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在2003年05月10日由蘇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05月10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蘇州市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在2003年05月10日由蘇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蘇州市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在2003年05月10日由蘇州市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維護農村居民身心健康,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
第十條 農村居民(含農村中小學生)以戶為單位參加戶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居民因就學等原因戶口遷出本地,現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參加或者停止參加其他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參加原戶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已於2016年7月27日經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保障參保人員享受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
蘇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辦法,蘇州市地方性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規範用藥範圍管理,合理控制藥品費用,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的...
執行統一的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劃入辦法和標準;執行統一的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政策。蘇州市範圍內人員流動時其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參保繳費信息連續記載,信息系統統一前只轉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檔案,個人賬戶醫保基金不轉移。執行統一...
《蘇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辦法》已經蘇州市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 起施行。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適應經濟社會形勢發展和勞動者自主就業創業的要求,保障靈活...
《蘇州市征地保養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是一則實施辦法,發布於蘇州市。辦法正文 第一條 根據《蘇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蘇州市市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的規定,為保障被征地保養...
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採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農村合作醫療是由我國農民自己創造的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
醫療對象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為了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所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對象是:我縣轄區內農村戶籍人口以戶為單位參合;未參加城鎮醫療保險和未以農民家庭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鄉鎮企業職工;外出打工、...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使用“甲類藥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及分擔辦法支付;使用“乙類藥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先由參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後,再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分擔辦法支付。“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
以醫療保險為例,我國當前進行的醫療保險改革不同於已開發國家,最大的原因就在於它不是全民醫保,而只是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險改革,解決公費醫療負擔過重問題,保障基本醫療服務。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雖然曾在農村被廣泛實踐過,但幾經周折,...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2024年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2023年國民經濟和...
《蘇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在2004.04.01由蘇州市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切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
進城的農民工可在就業地參加當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回農村後可帶回,轉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而且不會中斷。保險費征繳 (一)申報受理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受理參保單位填報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變更申報表》,並要求提供以下資料:1....
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由我國農民(農業戶口)自己創造的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為世界各國,特別是開發中國家所普遍存在的問題提供了一個範本,不僅在國內...
2009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約55%。此外,為解決參保居民常見病、多發病的門診醫療費用負擔問題,部分地區開展了門診統籌,將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農合是以政府資助為...
2015年8月2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以人社部發〔2015〕80號印發《關於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係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該《辦法》分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保工作、...
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財政補助的具體方案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研究確定,補助經費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六)費用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於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
具體辦法由各省轄市制定。第十四條 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各地要參照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政策,選擇部分需長期或終身在門診治療且醫療費用較高的疾病(或治療項目)納入門診慢性病管理範圍。門診慢性病不設起付標準,...
1、當前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直接管控醫院,建立醫院不向病人收取一定額度的費用的制度。現在企業和職工都按比例向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繳納醫療保險、農村社區採取新的合作醫療保險的模式。這樣醫生在看病時不直接向病人收取費用,先由醫院和醫療保險...
第三條 在我市轄區內居住且具有我市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合農民)均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新農合。未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失地(海)農轉非人員、外出務工農民、農村民辦教師,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農合。第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
在營利性醫院就診的)住院所發生的醫藥費用、超範圍項目的檢查費;(6)其他: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不能報銷的診療項目和藥費;(7)住院不予補償和支付部分費用範圍,按照《九江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服務項目暫行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村居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為農村居民建立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第四條 新農合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的原則,做到與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