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成都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政策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關於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於印發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規程(試行)的通知〉的通知》(川社險辦〔2012〕15號)和《關於成都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調整的通知》(成人社發〔2015〕27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現就調整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成都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政策的通知
  • 實施時間:2015年10月1日
  • 有效期:5年
一、費率浮動辦法
(一)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考核期內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支付給用人單位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簡稱支繳率),於當年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或向下浮動。
(二)支繳率的考核期為上年4月1日至當年3月31日,每年浮動一次。
(三)考核期內參保繳費不滿12個月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當年不浮動。
(四)根據《關於印發〈成都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考評工作流程〉的通知》(成安監〔2012〕127號)的規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用人單位,在達標有效期內經核定應上浮費率的,其費率不上浮,按基準費率繳費。
二、費率浮動標準
(一)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浮動標準為:(1)0≤支繳率≤100%,費率不浮動;(2)100%150%,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二)用人單位屬二至八類行業的,浮動標準為:(1)支繳率為0,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2)0<支繳率≤60%,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3)60%<支繳率≤100%,費率不浮動;(4)100%150%,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三)浮動後的繳費費率不低於一類行業基準費率。
三、不納入用人單位費率浮動考核的適用範圍
(一)用人單位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其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支出
(二)用人單位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其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支出;
(三)用人單位職工在地震、土石流等自然災害中受到傷害,其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支出;
(四)用人單位工傷人員經康復確認後在工傷保險協定康復機構發生的康復治療費用及住院一伙食補助費支出;
(五)用人單位2003年12月31日前的老工傷人員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支出;
(六)用人單位因依法改制、分立、合併、轉讓等原因發生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支出
(七)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工傷長期待遇支出(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
四、其他事項
本通知從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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