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市衛生管理暫行規定

江蘇省城市衛生管理暫行規定

《江蘇省城市衛生管理暫行規定》是由江蘇省人民政府於1980-06-27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城市衛生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001
  • 發布日期:1980-06-27
  • 生效日期:1980-06-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目錄,內容簡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目錄

  1. 加強領導,搞好民眾性的愛國衛生運動。
2,加強壞境衛生管理,保持市容整潔。
3,尊重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公共衛生。
4,積極消滅“四害”。
5,加強公共衛生設施的管理。
6,搞好糞便、垃圾管理,加強水源衛生保護。
7,搞好飲食、食品和服務行業的衛生。
8,搞好“三廢”治理,加強環境保護。
9,獎懲辦法。

內容簡介

(1980年6月27日江蘇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為了加強城市衛生管理、維護公共衛生,增進人民健康,把全省城市建設成為清潔、衛生、文明的城市,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的精神,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加強領導,搞好民眾性的愛國衛生運動。
愛國衛生運動必須貫徹“加強領導,動員民眾,措施得力,持之以恆”的方針,實行塊塊領導,條塊結合,各盡其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發動民眾,結合生產建設開展民眾運動,並因地制宜,制訂各項衛生制度和公約,保持衛生工作經常化。
市屬區、街道、居委會有權根據上級的要求,對所轄地區內的各單位部署衛生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同時,各個系統也必須對所屬單位的衛生工作進行動員部署和檢查、評比,切實抓好。

第二條

加強壞境衛生管理,保持市容整潔。
城市環境衛生實行專業隊伍(包括民辦保潔員)和民眾保潔相結合的辦法,明確制度,責任到人,做到大街小巷清潔,公共場所清潔,家家戶戶清潔。
要保持市容整潔。商店門面、櫥窗、畫廊等,必須經常維修,保持整潔。未經批准不得在街巷書寫、張貼標語和傳單,不得在街巷兩側堆放物料、支搭棚圈、施工作業、擺攤售貨。各種車輛在市內運輸途中,不得有污物和濃煙、濁氣飛揚或滴漏,污染環境。
經批准在街巷進行建築房屋、開挖路面、掏挖陰井、綠化剪枝等施工作業,產生的垃圾、積土、淤泥,必須自行及時清運,環衛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

第三條

尊重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公共衛生。
人人自覺維護公共衛生,樹立以衛生為光榮,以不衛生為恥辱的新風尚。不隨地吐痰,亂潑污水,亂丟瓜皮、果殼和紙屑、菸頭等污物。嚴禁隨地大、小便和亂倒垃圾、糞便。
在城市市區禁止飼養雞、鵝、鴨、豬、狗等家禽、家畜(因工作需要飼養狗的單位,應報經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條

積極消滅“四害”。
要發動民眾,採取多種辦法消滅蚊子、蒼蠅、老鼠、臭蟲。對河溝、水塘、防空洞、廁所、垃圾站、陰井、下水道等各種蚊蠅孳生場所,各有關部門(城建、房產、市政、人防、環衛)應負責進行疏浚、維修和消毒,實行定人、實點、定時間、定措施的辦法,控制蚊蠅孳生。
經營皮毛、雜骨、禽蛋、屠宰、醬品、飲食、廢品回收等行業和菜場、糧食倉庫等單位,必須及時處理污物、垃圾,並做到無蠅、無蛆、無鼠。

第五條

加強公共衛生設施的管理。
環衛部門要根據民眾的需要和衛生要求,建設和維修公共衛生設施,主要街道要設定廢物箱、痰盂。建造住房必須同時建造配套的公共衛生設施(包括廁所、化糞池、垃圾箱等),並有人負責加強經常性的維修和管理。文娛場所、商場、車站、碼頭、醫院等人群集中的地方,有關單位應建廁所,設廢物箱、痰盂;飲食、果品店(攤),應設廢物容器。
任何人不得破壞各種公共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遷公共衛生設施時,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誰拆誰負責建好。

第六條

搞好糞便、垃圾管理,加強水源衛生保護。
市區糞便、生活垃圾由環衛單位統一管理、清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市區裝運。要根據需要,建造無害化糞池和垃圾處理場,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要取締私人糞缸。各單位的建築、生產垃圾,由各單位負責及時運至指定地點,不準亂倒。
加強水源衛生保護,嚴禁將有害物質和糞便、垃圾隨便排放、傾倒,污染河流。城建、房產部門要加強對水井的管理和維修,有計畫地擴大自來水供應點。

第七條

搞好飲食、食品和服務行業的衛生。
飲食、食品製作、業銷售行(包括攤、點),必須經商業、供銷、工商行政、衛生部門檢查合格,發給衛生、營業許可證,方可營業。
食品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等(包括單位食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食品衛生的法令、標準、管理辦法、規章制度。要嚴格食具消毒。禁止出售腐敗變質的食品,不得用手抓熟食品。要有滅蠅、滅鼠和防蠅、防塵、防腐設備,做到無蠅、無鼠,保持環境整潔。
新建、擴建、改建飲食、食品企業,必須符合衛生設計標準,衛生部門應參加設計審查和驗收。
旅館、浴室、理髮等服務行業,要建立健全衛生制度,經常保持茶具、餐具、臥具、家具、毛巾和其他用具的清潔衛生,並做到無虱、無蚤、無臭蟲。

第八條

搞好“三廢”治理,加強環境保護。
各廠礦企業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頒發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法令、條例、規定。對工業廢水、廢氣、廢渣、噪音,各主管部門要訂出規劃,積極治理。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與治理“三廢”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環境保護部門和衛生部門應履行職責,按照衛生設計標準加強檢查督促,不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不得施工、投產。
醫療衛生單位的糞便、垃圾、污物、污水和動物屍體等,要按照衛生要求嚴格處理,不得任意傾倒、排放。
市政建設部門要認真搞好城市植樹綠化,保護和種植草皮。鼓勵居民植樹木、種花草。嚴禁破壞綠化和為搞好衛生或積肥而剷除植被的做法。

第九條

獎懲辦法。
對維護城市公共衛生、消滅“四害”、改造環境、治理“三廢”、植樹綠化,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報、停業、賠償損失或罰款,對不服從管理,行兇、毆打執行衛生條令的人員,造成嚴重後果者,由公安、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由各市、區人民政府和公安、城建、衛生、環保、園林、房產、商業、供銷、工商行政、建築等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派出所貫徹執行和監督實施。罰款由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執行衛生監督任務的民警或持有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衛生檢查證的檢查人員)執行。停業整頓,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罰款收入可用於新建公共衛生設施和獎勵,不得挪作它用。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具體情況,相應制訂補充辦法、獎懲規定和實施細則。
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規定,制訂城鎮衛生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10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0-06-27
【生效日期】1980-06-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城市衛生管理暫行規定
(1980年6月27日江蘇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為了加強城市衛生管理、維護公共衛生,增進人民健康,把全省城市建設成為清潔、衛生、文明的城市,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的精神,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加強領導,搞好民眾性的愛國衛生運動。
愛國衛生運動必須貫徹“加強領導,動員民眾,措施得力,持之以恆”的方針,實行塊塊領導,條塊結合,各盡其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發動民眾,結合生產建設開展民眾運動,並因地制宜,制訂各項衛生制度和公約,保持衛生工作經常化。
市屬區、街道、居委會有權根據上級的要求,對所轄地區內的各單位部署衛生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同時,各個系統也必須對所屬單位的衛生工作進行動員部署和檢查、評比,切實抓好。
第二條 加強壞境衛生管理,保持市容整潔。
城市環境衛生實行專業隊伍(包括民辦保潔員)和民眾保潔相結合的辦法,明確制度,責任到人,做到大街小巷清潔,公共場所清潔,家家戶戶清潔。
要保持市容整潔。商店門面、櫥窗、畫廊等,必須經常維修,保持整潔。未經批准不得在街巷書寫、張貼標語和傳單,不得在街巷兩側堆放物料、支搭棚圈、施工作業、擺攤售貨。各種車輛在市內運輸途中,不得有污物和濃煙、濁氣飛揚或滴漏,污染環境。
經批准在街巷進行建築房屋、開挖路面、掏挖陰井、綠化剪枝等施工作業,產生的垃圾、積土、淤泥,必須自行及時清運,環衛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
第三條 尊重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公共衛生。
人人自覺維護公共衛生,樹立以衛生為光榮,以不衛生為恥辱的新風尚。不隨地吐痰,亂潑污水,亂丟瓜皮、果殼和紙屑、菸頭等污物。嚴禁隨地大、小便和亂倒垃圾、糞便。
在城市市區禁止飼養雞、鵝、鴨、豬、狗等家禽、家畜(因工作需要飼養狗的單位,應報經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條 積極消滅“四害”。
要發動民眾,採取多種辦法消滅蚊子、蒼蠅、老鼠、臭蟲。對河溝、水塘、防空洞、廁所、垃圾站、陰井、下水道等各種蚊蠅孳生場所,各有關部門(城建、房產、市政、人防、環衛)應負責進行疏浚、維修和消毒,實行定人、實點、定時間、定措施的辦法,控制蚊蠅孳生。
經營皮毛、雜骨、禽蛋、屠宰、醬品、飲食、廢品回收等行業和菜場、糧食倉庫等單位,必須及時處理污物、垃圾,並做到無蠅、無蛆、無鼠。
第五條 加強公共衛生設施的管理。
環衛部門要根據民眾的需要和衛生要求,建設和維修公共衛生設施,主要街道要設定廢物箱、痰盂。建造住房必須同時建造配套的公共衛生設施(包括廁所、化糞池、垃圾箱等),並有人負責加強經常性的維修和管理。文娛場所、商場、車站、碼頭、醫院等人群集中的地方,有關單位應建廁所,設廢物箱、痰盂;飲食、果品店(攤),應設廢物容器。
任何人不得破壞各種公共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遷公共衛生設施時,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誰拆誰負責建好。
第六條 搞好糞便、垃圾管理,加強水源衛生保護。
市區糞便、生活垃圾由環衛單位統一管理、清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市區裝運。要根據需要,建造無害化糞池和垃圾處理場,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要取締私人糞缸。各單位的建築、生產垃圾,由各單位負責及時運至指定地點,不準亂倒。
加強水源衛生保護,嚴禁將有害物質和糞便、垃圾隨便排放、傾倒,污染河流。城建、房產部門要加強對水井的管理和維修,有計畫地擴大自來水供應點。
第七條 搞好飲食、食品和服務行業的衛生。
飲食、食品製作、銷售行業(包括攤、點),必須經商業、供銷、工商行政、衛生部門檢查合格,發給衛生、營業許可證,方可營業。
食品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等(包括單位食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食品衛生的法令、標準、管理辦法、規章制度。要嚴格食具消毒。禁止出售腐敗變質的食品,不得用手抓熟食品。要有滅蠅、滅鼠和防蠅、防塵、防腐設備,做到無蠅、無鼠,保持環境整潔。
新建、擴建、改建飲食、食品企業,必須符合衛生設計標準,衛生部門應參加設計審查和驗收。
旅館、浴室、理髮等服務行業,要建立健全衛生制度,經常保持茶具、餐具、臥具、家具、毛巾和其他用具的清潔衛生,並做到無虱、無蚤、無臭蟲。
第八條 搞好“三廢”治理,加強環境保護。
各廠礦企業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頒發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法令、條例、規定。對工業廢水、廢氣、廢渣、噪音,各主管部門要訂出規劃,積極治理。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與治理“三廢”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環境保護部門和衛生部門應履行職責,按照衛生設計標準加強檢查督促,不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不得施工、投產。
醫療衛生單位的糞便、垃圾、污物、污水和動物屍體等,要按照衛生要求嚴格處理,不得任意傾倒、排放。
市政建設部門要認真搞好城市植樹綠化,保護和種植草皮。鼓勵居民植樹木、種花草。嚴禁破壞綠化和為搞好衛生或積肥而剷除植被的做法。
第九條 獎懲辦法。
對維護城市公共衛生、消滅“四害”、改造環境、治理“三廢”、植樹綠化,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報、停業、賠償損失或罰款,對不服從管理,行兇、毆打執行衛生條令的人員,造成嚴重後果者,由公安、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由各市、區人民政府和公安、城建、衛生、環保、園林、房產、商業、供銷、工商行政、建築等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派出所貫徹執行和監督實施。罰款由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執行衛生監督任務的民警或持有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衛生檢查證的檢查人員)執行。停業整頓,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罰款收入可用於新建公共衛生設施和獎勵,不得挪作它用。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具體情況,相應制訂補充辦法、獎懲規定和實施細則。
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規定,制訂城鎮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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