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甘肅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是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2〕45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甘人社通〔2023〕17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各市(州)財政局、蘭州新區財政局:
  現將《甘肅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財政廳
2023年5月10日

檔案全文

甘肅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2〕45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並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職責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舉報獎勵由查處舉報事項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舉報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由負責查處的相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就涉及本行政區域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具體承辦舉報獎勵工作。
  第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部門預算。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舉報獎勵範圍
  第五條 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的;
  (四)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 舉報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八條 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納入獎勵範圍: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三)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式的;
  (四)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
  (五)不屬於本辦法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第九條 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匿名舉報並希望獲得獎勵的,應主動提供能夠辨認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繫方式,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第三章 舉報受理和查處
  第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信箱及聯繫電話等。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網上舉報平台、信件、電子信箱等方式進行舉報,舉報事項應當事實清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線索後,應當根據職責範圍確定舉報查處主體:
  (一)屬於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範圍的,由本級負責查處;
  (二)屬於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範圍的,原則上轉交下級查處;涉及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直接查處;
  (三)屬於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範圍且涉及其他地區的,應會同相關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舉報線索涉及財政部門職責的,應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四章  獎勵條件和標準
  第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事項查證情況,對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的一致性進行認定,作為獎勵依據。
  第十四條 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報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範圍;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並結案。
  第十五條 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後順序確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結合案件查辦情況,按以下標準確定獎勵金額進行獎勵:
  (一)舉報獎勵標準根據舉報內容、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按1%的比例進行計算,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發,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二)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500元一次性獎勵。
  (三)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違規事實的,其他違法違規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五章 獎勵程式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承辦機構在舉報事項查處結案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後,對獎勵事項予以認定,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填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審批表》,附案件相關材料(包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登記表,立案受理審批表、調查報告、查處侵害基金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判決書、基金追回決定書或相關退款憑證等),經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後,連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一併報財務部門,按本單位財務制度和管理流程審核、審批、發放。
  第十八條 查處舉報事項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舉報事項辦結後10個工作日內與舉報人聯繫,並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送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通知舉報人辦理領取獎金手續。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卡折複印件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獎金領取手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舉報人辦理獎金領取手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獎金髮放到舉報人指定獎金收取賬戶。
  第十九條 舉報人不能親自辦理獎金領取手續的,可由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當持舉報人出具的委託書、舉報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原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獎金領取手續。
  舉報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委託本單位工作人員代為辦理獎金領取手續。代理人應當持舉報人有效主體資格證明、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原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獎金領取手續。
  舉報人或代理人辦理獎金領取手續時,應當在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獎金申領確認表上籤名(蓋章)。
  舉報人不能現場辦理獎金領取手續的,應當提供合法、可靠的獎金髮放途徑。
  第二十條 舉報獎勵資金通過舉報人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其選擇的本人其他銀行卡發放。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獎金領取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舉報人明確放棄獎金或逾期未領取獎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記錄相關情況後,終結獎勵程式。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審核制度,明確資金髮放流程,建立舉報獎勵台賬,加強獎勵資金髮放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妥善保管舉報獎勵有關材料及憑證,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套取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或幫助被舉報對象轉移、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獎勵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暢通舉報獎勵渠道,採取多種方式加強對舉報內容、獎勵標準和方式的宣傳,鼓勵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監督舉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為含稅金額,舉報人應當按相關規定繳納稅款。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財政廳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