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社會各界舉報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欺詐欺保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保障醫療保障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醫保局廣東省財政廳的通知》(粵醫保發〔201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河源市醫療保障局 河源市財政局
為鼓勵社會各界舉報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欺詐欺保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保障醫療保障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醫保局廣東省財政廳的通知》(粵醫保發〔201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為鼓勵社會各界舉報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欺詐欺保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保障醫療保障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醫保局廣東省財政廳的通知》(粵醫保發〔2018〕6號)等有關規定,...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27日 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 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舉報、嚴厲打擊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切實保證醫療保障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醫保局、財政部負責解釋,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醫保辦發〔2018〕22號)同時廢止。辦法解讀 一、《獎勵辦法》出台背景 國家醫保局成立以來,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始終把維護...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八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二)協助、...
《實施細則》規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案值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按3%給予獎勵,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獎勵;案值金額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部分,按2%給予獎勵;案值金額在100萬元以上部分,按1%給予獎勵;...
2018年11月,國家醫保局會同財政部聯合印發了《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建立起對舉報欺詐騙保進行獎勵的制度。2019年4月11日,國家醫保局在官網正式公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標誌著首部醫保基金監管方面的法規即將出台。徵求意見稿中首次將參保個人的...
下限為200元。同時,對於舉報人通過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的情形,明確醫保行政部門有權收回違法違規領取的獎勵,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辦法》明確,舉報人可以直接向涉嫌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發生地或機構(人員)所在地醫療保障部門舉報,也可以向上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舉報。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醫療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渝醫保發〔2019〕51號)同時廢止。附屬檔案:1.重慶市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審批表 2.重慶市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通知書 3.重慶市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申領...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醫療保障局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閩醫保〔2019〕37號)同時廢止。附屬檔案: 1.舉報獎勵申請書 2.福建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案件登記單 3.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 4.違法...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的,納入受理範圍;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
下一步,國家衛生健康委將更加堅定不移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大針對欺詐欺取醫保基金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築牢職業道德根基,繃緊行業紀律之弦,讓法律法規成為“帶電高壓線”。2018年11月,國家醫療保障局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專項行動“回頭看”,重點查處醫療機構誘導參保人員住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設區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獎勵的標準、發放程式等作出具體規定。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欺詐欺取醫療保障資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浙...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醫療保障局、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欺詐欺取醫保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皖醫保發〔2021〕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 2.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
(三)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四)舉報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繫;(五)舉報前,相關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已進入訴訟、仲裁等法定程式;(六)其他依法依規不予獎勵的情形。舉報獎勵領取程式 1.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製作《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通知...
1.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2.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3.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六條 本細則規定的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
2024年,江西省人社廳印發《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內容解讀 《細則》規定,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等社會保險數據,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等12類違法行為的舉報,...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八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
2008年10月1日起玉溪市人民政府頒布 發文單位 玉溪市人民政府 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社會監督,遏制醫療保險違規行為,保障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維護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權益,確保我市醫療保險制度健康、平穩運行,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第423號令)、《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挪用貪占或多領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七條舉報工傷醫療、工傷...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
2018年12月15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辦法明確了涉及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等的欺詐欺保行為。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可按查實欺詐欺保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予以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