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基層衛生條例

為了健全完善基層衛生服務體系,推進基層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公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推動健康江蘇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江蘇省基層衛生條例》。

2023年5月31日,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基層衛生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基層衛生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發展歷史,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3年5月31日,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基層衛生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江蘇省基層衛生條例
(2023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共衛生服務
第三章 基本醫療服務
第四章 協同發展
第五章 醫療衛生隊伍建設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完善基層衛生服務體系,推進基層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公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推動健康江蘇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公共衛生、基本醫療等基層衛生服務及其保障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
第三條 基層衛生事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健康服務,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彰顯公益、醫防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將發展基層衛生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保障,優先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基層衛生工作,協調解決基層衛生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重要工作的落實。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日常工作由衛生健康部門承擔。
第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基層衛生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基層衛生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基層衛生相關工作,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層衛生服務。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基層衛生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服務人口、服務半徑、交通狀況等情況,制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建設,建立完善“15分鐘健康服務圈”,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覆蓋所有鄉鎮(街道)、村(社區)。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發展壯大基層醫療衛生隊伍,提升基層衛生服務水平。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依法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基層衛生事業。
第九條 對在基層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免費向轄區內公民提供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重點人群的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提供或者扣減免費服務項目,不得對規定範圍內的免費服務項目收費。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在服務場所公示等方式,加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服務方式和免費政策的宣傳。
第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接受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精神衛生、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等機構的相關業務指導,提供均等、便民、優質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宣傳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弘揚中醫藥文化,引導居民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健康素養水平。
第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以六周歲以下兒童、孕產婦、老年人、高血壓患者、II型糖尿病患者、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和肺結核患者等人群為重點,定期開展隨訪、宣教、體檢、評估等健康管理服務,實施健康信息監測和動態跟蹤管理。
第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要求設定規範化的預防接種門診,推行分時段預約服務,加強風險防範與應急處置,統籌做好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的應急接種和日常預防接種工作。
第十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依法健全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制度,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單位開展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風險排查、信息收集報告、健康監測、社區防控、流行病學調查等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建設,提高其風險隱患早期識別和處置能力,發揮其疾病預防控制哨點和網底功能。
第十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和要求提供服務,尊重服務對象的個人意願,保護服務對象隱私和個人信息,及時為服務對象建立相應的服務檔案,客觀記錄服務過程,不得泄露服務對象隱私或者個人信息,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合理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分工和資金分配計畫,規範資金分配使用,加強工作指導,提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效果。
衛生健康、財政部門應當建立以服務結果和民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績效評價制度,完善評價方法,將評價結果作為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經費撥付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指導下,按照工作要求開展腫瘤篩查、慢性疾病危險因素調查等其他公共衛生服務。
第三章 基本醫療服務
第十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和部分疾病的康復、護理,接收醫院轉診患者,向醫院轉診超出自身服務能力的患者等基本醫療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管理和控制制度,最佳化服務流程,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持續改進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行分級診療制度,調控三級醫院普通門診服務規模,引導非急診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實行首診負責制和轉診審核責任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落實首診科室、首診醫師負責制,做好患者全程診療管理、診療活動記錄以及轉診工作。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建立完善雙向轉診制度,規範轉診程式,暢通轉診通道,重點推動醫院將急性病、手術後恢復期患者以及危重症穩定期患者,及時轉診至有承接能力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繼續治療、康復。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等部門,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主要平台,建立以全科醫生為主體、全科專科有效聯動、醫防有機融合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組建家庭醫生服務團隊或者選派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人員等方式,與居民簽訂協定,建立健康檔案,按照協定約定提供符合居民健康狀況和醫療需求的差別化、個性化服務。
引導二級以上醫院全科醫生作為家庭醫生或者加入家庭醫生服務團隊,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簽約、診療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殘疾人、康復期患者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員,可以提供上門治療、隨訪管理、康復、護理、安寧療護、健康指導、家庭病床等服務。符合規定的家庭病床等醫療服務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具體辦法由省衛生健康部門、醫療保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基本藥物主導地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
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二級、三級醫院統一治療慢性病等用藥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按照規定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的藥品。
第二十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中西醫並重,擴大中醫藥服務供給,在治未病、疾病治療、康復等領域規範開展中醫藥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定中醫藥科室,配備中醫師等人員,提供中藥飲片以及中醫適宜技術等中醫藥服務。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應當配備常用中成藥,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二十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逐步提高康復、護理床位比例,根據自身條件和服務需求設定老年護理、安寧療護床位。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獨立或者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非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開展醫養結合服務。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周邊養老服務機構簽訂協定,在檢查檢驗、人員、服務等方面開展合作共建,為老年人提供診療、護理、康復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 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循臨床診療指南,遵守疾病檢查、診斷、治療、康復等有關技術操作規範以及醫學倫理規範,恪守職業道德,盡職盡責救治患者;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合理用藥,使用經依法批准或者備案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除按照規範用於疾病的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
第二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簽署醫學證明檔案,應當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歷等醫學文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泄露服務對象隱私或者個人信息,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以及有關資料,不得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檔案以及與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第二十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執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的醫療責任風險分擔制度,通過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風險互助金等方式,分擔醫療責任風險。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參加職業責任保險。
第四章 協同發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最佳化城鄉、區域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以基層為重點,堅持盤活存量、發展增量、提高質量,合理確定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數量、規模、布局和各類資源配置標準,方便公民就近獲得醫療衛生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業務用房、醫療儀器設備等配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動態調整。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按照社區醫院標準建設;依託現有鄉鎮衛生院,在重點中心鎮按照二級醫院標準建設農村區域性醫療衛生中心,將其納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內容,推進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整合,整體提升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部門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合理拓展醫療服務範圍,培育建設基層特色科室。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縣域醫療衛生資源,組建由二級以上醫院牽頭,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參加的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支持農村區域性醫療衛生中心牽頭組建由區域內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參加的醫療衛生共同體。
醫療衛生共同體實行行政管理、醫療業務、公共衛生服務、人事人才、信息服務等統一管理,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區域總額付費,強化激勵約束,整體提升區域醫療資源配置和使用效能。
推行醫療衛生共同體內部和醫療衛生共同體間床位、號源、設備統籌使用,優先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需要。
第三十四條 醫療衛生共同體牽頭醫院應當建立和完善遠程醫療服務網路,支持醫療衛生共同體內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預約診療、雙向轉診、遠程醫療和合理用藥等服務,方便民眾在基層就醫。
醫療衛生共同體牽頭醫院的醫學影像、檢查檢驗、病理診斷、藥學服務和消毒供應等機構,應當為醫療衛生共同體內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同質化服務,共同提升醫療服務質量水平。
醫療衛生人員在醫療衛生共同體內多點執業的,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註冊和執業機構備案手續。
第三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轄區內二級、三級公立醫院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協作關係,通過派駐管理人員、設定專家工作室、開設聯合病房、建立遠程醫療協作、教育培訓協作、科研項目協作等方式,提升基層醫療服務能力與管理水平。
三級公立醫院應當按照規定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放不少於百分之二十的專家門診號源並穩步增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基層衛生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區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動跨區域、跨部門衛生健康信息互聯互通,加強基層衛生信息系統網路安全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網際網路+醫療健康”模式,構建基層遠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推廣遠程會診、預約轉診、網際網路複診、遠程檢查等方式,推動人工智慧輔助診斷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配置套用。
第五章 醫療衛生隊伍建設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醫療衛生人才培養機制,支持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培養工作,動態調整培養規模,落實免費培養等支持政策。
縣(市、區)衛生健康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培養院校、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定向培養的醫學生簽訂協定,約定相關待遇、服務年限、違約責任等事項,協定各方應當履行協定約定的義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履約管理。
第三十八條 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招聘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在符合執業準入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放寬報名條件、降低開考比例,對招聘人員確有困難的崗位可以不設開考比例;招聘全科、婦產、兒科、中醫、影像、康復、公共衛生、精神衛生等緊缺專業的,可以簡化招聘程式。
鼓勵退休醫療衛生人員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縣鄉村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通過縣管鄉用、鄉聘村用等方式,將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納入縣域醫療衛生人員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定期崗位培訓制度,加強實訓基地建設,普及推廣衛生適宜技術,根據需要組織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到二級以上醫院跟班學習。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支持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參加進修、培訓和學術交流。
第四十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科學設定崗位,合理提高中級、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設定特設崗位引進緊缺型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滿十五年或者累計工作滿二十五年且仍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定向聘用至相應崗位,不受單位崗位結構比例限制。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支持二級、三級醫院在職骨幹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或者開設醫生工作室,醫師專業技術職稱晉升前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經歷視為晉升條件中的基層服務經歷。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多渠道補償補助機制,加大對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激勵力度,在薪酬津貼、職稱評定、職業發展、人才項目、榮譽表彰、評獎評優等方面實行優惠待遇或者給予傾斜。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適應行業特點的全科醫生培養制度,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配備,完善全科醫生使用激勵機制。
承擔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綜合醫院應當加強全科專業基地建設,獨立設定全科醫學科,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聯合培養全科醫生。支持其他二、三級綜合醫院加強全科醫學科建設,推動院內全科醫生到基層開展服務。
第四十三條 衛生健康、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以全科醫生為主的基層衛生骨幹人才遴選機制,根據需要合理確定基層衛生骨幹人才比例;加大對基層衛生骨幹人才的激勵力度,對基層衛生骨幹人才可以實行協定工資制,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實施範圍。
第四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一般診療費和基本藥物補助政策、村衛生室運行經費保障,動態調整鄉村醫生補助標準,提高鄉村醫生收入水平。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鄉村醫生參加學歷教育、考取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推動鄉村醫生向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轉化。
支持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逐步做實鄉村醫生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對未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年滿六十周歲的鄉村醫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補助等方式動態提高其養老待遇。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對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給予足額安排;按照規定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藥物制度財政投入政策,並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調節機制,保障符合規定的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費用以及人員培訓和招聘等費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按照服務成本核定後給予補助。
第四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用房予以保障。
新建住宅區按照規劃要求需要設定社區衛生服務用房等設施的,應當與居民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已建成住宅區未按照規劃要求設定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標準,通過購置、置換或者租賃等方式調劑解決。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村衛生室房屋建設、設備購置、維護保養等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 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優先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需求,合理核定並動態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總量。公開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優先聘用在村衛生室工作滿六年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
縣域內醫療衛生事業編制數額應當統籌安排,優先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支持創新公共衛生服務提供方式,依法通過委託、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工作開展。對編制外人員按照與編制內人員同工同酬原則合理確定薪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關待遇,鼓勵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第四十八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比例應當與參保人員在基層就醫比例相協調。對按照規定基層首診和雙向轉診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制定差別化支付政策,提高其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引導分級就診、有序轉診。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和財政等部門應當支持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完善並落實簽約服務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個人付費等分擔政策,推行將簽約居民的門診統籌基金按照實際簽約人數支付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家庭醫生團隊。
第四十九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設立巡診、家庭病床、健康管理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合理體現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技術勞務價值。
第五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統籌平衡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當地縣級公立醫院績效工資水平的關係,允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並按照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主要用於人員獎勵,合理核定並動態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總量水平,核增績效工資總量不計入當年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基數。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自主調整基礎性和獎勵性績效工資比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資發放項目,建立分配激勵機制,重點向臨床一線、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基層服務年限較長等人員傾斜。
第五十一條 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估制度,組織對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質量、醫療技術、藥品和醫用設備使用等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並作為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總量、主要負責人績效工資或者薪酬的重要依據。
推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機構、業務、人員、藥械、財務、績效考核等一體化管理。
第五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符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功能定位和基層衛生服務特點的評價評審體系。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評定為二級醫療機構的,應當保持現有財政投入和補償政策不變;人才梯隊、專業技術崗位總量和結構、醫療技術、藥品配備等方面,按照二級綜合醫院的相關政策標準執行。
第五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製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基層衛生工作依法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地方人民政府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被約談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評議、考核記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拒絕提供或者扣減免費服務項目的,由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視情節輕重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優先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的,由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予以通報,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相關執業證書:
(一)泄露服務對象隱私或者個人信息;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範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
(四)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檔案,或者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檔案;
(五)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以及有關資料。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醫務室、門診部和診所等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基本醫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衛生等基層衛生服務的,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10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農村初級衛生保健條例》、2008年7月24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江蘇省基層衛生條例》是全國省級層面首部聚焦基層衛生的地方性法規,對江蘇好制度、好經驗作了系統梳理和立法固化。條例圍繞基層衛生是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網底、居民健康“守門人”的定位,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免費向轄區內公民提供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等服務。《條例》把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寫入法規,以醫聯體建設為基礎,規定二級、三級公立醫院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協作關係,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拓展家庭病床、老年護理、醫養結合、中醫藥等服務,為基層衛生服務質量提升完善法治保障。
聚焦招人難、留人難等基層人才隊伍建設難題,《條例》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縣鄉村”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招聘可以放寬報名條件、降低開考比例,推動鄉村醫生向執業醫師資格轉化。此外,編制部門應當優先保障基層需求,同時,明確編外與編內同工同酬原則合理確定薪酬,保障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權益。
讓人才更願到基層衛生機構就業
招人難、留人難,隊伍穩定性差,人員能力不強,是立法調研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普遍反映的困難。條例圍繞引進、入編、培訓等作出更具競爭力的規定,以吸引人才奔赴基層。
在準入機制上,條例明確可以放寬報名條件,降低甚至不設開考比例。省人社廳表示將予以大力支持,根據近年招聘情況,對難以形成充分競爭的崗位,在符合執業準入要求的前提下,可放寬報名條件、降低開考比例;對同一崗位報名成功人數和擬招聘人數的比例與該崗位開考比例相同的,可直接採取面試等方式確定體檢考察人選;對招聘全科、兒科、公共衛生等緊缺專業的,可簡化招聘程式。人社、衛健部門還將持續做好農村訂單醫學生免費培養和就業指導工作,動態調整培養規模。
到基層去,薪酬待遇也將得到提升。省人社廳副廳長陳健介紹,到我省鄉(含鄉)以下衛生事業單位工作的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級;長期在鄉以下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可比照農林一線科技人員享受浮動工資。省衛健委主任譚穎也表示,將做實鄉村醫生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推動基層衛生人才隊伍發展壯大。
條例要求,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科學設定崗位,特殊情況下不受單位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省人社廳將會同省衛健委,指導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崗位聘用條件和管理辦法,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設定特設崗位引進緊缺型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滿15年或累計工作滿25年且仍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定向聘用至相應崗位。譚穎表示,將細化招才引才用才措施,動態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總量,推廣“縣管鄉用”“鄉聘村用”。
“一系列務實的規定凸顯‘以基層為重點’,切中基層衛生髮展的關鍵與核心。”常州市新北區奔牛中心衛生院院長阮敏芝說。揚州市衛健委主任趙國祥表示,將聚焦基層實際難題,爭取財政投入向基層傾斜,推動多部門支持基層優先發展的政策進一步落地落實。東台市副市長王金龍表示,將加大力度引進“名校優生”,對取得正高、副高和中級職稱,以及取得規培、執業證書的成熟人才,分別給予專項補助;發揮“2+6”實訓基地作用,開展全員培訓考核,確保基層人才年均增量達到100名以上。
讓人才更願意留在基層服務民眾
合理的薪酬,是基層“拴心留人”的關鍵之一。圍繞強化薪酬激勵、逐步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待遇水平,條例作了不少細化規定。
江蘇將推動基層衛生機構與當地縣級公立醫院績效工資水平相銜接,在此基礎上根據年度收支結餘情況,可按照“兩個允許”的原則再次增核績效工資總量。“全面落實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自主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自主調整基礎性和獎勵性績效工資比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資發放項目,健全分配激勵機制。”陳健表示,為創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激勵政策,將允許面向基層衛生骨幹人才實行年薪制、協定工資制等分配模式,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範圍。
更有競爭力的薪酬,需要醫保部門落實條例規定,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以合理的服務定價體現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省醫保局副局長俞善浚表示,將按照“有升有降、升降平衡、結構性調整”原則,優先將技術勞務價值占比高、價格明顯偏低的服務項目納入調價範圍,提高基層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性收入,最佳化基層醫療機構收入結構,還將指導各市合理調整市管項目價格,適當向基層醫療機構傾斜,建立有利於分級診療的價格體系。
升職稱難、上升空間小,是基層留不住人才的重要原因。圍繞落實加大評價傾斜力度有關法條,陳健表示,一方面將重點考察基層衛生人員的臨床能力和業績水平,另一方面將落實基層專業技術人員“定向設崗、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政策,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設立社區衛生高級資格進一步明確適用範圍,對外語和計算機不再要求,論文和科研不作硬性規定。同時,社區衛生高級職稱評審權將全面下放到設區市。“我們將會同省衛健委,在開展評比表彰時,堅持向基層和一線傾斜。”
讓患者更願意留在基層就醫
《2022年江蘇省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去年全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診療人次達2.86億,占醫療衛生機構總診療人次的51.01%。但也要看到,基層醫療服務短板弱項還不少。
如何讓更多患者願意在基層就醫?聚焦重點難點,江蘇將全面梳理已有政策措施,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譚穎介紹多個細化制度重點,包括建立雙向轉診制度具體辦法,引導非急診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管控制度和評價評估體系,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合理拓展醫療服務範圍,推進基層服務同質化;完善醫聯體醫共體建設管理規定,推動優質資源下沉;等等。
為協同推進分級診療,省醫保部門將實施差異化支付政策。“對參保人員在基層醫療機構就診的,個人自付比例可分別比到二、三級醫院降低15至25個百分點。對嚴格執行轉診程式,由上級醫療機構轉診到基層醫療機構康復、治療的,免收基層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俞善浚表示,將持續落實城鄉居民“兩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兩病”門診費用,基金支付比例達50%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不低於800元。
吸引患者留在基層就醫,需要提供更優服務。省衛健委列出多項重點工作,如發揮全科醫生在居民健康管理中的主體作用,強化防治結合、中西醫並重、醫養結合、體衛融合;圍繞民眾多樣化、多層次、個性化需求,做優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積極為失能失智和行動不便人員提供上門治療、隨訪管理、康復護理、安寧療護、家庭病床等服務。譚穎還表示,將規範設定預防接種門診,推行分時段預約服務,同時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建設,提高其風險隱患早期識別和處置能力。
有了好設備,還要有好醫生。陳健表示,將明確城市醫生評定副高級職稱,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多措並舉加強基層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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