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等規定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發〔2015〕38號)要求,經研究,決定對我市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等規定調整如下。

一、生育保險繳費費率從0.6%調整為0.5%。
二、本通知下發施行後,不再新增辦理無僱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自由職業者(以下簡稱個體人員)的生育保險參保手續。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參加並處於繳費狀態,或按照原政策可以補繳的個體人員,可自願選擇終止或繼續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繼續參加的按現行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三、不屬於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參保範圍的個體人員,參加了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條件的,其計畫生育手術費和生育醫療費用,參照《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26號)等政策規定的生育保險支付條件和標準,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四、參加我市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及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或施行計畫生育手術時,個人繳費記錄未滿12個月的,由用人單位墊付其生育保險待遇,繳費滿12個月以後再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五、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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