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實施辦法》是為推進健康江蘇建設,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用藥需求,提升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有關規定,江蘇省醫療保障局制定的辦法,於2021年12月2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實施辦法
- 制定單位: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 印發時間:2021年12月29日
- 施行時間:2022年3月15日起
《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實施辦法》是為推進健康江蘇建設,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用藥需求,提升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有關規定,江蘇省醫療保障局制定的辦法,於2021年12月29日印發。
《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實施辦法》是為推進健康江蘇建設,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用藥需求,提升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
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製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機構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管理,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
《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 是為了規範醫療保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2023年1月19日,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發布。
第三條 凡藥品通用名和劑型在《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內的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醫院自製製劑,納入本辦法管理。第四條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社會保險經辦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條 農村居民(含農村中小學生)以戶為單位參加戶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居民因就學等原因戶口遷出本地,現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參加或者停止參加其他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參加原戶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保障參保人員享受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統籌城鄉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
醫療保險、醫藥價格、招標採購、醫療救助、經辦服務等職能有效整合,構建了醫療保障改革發展集中統一管理的新格局。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全面推進,設區市範圍內基本實現了基本政策、待遇標準、基金管理、經辦管理、定點管理、信息系統“六統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切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和《江蘇...
《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5月7日印發,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發布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 寧政發〔2018〕7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現...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經過專家評審,會同有關部委制定了《國家...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省政府《關於江蘇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在省內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時發生的就 醫、購藥費用,執行江蘇省統一 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診療項目及耗材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範圍 ( 以下簡稱醫保目錄及範圍 ) , 醫療保險待遇執行參保地的政策 。參保人員在跨省...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09]46號)精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財政補助資金分配管理辦法》,現印發給...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維護農村居民身心健康,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江蘇省農村初級衛生保健條例》...
醫療費用,是指符合《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無錫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規定的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是指在統籌基金支付參保職工醫療費用前,職工個人按照規定需支付一定數額...
貫徹執行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確保待遇標準統一。執行全省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含特殊醫用材料)、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等3個目錄,並逐步統一醫保藥品分類和編碼,執行全市統一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制定全市待遇標準調整辦法,...
符合規定的家庭病床等醫療服務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具體辦法由省衛生健康部門、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第二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基本藥物主導地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
《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實施辦法》是為有效提升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滿足老百姓中藏醫藥服務需求,切實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由青海省醫保局制定出台的實施辦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六...
2007年11月2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政府令第265號文《南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17年10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政府令第321號文《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對《南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做出...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暫行辦法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為保障參保職工享有基本的醫療服務並有效控制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中國政府加強了對醫療服務的管理,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對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藥店進行資格認定並允許參保職工進行選擇。為...
2022年7月18日,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信息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醫保發〔2022〕23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
嚴格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政策。加強政策實施效果評估,建立完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促進醫療機構合理診療,醫保基金可持續。(省醫保局牽頭,省衛生健康委配合)(五)完善監測評價體系,...
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和大病保險目錄及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擬定目錄準入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