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減輕企業負擔,助推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以下簡稱《綜合方案》)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解讀二,解讀三,

全文

一、降低社會保險繳費費率
(一)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
(二)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間:失業保險總費率按1%執行;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和可支付月數24(含)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分別以2018年階段性降低費率前的實際執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和50%。
二、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一)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根據《綜合方案》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有關要求,從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後,2019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暫時保持不變,今後的過渡措施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擬定,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二)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發〔2018〕59號)規定的比例逐年過渡,其中:2019年為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50%,2020年為55%,2021年為60%;繳費基數上限為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從2019年5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在繳費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具體繳費基數檔次由各地本著便民和規範管理原則自行確定。
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後,每年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具體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依據省統計局發布的《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確定公布。
省級有關部門根據政策變化制定2019年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調整方案。
三、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改革
(一)穩定現行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他險種繳費,繼續按現行徵收體制徵收,穩定繳費方式,待國家明確移交時間和移交標準後,按規定做好移交工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後,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財政、醫保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進一步釐清職責邊界,最佳化辦事流程,規範服務標準,完善業務系統,提高工作質效,確保平穩運行。要抓緊推進信息共享平台建設等工作,切實加強信息共享,確保徵收工作有序銜接。
(二)妥善處理企業歷史欠費清收工作。在徵收體制改革過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對當地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採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
四、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儘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總體部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具體工作要求,加快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改革。各市(州)、縣(市、區)要切實履行擴面征繳和保發放主體責任,嚴格對標統一政策、統一收支管理、統一責任分擔機制、統一集中信息系統、統一經辦管理服務、統一考核獎懲機制等省級統籌標準,進一步規範執行國家和省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及待遇支付政策規定,強化基金收支管理,維護政策的統一性、嚴肅性,為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目標奠定良好基礎。對實行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制度前,因執行降費政策造成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穿底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要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幫助地方消化降費新增缺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形成合力,認真落實降低社會保險繳費費率的工作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四川省稅務局、省醫保局將對各地工作落實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二)建立協調機制。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醫保等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會保險費率以及徵收體制改革過渡期間的工作銜接,提出具體安排,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三)加強基金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落實養老保險基金委託投資運營和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險基金工作要求,努力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增強基金可持續發展能力,防範化解基金支付風險。要加大全民參保工作力度,持續加強擴面征繳,加強基金監管,杜絕違反政策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行為。
(四)強化政策宣傳。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通過各類媒體,多形式、多平台、多維度廣泛宣傳、解讀政策,幫助企業和職工用足用好政策。要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輿論,穩定社會預期,為執行政策營造良好氛圍。

印發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減輕企業負擔、最佳化營商環境、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民生福祉的高度關心關切,對於提振市場信心、激發微觀主體活力、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務必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不折不扣執行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政策,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改革,確保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有實質性下降,確保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按時足額支付。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4月23日

解讀

從5月1日起,全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同時,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也將繼續階段性降低。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辦法》,明確我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相關事項。
此次降低社會保險繳費費率包括,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具體為: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同時,現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延期到2020年4月30日。其間,失業保險總費率按1%執行;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和可支付月數在24(含)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分別以2018年階段性降低費率前的實際執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和50%。
此外,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也將進行調整。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根據《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及人社部、財政部有關要求,從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後,2019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暫時保持不變,今後的過渡措施由人社廳會同財政廳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擬定,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二是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比例逐年過渡,其中,2019年為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50%,2020年為55%,2021年為60%;繳費基數上限為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從2019年5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在繳費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具體繳費基數檔次由各地本著便民和規範管理原則自行確定。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後,每年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具體標準由人社廳會同財政廳依據省統計局發布的《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確定公布。省級有關部門根據政策變化制定2019年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調整方案。
通知強調,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減輕企業負擔、最佳化營商環境、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務必不折不扣執行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政策,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改革,確保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有實質性下降,確保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按時足額支付。

解讀二

為企業減稅降費,四川又邁出實質性的一大步——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
上述新規,來自《四川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4月25日,《辦法》經省政府官方網站全文發布,明確規定降低社會保險繳費費率、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要求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改革,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等。
根據要求,四川將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即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同時,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間:失業保險總費率按1%執行;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和可支付月數24(含)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分別以2018年階段性降低費率前的實際執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和50%。
《辦法》中的兩個“調整”值得關注。一是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二是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
根據《綜合方案》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有關要求,從2019年5月1日起,四川將以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需要注意的是,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後,2019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暫時保持不變,今後的過渡措施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擬定,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後,每年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具體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依據省統計局發布的《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確定公布。省級有關部門根據政策變化制定2019年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調整方案。
《辦法》還要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發〔2018〕59號)規定的比例逐年過渡,其中:2019年為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50%,2020年為55%,2021年為60%;繳費基數上限為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從2019年5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在繳費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具體繳費基數檔次由各地本著便民和規範管理原則自行確定。
《辦法》強調,在徵收體制改革過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對當地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採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
從《辦法》中可以了解到,四川正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儘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總體部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具體工作要求,加快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改革。

解讀三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減輕企業負擔、最佳化營商環境、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記者從省政府網獲悉,近日,四川印發《四川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社會保險費率將有新變化。
降低社會保險繳費費率
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
根據《辦法》,四川將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
同時要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間:失業保險總費率按1%執行;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和可支付月數24(含)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分別以2018年階段性降低費率前的實際執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和50%。
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例逐年過渡
《辦法》提出,要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發〔2018〕59號)規定的比例逐年過渡,其中:2019年為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50%,2020年為55%,2021年為60%;繳費基數上限為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
從2019年5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在繳費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具體繳費基數檔次由各地本著便民和規範管理原則自行確定。
穩定繳費方式
繼續按現行徵收體制徵收待明確移交
根據《辦法》,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他險種繳費,繼續按現行徵收體制徵收,穩定繳費方式,待國家明確移交時間和移交標準後,按規定做好移交工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後,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財政、醫保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進一步釐清職責邊界,最佳化辦事流程,規範服務標準,完善業務系統,提高工作質效,確保平穩運行。
在徵收體制改革過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對當地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採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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