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資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是資陽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資陽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統籌質量,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09〕43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4〕7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以下簡稱“基金預算”)是根據國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預算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政策建立,反映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年度計畫。基金預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則,由省統一編制後下達。
第三條 市通過預算對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分解下達省編收支預算,並組織執行全市基金預算。
第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是徵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支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主體。市對各縣(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收統支,各縣(市、區)執行市下達的年度收支預算,承擔市確定的應由縣(市、區)承擔的補貼責任。
第五條 預算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編制和審批
第六條 市社保局根據省下達的基金預算,按照省編制口徑,結合上年度全市基金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年度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養老保險政策以及工作計畫等因素,分解編制全市基金預算,經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審核後聯合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七條 基金預算包括全市基金收支總預算和市本級、各縣(市、區)收支預算。
第八條 基金收入預算編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包括當期養老保險費收入、欠費補繳收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繳養老保險費收入。
1.當期養老保險費收入分企業及職工養老保險費收入和個體參保人員養老保險費收入兩部分,計算公式為:
企業及職工當期養老保險費收入=(上年末企業參保職工人數+當年企業職工計畫淨增擴面平均人數)×上年全市企業職工參保繳費率×上年全市企業職工人均繳費基數×(1+全市企業職工繳費基數平均增長率)×28%×上年全市企業及職工養老保險費征繳率
個體參保人員當期養老保險費收入=(上年末個體參保人員參保人數+當年個體參保人員計畫淨增擴面平均人數)×上年全市個體參保人員參保繳費率×上年全市個體參保人員人均繳費基數×(1+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平均增長率)×20%×上年全市個體參保人員養老保險費征繳率
全市參保繳費率、繳費基數平均增長率、征繳率按省編制預算時採用的我市對應數據確定。
2.欠費補繳收入包括參保單位和個人補繳上年末以前發生的欠費金額,計算公式為:
欠費補繳收入=當年全市清欠計畫×(當地上年末欠費總額÷全市上年末欠費總額)
3.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收入按國家或省出台的相關政策進行測算確定。
4.預繳養老保險費收入按上年實際發生數分析確定。
(二)財政補貼收入指地方各級財政對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根據預算年度省、市財政對基金補助的預算安排情況以及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由地方財政承擔對基金的補助情況確定。
(三)利息收入根據上年利息收入、預算年度基金累計結餘以及存款結構等因素測算確定。
(四)轉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據近3年實際發生數分析確定。
(五)上級補助收入和下級上解收入因全市基金實行統收統支,市、縣(市、區)用於核算基金繳撥的往來款項不在此編列,市級只編制上級補助收入用於預算省級調劑金。
第九條 基金支出預算編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養老金支出。根據上年離退休人數(含退職人數,下同)、當年離退休人員增減變化、上年養老金水平及當年養老金調整等情況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
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支出=(上年末離休人數-當年減少人數/2)×上年末月人均離休金×12+上年末離休人數×當年全市月人均調待金額×調待月數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支出=(上年末退休人數-當年減少人數/2)×上年末月人均養老金×12+(當年新增退休人數/2×新增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12)+上年末退休人數×當年全市月人均調待金額×調待月數
月人均離(退)休金、新增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月人均調待金額均按省編制預算時採用的我市對應數據確定。 病殘津貼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計算確定。
(二)喪葬撫恤補助支出按照國家和省出台的有關政策,並根據上年實際發生數和近3年喪葬撫恤補助支出平均增長率計算確定。
(三)上解上級支出和補助下級支出,因全市基金實行統收統支,市、縣(市、區)用於核算基金繳撥的往來款項不在此編列,市級只編制上解上級支出用於預算上解的省級調劑金。
(四)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根據近3年實際發生數分析確定。
第十條 縣(市、區)當期收支預算缺口確定和彌補。
縣(市、區)當期基金預算缺口=預算總支出-(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縣(市、區)出現的當期預算收支缺口,由市級統籌累計結餘彌補;市級統籌累計結餘不足彌補的部分,按照省確定我市財政應承擔的補助額,由市本級、各縣(市、區)按缺口比例負擔。具體計算辦法為:
各地政府應承擔的缺口補助額=省上確定我市財政應承擔的補助額×各地分攤比例。
各地分攤比例=該地收支預算缺口÷全市收支預算缺口總額。其中:全市收支預算缺口總額不包括無缺口地區的當期結餘。
第十一條 基金缺口分擔辦法的調整。隨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變動,市根據養老保險基金運行情況調整變動基金缺口分擔辦法,具體分擔辦法由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財政補助收入的結算。預算年度終了,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社會保險基金決算,各縣(市、區)財政補助收入按實際收支缺口進行結算,差額部分在下年度預算中予以調整。
第三章 執行和調整
第十三條 市社保局須嚴格執行省下達的基金預算,將經市政府批准的基金收支預算下達各縣(市、區)。
各縣(市、區)須嚴格執行市下達的基金預算,積極擴面徵收,不得超政策範圍支出。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應由政府承擔的缺口補助資金列入當地財政預算,並於每年7月底前劃入市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市社保局應於每年11月底前,按要求足額上解省級統籌調劑金。
第十五條 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確須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由各縣(市、區)社保局提出專題報告,經縣(市、區)人社局、財政局審核後,於當年9月15日前報送市社保局;市社保局提出全市基金預算調整方案,經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審核後報省社保局。
第四章 基金決算
第十六條 預算年度終了,各縣(市、區)社保局應按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縣(市、區)社保局編制的基金財務報告經同級人社局、財政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縣(市、區)社保局應按時限要求及時將批准後的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報市社保局。
第十七條 市社保局應按有關規定,匯總編制全市年度基金決算草案,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社局、市財政局應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決算上報省財政廳和省人社廳。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社保局應按季度將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同級人社局、財政局及市社保局。各縣(市、區)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基金收支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向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社保局報告。
第十九條 市、縣兩級人社局、財政局應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執行、管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預算有效執行和基金的安全完整;對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全市養老保險政策執行的規範和統一。發現問題時,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做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 市、縣社保局應建立健全和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基金管理規定,切實加強基金管理,接受社會監督;應加強基礎管理,提高數據質量,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因數據質量影響預算科學性和基金正常運轉的,按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社保局應加強對各縣(市、區)社保局的指導和檢查,強化對收支預算執行的監控。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 市社保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對各縣(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征繳擴面、地方財政補貼到位等情況提出考核意見,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核批,具體獎勵辦法由各縣(市、區)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違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增加的基金支出和減少的基金收入,以及由此而扣減的省級調劑補助金均由當地政府負責彌補。
第二十四條 對未完成當期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算或超出基本養老金支出預算的縣(市、區),減收或超支部分由同級政府予以補足,並於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決算的次月內撥付到位。
第二十五條 應由縣(市、區)政府承擔的補助資金和負責彌補的基金,在規定期限未到位的,經市財政局、市人社局核准後,屬於擴權強縣試點縣的,由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報省財政廳和省人社廳核准後,由省財政廳按規定程式將扣收資金劃入市級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屬於非擴權強縣試點縣的,由市財政局、市人社局下發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扣減通知,並抄送人民銀行資陽分行,市財政局負責將扣收的資金全額劃入市級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六條 在預算執行中違反法律、法規的,除責令糾正外,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市本級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原《資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資府發〔2014〕30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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