直接到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繳納在街道、鄉鎮開設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賬戶進行繳費,街道、鄉鎮事務所按照銀行給參保人員出具的參保憑證,錄入繳費記錄。
第八章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和銜接
第三十三條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可將其保險關係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可將其保險關係暫存於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再轉移。
第三十四條與老農保制度的銜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原已參加老農保的農村居民及其戶籍性質轉變為城鎮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銜接:
1.原已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參保人,繼續享受老農保養老金待遇,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2.已參加老農保、戶籍轉變時,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參保人,終止老農保關係,同時建立城鎮居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照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達到60周歲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五條與其它保險制度的銜接。新農保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實施中,如國家和省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麗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11月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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