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實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8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實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人社[2009]40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8月17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和省財政直管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省財政直管縣(市)支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河北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冀政〔2009〕55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順利實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繳費基數核定
從2009年7月1日起,按《實施意見》的規定,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單位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核定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特別困難的由本人申請,可暫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農墾企業承包土地的農牧業職工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比例執行。
2009年6月底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繳費基數核定工作。具體核定辦法為:
(一)參保單位繳費基數
以參保單位上年度《勞動統計報表制度》年報I301表、I102-1表為基礎,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確定參保單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資。
參保單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資=(單位從業人員勞動報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生活費)÷(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人數+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年平均人數)÷12
參保單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資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或無法核定工資總額的,以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基數。
新年度參保單位職工人數發生變化的,單位繳費基數按如下調整:
參保單位月繳費基數=原核定的參保單位月繳費基數+當月新增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當月減少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二)參保職工繳費基數
以參保單位上年度《參保職工年度工資申報明細表》(見附屬檔案1)為基礎,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繳費基數。在新年度由於新參保、異地轉入等原因沒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核定其繳費基數。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
省本級、設區市本級、省財政直管縣(市)(名單見附屬檔案2)仍按原方式征繳,入庫級次及應徵、實徵信息傳遞方式不變。
從7月1日起,設區市所轄縣(市、區)(以下簡稱設區市轄區,不含省財政直管縣(市))原入縣級庫的養老保險費收入作為市級收入直接繳入各設區市市級國庫。沒有實現設區市與縣(市、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聯網的設區市,設區市轄區經辦機構將應徵信息送同級地稅部門,地稅部門徵收後,將實徵信息反饋同級經辦機構,設區市轄區經辦機構將地稅部門反饋的原始憑證上報設區市經辦機構。已實現聯網的,由設區市經辦機構將轄區經辦機構應徵信息匯總後送同級地稅部門,地稅部門徵收後,將實徵信息反饋設區市經辦機構,設區市經辦機構對轄區經辦機構統一做實收到賬處理。
三、個人賬戶管理
從2009年7月1日起,按月記載個人賬戶。省本級、設區市本級、省財政直管縣(市)按原方式按月記載個人賬戶。沒有實現設區市與縣(市、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聯網的設區市,個人賬戶仍由設區市轄區經辦機構記載;已實現聯網的,由設區市經辦機構統一為轄區參保人員記載個人賬戶。
四、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設區市轄區養老金由設區市發放後,設區市要對原所轄縣(市、區)離退休人員統籌項目、支付範圍以及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進行審核清理。設區市轄區新增退休人員養老金報設區市經辦機構核准後,納入省級統籌支付範圍。設區市轄區每月將支付結算表上報設區市經辦機構,由設區市經辦機構統一向發放機構撥款,並根據銀行回單記賬。2009年6月底前,設區市經辦機構要重新與設區市轄區原發放機構簽訂養老金髮放協定。發放所需費用列入省本級、設區市、省財政直管縣(市)財政預算。
五、轉移業務
跨省級統籌範圍轉移業務,省本級、設區市本級和省財政直管縣(市)仍按原方式辦理。設區市轄區經辦此類業務時,跨省級統籌範圍轉入的,異地轉入資金直接轉入設區市財政專戶二級分戶,由設區市轄區辦理轉入手續;跨省級統籌範圍轉出的,由設區市轄區經辦機構辦理轉出手續,從設區市支出戶二級分戶劃賬。
六、省財政直管縣(市)問題
從7月1日起,省財政直管縣(市)的企業養老保險統計、財務報表不再報設區市社保經辦機構、財政部門,直接報省。省財政直管縣(市)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由設區市審批改由省財政直管縣(市)審批,省財政直管縣(市)病退指標由省直接下達。
七、信息化管理
各設區市社保經辦機構要儘快完成市縣業務數據整理和補錄工作,為業務聯網和數據集中做好準備。已實現市縣聯網的設區市社保經辦機構,儘快完成與地稅、財政等部門的聯網工作。目前省財政直管縣(市)社保經辦業務信息系統已由設區市社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的,暫不作變動,待全省統一信息系統上線後統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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