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促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平穩運行,根據《
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8〕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精神,江蘇省人民政府就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提出意見。
辦法全文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江蘇省政府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意見(蘇政發〔2020〕45號)附屬檔案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適應基金省級統收統支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以下簡稱基金預算),由省財政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稅務部門綜合考慮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運用信息共享機制,遵循收支平衡原則統一編制。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是籌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入和支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主體,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本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分擔機制共同承擔基金缺口補助責任。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市、區基金缺口分擔機制。
第四條 基金預算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每年下半年,根據國家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要求,採用“兩下一上”的辦法,統一編制下年度全省基金預算草案及省本級和各市、縣(市)基金收支計畫,撰寫編制說明。
“一下”:每年10月,省財政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稅務部門將統一編制的各市、縣(市)基金收支計畫下發各地徵求意見。
“一上”:各市、縣(市)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省財政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稅務部門。
“二下”:省財政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稅務部門對預算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按規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經省人大批准後,由省人民政府將各地基金收支計畫下達各地執行,並將預算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六條 基金收入預算編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委託投資收益、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包括本年實繳當年養老保險費、本年預繳以後年度養老保險費、本年補繳以前年度養老保險費、本年清理回收以前年度欠費(不含核銷)。基金收入預算應重點考慮城鎮從業人數、參保人數、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工資、繳費比例、基金征繳率、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增長率等因素。
(二)利息收入根據銀行存款餘額、存款結構和利率等因素測算確定。
(三)財政補貼收入包括中央財政補貼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中央財政補貼收入按上年數據測算確定,地方財政補貼收入根據每年全省基金缺口情況和累計結餘情況確定。
(四)轉移收入根據本地區近3年的平均發生數測算確定。
(五)委託投資收益根據近3年的平均發生數測算確定。
(六)上級補助收入和下級上解收入主要核算中央調劑金,根據中央下發數確定。
(七)其他收入根據近3年的平均發生數測算確定。
第七條 基金支出預算編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支出、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基金支出預算應重點考慮離退休人數及其變化情況、人均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等因素。
(一)基本養老金支出根據上年末離退休人數、人均養老金、離退休人員增長率、待遇調整幅度等因素確定。
(二)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支出根據上年末離退休人數、死亡率、喪葬撫恤標準、人均養老金等因素確定。
(三)轉移支出根據本地區近3年的平均發生數測算確定。
(四)補助下級支出和上解上級支出主要核算中央調劑金,根據中央下發數確定。
(五)其他支出根據近3年的平均發生數測算確定。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應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金預算編制工作。
第九條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省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加強基礎管理,完善編制方法,確保數據真實,內容完整,提升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條 各級稅務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違規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徵,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依法依規按時足額撥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確保各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
第十二條 年度基金預算原則上不作調整,確因國家及我省政策等特殊原因需調整的,由省財政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省稅務部門編制基金預算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執行,並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三條 財政補助資金、中央調劑金、全省累計結餘基金由省統一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 當全省基金不足支付時,各級政府應將年度預算內收支計畫形成的一般性收支缺口地方分擔部分列入同級政府年度預算,按規定及時上解省財政專戶。對未完成省下達的收入計畫和違規少收多支形成的管理性收支缺口,由同級政府全額承擔並將所需資金上解省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預算年度終了,省財政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匯總編制基金決算草案,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並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嚴格核對賬目,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提高基金決算編制質量。
第四章 收支計畫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部門應切實做好年度基金收支計畫執行的組織實施工作。按規定定期上報基金收支情況,分析基金收支計畫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部門要按月比對收入計畫和實際徵收情況,檢查收入計畫執行進度,分析收入計畫執行中的問題,採取措施加以解決,並向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省稅務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基金收支計畫執行情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全年基金收支任務按期完成。
第二十條 省財政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稅務部門要加強省本級和各市、縣(市)基金收支計畫執行情況的督導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2020年的基金收支管理仍按原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