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1.12
  • 實施時間:2012.02.01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12日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六十九條修改為:“私設排污口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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