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1.12
  • 實施時間:2012.02.01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12日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條第六項修改為:“(六)在樹木、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的,責令限期清除,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使用通訊工具從事上述行為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以建議有關單位暫停其使用通訊工具。”
二、將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可以處以應建配套設施工程造價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未建的配套設施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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