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

《關於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2015年7月27日發布的通知公告。

基本介紹

  • 文號:人社部發[2015]70號
  • 發文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 發文時間:2015年7月27日
關於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務局: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根據生育保險基金實際情況,經國務院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險基金結餘超過合理結存的地區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各地生育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在促進女性平等就業,均衡用人單位負擔,維護女職工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著地區間發展不平衡,基金結餘偏多,待遇支付不規範等方面的問題。對基金結餘多的地區降低生育保險費率,是完善生育保險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個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就業穩定,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具體體現。各地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重要意義,確保政策按時落實到位,取得實效。
二、認真測算,降低費率,控制基金結餘
生育保險基金合理結存量為相當於6至9個月待遇支付額。各地要根據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以及國家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在確保生育保險待遇落實到位的前提下,通過調整費率,將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餘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餘超過9個月的統籌地區,應將生育保險基金費率調整到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具體費率應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近年來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結餘情況確定。
各地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測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統籌地區要按程式調整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按月進行基金監測。基金累計結餘低於3個月支付額度的,要制定預警方案,並向統籌地區政府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報告。要通過提高統籌層次,加強基金和醫療服務管理,規範生育保險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餘不足支付時,統籌地區要採取加強支出管理、臨時補貼、調整費率等方式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確保參保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三、加強組織領導,全面推進實施
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加強配合,共同研究落實國務院降低生育保險費率措施。實行省級統籌且基金結餘超過9個月的省(區、市),應於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未實行省級統籌的省(區、市),應於8月底前制訂本省(區、市)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辦法,指導各統籌地區制訂實施方案,符合降費率規定的統籌地區應於9月底以前發布降低費率的實施方案,以確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工作。各省(區、市)應於9月底將上述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要加強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宣傳工作,向工作人員、參保單位和廣大職工講清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重大意義,在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的同時,調動用人單位參保積極性,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要加強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勢的分析和預判。各地在政策調整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進行溝通,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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