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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就業登記的下列靈活就業人員:
(一)本省戶籍;
(二)非本省戶籍,在本省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滿10年;
(三)在本省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可參照本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三條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登記地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業務經辦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採用委託銀行代扣等方式徵收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醫療保險費。國家和省有其他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辦法按照《規定》執行。
第七條靈活就業人員可在省公布的當年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繳費基數檔次,按20%的繳費比例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第八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時間繳費,未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得違規補繳。
第九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實際繳費年限與原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在本市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前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視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條靈活就業人員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待遇領取年齡。
1.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本市實行勞動契約制以前參加工作並保留原固定工身份的女職工,其待遇領取年齡參照企業在崗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確定);
2.靈活就業前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從事井下、高空、高溫、低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並達到規定年限的,男滿55周歲,女滿45周歲;
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
(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按照國家和省政策規定待遇領取地確定在本市,且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第十一條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第十二條靈活就業人員未達到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待遇領取年齡,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該條第(二)、(三)項條件的,按月領取生活費。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待遇領取年齡,待遇領取地確認在本市,但不具備該條第(二)、(三)項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以辦理相應手續:(1)經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後,可繼續按規定繳費至滿15年,再申請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2)可按規定計發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3)可按規定轉入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離境定居、死亡及退休後的其他有關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醫療保險
第十四條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省公布的當年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
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單位和在職職工繳費比例之和,同時繳納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
第十五條參加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時間繳費,未按時繳納的,事後不得違規補繳,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經審核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可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本辦法同時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符合條件的也可以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七條靈活就業人員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待遇,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男性滿25年、女性滿20年;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應當滿10年。
符合前款規定的靈活就業人員,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待遇核定手續後次月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待遇;繳費年限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可按規定基數的5%乘以不足繳費年限計算補繳金額,一次性補足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待遇。每一繳費年度的補足繳費基數由市醫療保障局確定並公布。
第十八條靈活就業人員在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間,因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產、引產,以及分娩住院期間診治生育引起的併發症、合併症的,所發生的符合職工生育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按照職工生育保險的待遇標準,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前款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後,不再按照生育保險規定享受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第十九條以靈活就業身份首次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待遇享受起始時間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確定。
第四章業務經辦
第二十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按規定先辦理就業登記,並在就業登記地辦理參保手續,其個人檔案由就業登記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
第二十一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將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登記、參保登記等業務延伸到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基層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並將關聯服務事項集中辦理,方便靈活就業人員就近參保。各地應結合工作實際,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通過網站、自助服務設備、移動客戶端等方式為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登記提供便捷服務,並通過省、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平台信息共享,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條件的即時審核及定期驗證。
第二十二條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期間出現下列情形的,本人或者家屬應當及時到原辦理參保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中止手續:
(一)被用人單位招收錄用為全日制職工的;
(二)原本省戶籍人員戶籍遷出本省的且不符合外省戶籍人員在我市靈活就業參保條件的;
(三)參軍或者入讀全日制學校的;
(四)被判刑並收監執行的;
(五)離境定居臨時終止戶籍關係或者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六)港澳台居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有效期滿或者被簽發機關宣布作廢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期間死亡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家屬或者法定繼承人應當及時到原辦理參保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手續。
對喪失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條件後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繼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後中止或者終止其參保關係,違規繳費年限不予計算。
第二十三條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或者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經本人申請,由本人或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持退休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原始檔案等材料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辦理退休及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手續。
符合本辦法十七條規定的人員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退休待遇核定手續。
第二十四條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並符合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其養老金或者生活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等社會服務機構按月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五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提供多種查詢渠道,方便其了解、核對本人參保繳費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辦法的通知》(蘇府〔2008〕69號)同時廢止。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各縣級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