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全文
省政府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意見
(蘇政發〔2020〕4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對標高質量發展走在全國前列目標,緊扣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著力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問題,在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的基礎上,以強化基金統一預算管理為核心,以全省統一信息系統為依託,以健全基金監督體系為保障,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基金缺口分級負擔、各級政府責任明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
二、任務措施
(一)進一步規範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統一參保政策適用範圍和條件,不得將不符合參保條件的對象納入參保範圍;統一執行國家核准的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蘇州工業園區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過渡到執行全省統一的單位繳費比例;統一全省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準,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60%確定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準,每年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公布實施;統一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核定政策,個人按國家規定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單位按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期,參保單位按月繳納當月基本養老保險費,統一規範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流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逐步調整為按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基數,具體過渡辦法按國家統一要求另行制定;統一補繳條件和程式,嚴禁違規補繳增加繳費年限;統一全省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和待遇享受政策。
(二)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由省級集中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繳撥,省級統收統支統管。
1﹒基金省級統收。基金省級統收是指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各項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省財政專戶)。基金收入項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各級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委託投資收益、
上級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以及其他項目收入。從2021年1月1日起,各級稅務部門當期徵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省級收入直接解繳同級國庫,並由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根據省財政部門劃款指令及時劃至省財政專戶。轉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項目收入一併由各級財政專戶按季歸集並劃轉至省財政專戶。
2﹒基金省級統支。基金省級統支是指通過省財政專戶統一撥付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各項支出。基金支出項目包括: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以及其他項目支出。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規定發放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喪葬費和遺屬撫恤金等待遇支出。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省財政部門申請下月全省基金支出計畫,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將資金從省財政專戶撥付至各地財政專戶,按規定支付。
3﹒累計結餘基金管理。各地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計結餘的基金,從2021年1月1日起由省統一管理和調度使用,各地不得擅自動用。各地累計結餘的資金,在不影響省統一調度使用的前提下,原則上5年內上解省財政專戶集中管理;暫未上解的資金,由當地規範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2020年第四季度,省按照全省2個月左右的基金支出規模,從結餘地區等比例預調部分資金至省財政專戶,用於啟動實施省級統收統支工作。
(三)強化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規定,適應規範省級統籌制度和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的需要,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編制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省稅務部門統一編制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草案,由省財政部門審核並會同省相關部門徵求市、縣(市)意見後,按規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和省人大批准後執行。預算編制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綜合考慮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運用信息共享機制,合理確定預算指標。完善
預算管理體制,進一步增強基金預算的嚴肅性和硬約束,嚴格規範收支內容、標準和範圍,實行全程預算監督,確保省級統籌基金按時足額調度到位。
(四)建立健全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分擔機制。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後,省政府承擔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主體責任,並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分擔機制。每年年初,根據省人大批准的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由省政府向各地下達基金收支計畫。對於各地預算內收支計畫形成的一般性收支缺口,在全省基金有結餘的情況下,通過統一調度使用全省結餘基金解決;當全省基金結餘不足支付時,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多渠道籌資,並根據各地人口結構、就業狀況、參保繳費、撫養比、財力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各級政府共同分擔基金缺口的辦法,報省政府同意後實施。對於各地因未完成基金收入計畫(剔除不可抗力因素)和違規少收多支形成的管理性收支缺口,全部由當地政府承擔,並將所需資金按規定上解省財政專戶。
(五)建設全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平台。加大信息化建設資金投入和工作推進力度,力爭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平台建設並投入使用,實現數據信息全省集中、待遇發放全省統一、業務經辦全省統一,確保全省養老保險業務實時聯網經辦、基金財務實時管理監督。實行
社會保障卡發行套用全覆蓋,大力推進電子社會保障卡,開展養老保險網上申辦和查詢。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公安、民政、司法、市場監管、銀行等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推動部門間共享平台建設和信息系統對接,實現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信息共享,推進數據資源跨層級、跨部門比對運用,為養老保險決策管理科學化提供支撐。
(六)規範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加強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實行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權益記錄、轉移接續、待遇領取等全省標準統一、流程規範、異地通辦。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實行事前告知承諾,事中積極開展信用評級和分類監管,事後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經辦管理服務模式。建立省級統籌運行監控系統,開展主要業務環節實時監測,加大數據稽核力度,對運行異常和違規行為精準識別定位,保障基金安全平穩運行。健全政策、經辦、信息、監督“四位一體”的基金管理風險防控體系,加強基金監督,強化風險預測預警處置,防範化解運行風險。
(七)完善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激勵約束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每年對各地落實省級統籌情況進行評估,加強對各地政策執行、參保擴面、基金征繳、責任分擔、待遇核發、經辦服務、基金監管等方面工作的監督。對完成情況好的地區,省政府辦公廳通報表揚;對完成情況差的地區,省政府約談當地政府領導;對問題嚴重的地方政府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召集人,聯席會議成員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審計廳、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省統計局、省總工會、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統一領導規範省級統籌工作,定期聽取工作情況匯報,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制度機制,確保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可持續運行。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承擔起本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擴面、基金徵收、待遇發放的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分管領導加強協調,確保應保盡保、應收盡收,為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提供強有力支撐。
(二)明確責任分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具體負責規範省級統籌工作的落實,加強對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牽頭做好政策制定、考核獎懲、基金監管等工作,建立基金運行監測預警制度,督促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大力推進參保擴面,加強基金核算和財務管理,嚴格退休人員資格核定,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省財政廳要牽頭編制全省基金預決算,加強
財政專戶管理,督促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向省解繳資金和按時足額撥付資金,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缺口分擔辦法。省稅務局要督促各級稅務機關依法依規組織收入入庫並及時反饋徵收情況,確保基金應收盡收。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要做好養老保險費收入入庫核算、劃轉財政專戶及部門間對賬工作。省審計廳要加強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收支、管理和預決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省統計局要協助提供全省及各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等數據。省總工會要參與監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執行,維護職工民眾合法權益。各級公安部門要協助提供人口信息,民政部門要協助提供死亡火化人員信息,法務部門要協助提供刑事處罰信息,市場監管部門要協助提供執照登記註銷信息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
(三)精心組織實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部門抓緊制定相關配套辦法,細化政策措施,加大監督指導力度,確保規範省級統籌工作順利實施。各地要按照規範省級統籌的要求,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壓緊壓實責任,狠抓工作落實,充分挖掘內部潛力,確保規範省級統籌各項要求落地落實。
本意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已出台的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一律廢止。
附屬檔案:1.江蘇省規範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若干規定
2.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3.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分擔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策解讀
一、關於《意見》的出台背景
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周期長和代際轉移的特點,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是改革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是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儘快實現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作為實行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第一步,國家於2018年建立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並要求各省要在2020年底前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的省級統籌。我省原來實行的是省級調劑金模式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除基金尚未實現省級統收統支外,實現了全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六統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最新部署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完善省級統籌制度,2018年先行對我省原有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調劑補助制度進行了完善,並提出到2020年建立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
二、關於《意見》的決策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促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平穩運行,根據《
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8〕1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等檔案精神,對標國家要求,結合省情實際,經過多輪徵求各設區市政府及人社、財政部門和省有關部門意見,並徵求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業務主管司意見,我省制定出台了《意見》,明確從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關於《意見》的政策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對標高質量發展走在全國前列目標,緊扣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著力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問題,在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的基礎上,以強化基金統一預算管理為核心,以全省統一信息系統為依託,以健全基金監督體系為保障,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基金缺口分級負擔、各級政府責任明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
四、關於《意見》的重要舉措
《意見》由主檔案和三個附屬檔案組成,明確從2021年1月1日起實行全省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統管,最大化發揮基金在全省範圍內的統籌共濟功能,構築起江蘇確保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的更可靠的養老保障“網”,重點舉措包括:一是進一步規範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做到統一參保政策適用範圍和條件,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等統一。二是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由省級集中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繳撥,省級統收統支統管。其中:“統收”,就是將各級稅務部門當期徵收收入直接解繳同級國庫,並由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根據省財政廳的指令直接劃至省財政專戶,不再經手各地財政專戶。“統支”,就是每月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省財政廳申請下月全省基金支出計畫,省財政廳將資金從省財政專戶提前撥付至各地財政專戶,並按規定支付。“統管”,就是各地截至2020年底前累計結餘的基金,從2021年1月1日起全部由省統一管理調度使用,各地累計結餘基金原則上分五年上解省財政專戶集中管理。三是強化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省統一編制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草案,徵求各地意見後,報省政府審定並經省人大批准後執行。四是建立健全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分擔機制,對於預算內收支計畫形成的一般性收支缺口,因各地未完成基金收入計畫和違規少收多支形成的管理性收支缺口,分別明確地方政府責任。五是建設全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平台,實現數據信息全省集中、待遇發放全省統一、業務經辦全省統一,建立人社、財政、稅務、銀行等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六是規範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經辦管理服務模式。七是完善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激勵約束機制,對完成情況好的地區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表揚,對完成情況差的地區由省政府約談當地政府領導。
三個附屬檔案為《江蘇省規範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若干規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分擔辦法》,這是規範省級統籌制度、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的最重要的三個配套辦法,分別對全省面上需要統一規範的政策、基金預算編制的具體方法和流程、基金缺口責任分擔和超收獎勵作了細化規定。
五、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讓退休人員待遇發放更有保障
目前我省共有4000多億的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餘,基金總體備付能力較強,但80%左右分布在蘇南地區,結餘基金分布不夠均衡。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以後,通過在全省範圍內統一調度基金餘缺,合理均衡地區間基金負擔,使得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抵禦風險的能力更強,讓全省各地特別是基金困難地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更有保障。此外,基金在全省範圍內的統一調度使用,並沒有改變目前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因此,不會影響到參保人員個人的基本養老金計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