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辦法

《南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辦法》是南京市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辦法
  • 【發布單位】:81005
  • 【發布文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
  • 【發布日期】:1994-02-18


【生效日期】1994-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號)
《南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辦法》已經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代理市長 王武龍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南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市容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區(郊區的農村除外)、縣屬建制鎮、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工礦區。
第三條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員會是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本辦法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容主管部門)設立的市容環境衛生執法監察隊,有權以主管部門的名義,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第四條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違法行為,以區、縣市容主管部門查處為主。
對超出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範圍和幅度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案件,市容主管部門應當移送有關專業執法部門處理;應當移送專業執法部門的案件,市容主管部門不再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容主管部門與有關專業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案件管轄上有爭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糾正,並可以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造成經濟損失的,協同有關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
(一)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環境衛生、環境監測、園林綠化、郵電通訊設施及客運交通站棚(站牌)、街巷名稱牌和其他公共設施的;
(二)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公用設施、樹木、雕塑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張貼、懸掛宣傳品、廣告及其他物品的;
(三)在道路的安全島、交通標誌和隔離設施、路名牌、電線桿、行道樹、橋樑欄桿纏繞繩索晾曬衣物或者吊掛雜物的;
(四)在臨街建築物陽台、平台、外走廊、窗外堆放、吊掛物品或者亂搭亂蓋妨礙市容的;
(五)擅自占用綠地堆放雜物、亂掘亂挖的;
(六)擅自修剪、損毀樹木花草的。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糾正,並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無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證照或者證照不全,擅自施工的;
(二)臨街施工場地未設定護欄的;
(三)施工場地的材料、機具亂推亂放,或者停工後未及時整理並做必要覆蓋的;
(四)未按規定清運、傾倒建築施工垃圾的;
(五)施工作業造成污水漫溢,污染道路、公共場地環境的;
(六)工程施工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平整場地的。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清除,並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修剪樹木、花草或者清掏窨井未及時清理雜物造成環境污染的,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下處以罰款;
(二)在道路、公共場地清洗車輛、堆存或者中轉垃圾的,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處以罰款;
(三)運輸車輛裝載物品散落、飛揚、泄漏污染環境的,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下處以罰款;
(四)在城區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輛外觀不整潔影響市容的,處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有下列為之一的,責令其糾正、限期清理或者予以沒收,並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隨地亂扔瓜果皮核、菸頭、紙屑及各種廢棄物的,處10元以下罰款;
(二)亂倒生活垃圾、污水和亂倒、亂掏糞便的,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10元處以罰款;
(三)非機動機車輛亂停亂放的,處1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犬等家禽家畜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五)在道路、戶外場院、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雜物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扣押或者沒收物品:
(一)擅自在道路、公共用地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的。雖有證照但占道經營屢教不改的,可以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證照。
(二)集貿市場、燈光夜市的各類攤點,造成周圍環境污染的。
第十條對出售、焚燒、拋撒紙課、冥票等封建迷信喪葬用品,或者喜慶、喪葬等活動造成環境污染未及時清除的,責令其糾正,並可以處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對擅自在道路和臨街空地堆放物品影響市容的,責令其清理,並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經批准臨時在道路和臨街空地上堆放物品但未做好場地周圍保潔污染環境的,責令其限期糾正,並可以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糾正的,從發現該行為之日起至糾正之日止,按污染環境的占地面積,每平方米每日10元處以罰款。
第十二條對擅自在道路兩側空地上搭建不超過一層的違法建築的,責令其立即拆除或者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以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按工程造價15%以下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對未按照劃定的責任區域履行市容環境衛生保潔義務、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除責令其限期糾正外,並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對按照本辦法處超出1000元罰款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門裁決;處1000元以下罰款、扣押或者沒收物品的,由區、縣市容主管部門裁決;處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罰款的,由執法人員當場處罰。
第十五條對當場處罰的違法案件,適用下列程式:
(一)依有關規定,指出被檢查者的違法行為,填寫《違法現場筆錄》;
(二)依有關規定決定處罰形式,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對當場處罰以外的違法案件,適用下列程式:
(一)立案調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制止,立案登記,並及時勘查現場,詢問違法責任人、詢問證人,收集並保全其他有關證據;
(二)審查裁決:承辦人應當對案件提出處理意見,並附上調查報告和處理依據,按規定許可權審定或者報批。審批機關根據事實,依法決定處罰形式並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送達執行:在法定期限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者。被處罰者逾期未申請複議或者未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或者複議決定的,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結案歸檔:執行結果及其執法過程中的材料結案後七日內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市容主管部門與各有關專業執法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權上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八條罰款處罰,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罰款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財政。
對沒收、扣押的物品,必須向當事人開具物品清單,由當事人在清單上籤名或者蓋章;妝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清單上予以註明,並將清單連同物品按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市容監察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
(一)故意作出枉法處罰決定的;
(二)嚴重違反執法程式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超越執法許可權執法的;
(四)濫用職權,擅自處罰的;
(五)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的。
市容監察執法人員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各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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