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條例

2023年8月,南京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南京市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條例》(下文簡稱《條例》)。將按照法定程式,報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後正式頒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條例
  • 通過時間:2023年8月
發布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2023年11月16日起,《南京市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條例》正式施行。

條例全文

南京市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條例
(2023年8月16日南京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體系與能力建設
第三章 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四章 創新與融合發展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建設中醫藥強市,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江蘇省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以人為本、守正創新、增強能力、廣泛受益的原則,發揮金陵醫派等地方中醫流派的特色優勢,促進中西醫協同發展,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中醫藥需求。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中醫藥服務、管理和保障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職中醫藥管理人員,將中醫藥工作納入政府考核評價範圍,建立中醫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採取措施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條件和保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轄區內中醫藥的推廣、套用,發揮中醫藥在基層健康服務中的作用。
第五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藥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綠化園林、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管理、體育、醫療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保障和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
第六條 將中醫藥文化納入文化強市建設,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提升公眾的中醫藥健康文化素養,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中醫藥的氛圍,增強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
每年立春、立夏、立秋、立冬節氣周為本市中醫藥文化宣傳周。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南京都市圈、長三角區域中醫藥協同發展,建立健全跨區域中醫藥發展合作交流機制,推動中醫藥資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聯互通。
第八條 中醫藥學會、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依法開展學術交流、標準制定、技術推廣、人員培訓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投資等方式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
第二章 體系與能力建設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區域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並優先發展,統籌中醫醫療機構布局,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建設分工明確、功能互補的中醫藥服務體系,提供覆蓋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醫藥服務。
第十條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創建國家級、省級中醫類醫學研究中心、醫療中心和特色中醫院,建設中醫和中西醫結合重點專科,發揮優質中醫藥資源的輻射引領作用。
支持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推進中醫醫療機構能力建設。
支持構建區域中醫醫療聯盟,促進符合要求的醫療機構中藥製劑互通共享。
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十一條 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
(一)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建設中醫經典病房;
(二)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設定治未病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提供治未病服務;
(三)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設定中醫老年病科;
(四)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設定中醫康復(醫學)科,康復醫院設定傳統康復治療室;
(五)加強老年友善中醫醫療機構建設;
(六)加強中藥鑑別、中藥飲片炮製等知識與技能培訓;
(七)加強醫護人員中醫藥知識與適宜技術技能培訓,探索開設中醫護理門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老年病醫院、傳染病醫院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促進中西醫協同發展:
(一)建立中西醫協同發展機制和多學科診療體系,將中西醫聯合查房、會診納入醫院管理制度;
(二)設定中醫藥科室和中醫床位,其中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中醫床位數不少於本機構總床位數的百分之五,床位數八百張以下的不低於四十張;
(三)加強臨床科室中醫類別醫師配備,開展中西醫聯合診療;
(四)加強中醫藥科室與健康體檢科室協調配合,推動中醫融入健康體檢;
(五)對非中醫類別醫師、護士等開展中醫藥專業知識培訓,使其具備本科室專業領域的常規中醫診療、中醫護理能力;
(六)根據醫院條件設定中藥房、中藥製劑室,提供中藥藥事服務和中藥製劑;
(七)統籌最佳化並差別化實施中醫臨床科室績效考核,鼓勵和引導提供中醫藥服務,中醫藥處方在醫院處方的占比以及出院患者中醫藥治療參與率符合有關規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發展具有中醫藥特色的專科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以及醫養結合機構,提供多層次、多樣化中醫藥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參照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加強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促進中西醫協同發展。
社會力量舉辦二級以下中醫醫院、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區域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不作布局和數量限制。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級評審、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第十四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
(一)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館(閣)等中醫藥綜合服務區建設;
(二)將中醫藥服務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方案,推進家庭醫生團隊提供中醫藥服務;
(三)將中醫醫師納入基層衛生骨幹人才遴選重點範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中醫類別醫師占醫師總數的比例符合有關規定;
(四)推動各區、江北新區建設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基地,開展常態化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支持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參加系統的中醫藥知識和技術培訓,在學習時間、薪酬待遇等方面予以保障。支持中醫類別醫師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採用與其專業有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健全中西醫協同機制、中醫藥參與應急救治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中醫藥應急資源儲備和基地建設,將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納入緊急醫學救援隊伍,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的獨特優勢和作用。
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院前急救等公共衛生服務的機構,應當合理配置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採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開展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醫藥服務數位化建設,依託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全市智慧醫療平台推動中醫藥大數據一體化建設,實現跨機構跨部門跨地區的中醫藥數據共享套用、分級診療等智慧型互動。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將中醫藥信息化建設納入醫院建設規劃,推進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智慧化、數位化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支持運用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提供中醫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數字醫療等線上線下一體化服務。
第三章 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研究金陵醫派等地方中醫流派傳承脈絡,挖掘、整理、傳承學術思想、臨床診療經驗和傳統技術,建立健全著名中醫藥專家學術傳承制度,推進中醫流派傳承工程,培育金陵醫派等中醫品牌。支持中醫流派在臨床套用、科學研究、學術推廣、人才培養、文化建設和對外交流等方面發揮作用。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鼓勵金陵醫派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中醫藥項目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加大保護和扶持力度。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金陵醫派名錄,向社會公布,並適時更新調整。
第十九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掘整理、研究、鑑定金陵醫派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古代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秘方、有獨特療效的傳統診療技術,以及老藥工和名老中藥專家傳統中藥鑑定、炮製技術。
搶救瀕臨失傳的珍稀和珍貴古籍文獻,建立中醫藥古籍數字圖書館,推動中醫藥古籍文獻、傳統診療方法和技術的數位化保護。加強中醫藥文物古蹟、老字號、名醫故居以及其他有價值的歷史遺存的保護和利用。
推進市級中醫藥文化發展專家智庫建設,加強中醫藥文化研究,闡釋中醫藥文化時代內涵。
第二十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遴選金陵醫派等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支持建設名老中醫藥專家傳承工作室,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傳承人應當開展傳承活動,收集整理並妥善保存有關學術資料,培養後繼人才。對完成跟師學習的優秀中醫醫師,在職稱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優先考慮。
健全完善中醫藥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有機結合,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開展師承教育以及投入情況,納入大型醫院巡查、績效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中醫藥博物館等中醫藥文化體驗場所建設,支持開發創作具有地方特色的中醫藥文化科普創意產品和文藝作品,開展中醫藥文化科普宣傳活動。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中醫藥健康公益宣傳、知識講堂、學術交流、產品展覽、服務體驗等中醫藥文化活動。
第二十二條 推動中醫藥文化貫穿國民教育始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採取措施,指導中國小校開展通俗易懂的中醫藥知識科普教育,推廣中醫傳統體育保健項目,鼓勵建設中醫藥文化特色學校、開設中醫藥興趣課程、組織開展中醫藥研學遊學,提高中小學生對中醫藥的認知度。加強老年大學中醫藥健康教育課程設定,支持中醫醫療機構等參與老年教育。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推進金陵醫派等中醫藥學術教材的活化利用,融入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中醫藥教學體系。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或者支持開展多層次中醫藥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醫藥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中醫藥服務貿易,建設國家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支持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境外開辦中醫醫院、連鎖診所等機構,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力量建設中醫藥海外中心。
第四章 創新與融合發展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中醫藥產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發揮中醫藥的資源優勢,加強中醫藥與養生保健、養老、旅遊、體育等產業融合,推進中醫藥健康服務深度融合發展。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納入科技創新規劃,支持中醫藥科研平台建設。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中醫藥科技管理機制和科研評價體系,對中醫藥科研項目立項、評審、獎勵給予扶持。
根據中醫藥發展規律和特點,加強中醫藥研究關鍵技術支撐平台和公共服務套用平台建設,推進中醫藥基礎、臨床研究和技術創新,提升中醫藥臨床研究、轉化研究和產業鏈創新融合研究水平。
設立市級中醫藥科技發展專項,鼓勵各區、江北新區設立區級中醫藥科技發展專項。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依託生物醫藥健康產業平台、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收集篩選、推廣開發中藥驗方以及中藥製品,促進傳統中藥的二次開發。
推動臨床價值高的創新中藥研發與產業化,培育現代化中藥企業,發展中醫藥產業集群。支持中藥生產企業進行技術集成和工藝創新,促進中藥生產工藝標準化和現代化。
培育中藥特色品牌,鼓勵自主研發或者基於中醫經典名方、驗方、秘方、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等研發中藥新藥,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劑型改良已上市中藥品種,並按照規定給予資金支持。
加強中藥資源循環利用研究,對醫療機構、中藥工業等產生的非藥用部位、廢棄物、副產物等實現高值化利用,推進中藥產業綠色發展。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鼓勵發展中藥材規範化、生態化種植養殖,科學規劃道地中藥材種植養殖區域、規模,推進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建設。引導企業、中醫醫療機構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投資中藥材規模化生產。支持套用傳統工藝炮製中藥飲片,建立中藥材、中藥飲片生產流通追溯體系。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可以為患者提供中藥飲片代煎服務,或者委託具有相應條件的單位提供代煎服務。支持建設中藥製劑聯合配製中心,建立可追溯體系,推動區域中藥製劑規模化、標準化發展。
中藥飲片代煎服務質量管理規範由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支持研發中醫預防、檢測、診斷、保健、康復系列設備和中藥生產、流通、使用等環節的智慧型設備;創新開發可穿戴、數位化、新型智慧型化的中醫醫療器械;支持利用現代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創新開發中醫健康辨識系統、智慧型中醫體檢系統等中醫健康辨識與干預設備。
第三十條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按照國家規定規範提供中醫藥養生保健等非醫療類健康服務,並在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其服務的非醫療屬性。
支持建設以中醫食療養生為特色的餐飲服務企業。根據不同年齡、體質人群,結合傳統時令節氣、慢病防治等因素制定中醫食療養生配方。鼓勵中醫藥科研機構、生產企業等開發中醫食療養生產品。中醫食療養生配方、產品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三十一條 支持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以品牌、技術、人才、管理等優勢資源與民政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力量等開展合作,新建、託管、協作舉辦非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
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養老的老年人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建立健康檔案。
第三十二條 挖掘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資源,加強中醫藥旅遊項目建設,開發中醫藥旅遊線路。打造中醫藥特色街區、主題酒店等,建立溫泉康養、森林療養等旅遊品牌,推動中醫藥旅遊與鄉村旅遊、紅色旅遊、研學旅遊等相結合。
第三十三條 加強中醫藥體衛融合的創新發展,將中醫傳統功法融入全民健身活動。推進中醫藥參與運動康復、運動醫學等項目建設,提供中醫體質監測、體適能檢測、體質健康檢查、中醫健康干預、傳統運動干預、健身指導、賽事應急保障、運動處方干預等體衛融合服務。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中醫藥工作聯席會議由衛生健康、發展和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綠化園林、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管理、體育、醫療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組成,負責研究擬訂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協調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中醫藥管理職責。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各類中醫藥發展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醫療服務、人才培養、文化傳承、科技創新、數位化建設等。
第三十六條 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中醫藥有關政策,應當聽取同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醫療、教學、科研、管理等專業人員組成的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專家委員會,為有關部門制定中醫藥政策提供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持。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實施中醫藥人才戰略,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醫療機構開展合作,培育中醫藥領軍人才和高層次複合型人才,定期開展名中醫醫師評選,建立中醫藥人才選拔、培養、激勵制度,設立青年人才支持專項。
第三十八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以及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採取下列措施,培養中醫健康管理和中藥鑑別、中藥飲片炮製等中醫藥技能人才以及基層中醫藥緊缺人才:
(一)推進中醫藥職業教育發展,對職業學校中醫藥有關專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二)指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中醫藥技術技能服務和培訓平台;
(三)指導醫療機構建立中醫藥傳統技能傳承工作室(站);
(四)支持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等設定中醫藥專業技術技能崗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九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通過專利、中藥品種保護、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方式,對中醫藥特色技術、方法、產品等進行保護,支持中醫藥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
依法保護金陵醫派等地方中醫流派智慧財產權。中醫藥智慧財產權受到故意侵害,情節嚴重的,有權依法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四十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服務價格和服務成本動態監測機制,會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中醫醫療服務項目調整建議,動態調整中醫醫療服務價格。
第四十一條 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開展中醫醫療活動,不得進行帶有中醫醫療性質的宣傳,不得假借中醫藥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養生保健服務中的虛假宣傳和欺詐行為。
第四十二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療保障支付政策,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等項目、中藥飲片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推行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發布中醫治療優勢病種,支持基本醫療保險按疾病診斷有關分組收付費,鼓勵實行中西醫同病同效同價。
第四十三條 開展與中醫藥有關的下列活動,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鑑定的專門組織,或者以中醫藥專家為主實行同行評議:
(一)中醫藥科研項目評審、成果評價;
(二)中醫藥團體或者個人表彰、獎勵的評審;
(三)中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四)中醫醫療服務項目與價格的確定;
(五)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機構的評審;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四十四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捐獻有科學研究、臨床使用價值的中醫藥診療技術、文獻、文物、秘方、驗方的;
(二)知名中醫藥專家帶徒授業,取得突出成績的;
(三)傳承發展金陵醫派等地方中醫流派,貢獻突出的;
(四)對中醫藥事業發展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依法設立中醫藥科普獎項,支持開展中醫藥科普活動。
第四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中醫藥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加強對中藥材、中藥飲片,以及中藥製品的質量抽查檢驗,依法查處假冒偽劣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製品,保障中藥質量安全。
第四十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中醫藥監督執法體制,合理配備執法人員與裝備,開展中醫藥服務監督檢查。支持衛生監督機構與中醫醫療機構、高等學校等共建中醫藥監督執法實訓基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中醫藥資源豐富亟待立法保護
中醫藥學是中國古代科學的瑰寶,也是打開中華文明寶庫的鑰匙。在南京,中醫藥同樣有著悠久的發展歷史,以“金陵四大名醫”之首張簡齋所形成的金陵醫派傳承至今,培養的中醫大家譽滿杏林。
雖然南京的中醫藥事業歷史悠久、資源豐富,中醫藥資源總量、服務水平也一直走在江蘇全省前列,但同時中醫藥人才青黃不接、保護傳承力度不足等同樣不容忽視。在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主任張孝科看來,做好中醫藥立法工作,在充分發揮中醫藥的獨特優勢、協調中西醫共同發展、提供更高質量醫療資源供給、滿足百姓多樣化的醫療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聚焦實際突出鼓勵引導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在採訪中獲悉,二審通過的《條例》分為總則、體系和能力建設、傳承與文化傳播、創新與融合發展、保障與監督以及附則等六章、47條。與首次審議通過的草案相比,雖然章節與條款的總數沒有變化,但具體章節名稱都作出了修改。比如,原條例草案第二章章名為“服務體系”,而二審通過的條例第二章章名改為了“體系和能力建設”,原第三章章名為“文化傳承”,現已修改為“傳承與文化傳播”等。
變化的還不僅如此,與首次審議相比,二審通過的條例名稱也發生了變化——多了“促進”兩字。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李華介紹說,國家中醫藥法、省中醫藥條例等上位法制度供給已經較為系統完備,南京立法的主要任務是對地方中醫藥流派傳承保護、中醫藥與民眾生活深度融合等方面作出針對性規定,細化推動措施,補足制度短板,立法定位重在體現特而精。“之所以將條例名稱修改為《南京市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條例》,正是體現了聚焦實際、鼓勵引導的小切口立法導向。
傳承保護彰顯南京特色
與此同時,二審通過的《條例》在金陵醫派傳承保護、中醫藥人才培養和知識教育、中醫藥產業發展、中醫藥規範管理等方面都有著明顯的南京特色。比如,在金陵醫派傳承保護方面,《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立金陵醫派名錄製度,開展動態調整。為實現金陵醫派等中醫藥學術教材的活化利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中增加了“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推進金陵醫派等中醫藥學術教材的活化利用,融入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中醫藥教學體系”的規定。
《條例》還對本地中藥材種植養殖區域、規模進行了切乎實際的補充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培育現代化中藥企業和特色品牌,支持技術集成和工藝創新,促進中藥生產工藝標準化和現代化。同時新增了第四款:“加強中藥資源循環利用研究,對醫療機構、中藥工業等產生的非藥用部位、廢棄物、副產物等實現高值化利用,推進中藥產業綠色發展”等。
構建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為了強化對中醫藥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保護,《條例》還吸納地方實踐亮點,構建了相對完整的制度。比如,第三十九條明確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專利、中藥品種保護、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方式,對中醫藥特色技術、方法、產品等進行保護;中醫藥智慧財產權受到故意侵害,情節嚴重的,有權依法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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