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征地保養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蘇州市征地保養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是一則實施辦法,發布於蘇州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征地保養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 檔案類別:實施辦法
  • 地點:蘇州市
  • 發布年份:2004
辦法正文
第一條 根據《蘇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蘇州市市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的規定,為保障被征地保養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保養人員(以下簡稱“保養人員),是指按《蘇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蘇州市市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基本生活保障、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和征地保養金人員。
第三條 保養人員基本醫療保障包括門診醫療包乾和住院醫療保險。其中門診醫療費用包乾費按每人每月20元的標準含在生活補助費或征地保養金中,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征地保障經辦機構)按月發放;住院醫療保險由各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征地保障經辦機構)負責統籌管理。
第四條 住院醫療保險統籌費用由國土管理部門從征地成本中按每人8000元的標準一次性劃撥,建立保養人員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住院統籌基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住院統籌基金不足支付時,從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中解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五條 被征地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配合征地保障經辦機構,為保養人員辦理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相關手續,統一發放《征地保養人員醫療保險證》、《征地保養人員醫療保險病歷》和《征地保養人員醫療卡》(IC卡)(以下簡稱“就醫證卡”)。其中蘇州市區的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到市區征地保養人員管理服務中心辦理以上相關手續。
以上保養人員首次發放的就醫證卡費用由財政部門在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專戶社會統籌帳戶中按實撥付。
第六條 保養人員發生疾病需住院治療時,應持就醫證卡到定點醫院辦理住院手續,享受征地保養人員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 住院醫療保險的用藥目錄、診療及服務項目目錄以及就醫的定點醫院等,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八條 保養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實行確定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按比例支付以及住院醫療費用封頂辦法。
(一)保養人員在一個醫保年度內(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首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市級及市級以上醫院1000元、縣(區)級及相當於縣(區)級醫院800元、鄉鎮醫院600元;專科醫院按城鎮職工起付標準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當年二次住院起付標準為首次起付標準的50%;當年第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標準均為200元。每次住院起付標準以內的醫療費用由保養人員個人負擔。連續住院超過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結算,超過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處理。
(二)超過起付標準以上在1萬元以內的住院費用,住院統籌基金結付50%,保養人員個人自負50%。
(三)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內的住院費用,住院統籌基金結付55%,保養人員個人自負45%。
(四)2萬元以上至4萬元以內的住院費用,住院統籌基金結付60%,保養人員個人自負40%。
(五)4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內的住院費用,住院統籌基金結付70%,保養人員個人自負30%。
(六)保養人員在醫保年度內累計住院醫療費用以10萬元為封頂線,超過封頂線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住院統籌基金不再支付。
第九條 保養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由保養人員在定點醫院使用IC卡劃卡結付,其中應由住院統籌基金結付的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院進行結算,其它費用由個人與定點醫院現金結付。
第十條 保養人員因病情需轉上海、南京市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或長期(60天以上)居住外地的,應按《蘇州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轉外居外人員醫療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事先辦理轉外居外審批手續。
(一)保養人員在指定醫療機構發生的轉外和居外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結付,然後憑《蘇州市基本醫療保險轉院審批表》或《蘇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居外醫療登記表》、門診病歷、出院小結、指定醫院費用發票和費用清單等有效票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結付。結付時限為發生住院費用的180天內。
(二)保養人員因病轉南京、上海市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起付標準為1500元;居外醫療住院起付標準參照本地同級醫院標準事前確定。
(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數額較大或有疑問的轉外和居外住院醫療費用,需經調查核實後方可結付。除急診外,凡未辦理轉外、居外手續,在外地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住院統籌基金不予結付。
第十一條 保養人員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在城鎮就業後,用人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養人員在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並按規定足額繳費後,從次月起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暫停享受保養人員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保養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必須連續不間斷繳費,中斷繳費的,暫停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凍結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並自動恢復其享受保養人員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保養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保養人員住院醫療保險待遇時,其住院費用中的自負費用可按有關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50%的失業保險住院醫療補助。失業保險住院醫療補助的最高限額為本人應領失業保險金的4倍。
第十三條 保養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至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符合按月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同時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符合規定的,可享受城鎮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同時終止享受保養人員住院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不足或中斷繳費的,須按規定一次性足額補繳後,方可享受城鎮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養人員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符合享受城鎮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對其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進行清算,並終止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由本人向征地保障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後恢復享受保養人員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 4 月 1 日起實施。2004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征地保養人員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征地保養人員攜出院小結和費用明細清單等原始材料,在2005年6月底前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規定審核結付。
第十六條 各市、吳中區、相城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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