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發〔2015〕38號)要求,經研究,決定對我市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等規定調整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發〔2015〕38號)要求,經研究,決定對我市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等規定調整如下。
一、生育保險繳費費率從0.6%調整為0.5%。 二、本通知下發施行後,不再新增辦理無僱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自由職業者(以下簡稱個體人員)的生育保險參保手續。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參加並處於繳費狀態,或按照原政策可以補繳的個體人員,可自願...
三、生育保險繳費比例仍按《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等規定的通知》(成府函〔2015〕121號)規定的0.5%執行。四、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我市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階段性降至1%,...
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的職工、社會團體的專職人員,其所在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支出預算中列支;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管理費中列支。第七條 (女職工保險待遇)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和人員按規定不間斷、足額繳納生育...
成都市醫療保險管理局關於生育保險經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一、參保接續 編輯 語音 2015年7月1日至10月28日期間,按《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26號)已參加成都市生育保險並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個體參保人員,在《通知》下發後,可...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的通知》是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下行檔案。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已於2012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險工作...
《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在1997年4月10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依法獲得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均衡企業生育費用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方案的通知》是為貫徹執行《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方案》經國務院同意印發的通知。由國務院辦公廳於2017年1月19日印發並實施。
生育保險繳費費率按0.5%執行,費率的調整由市社保經辦機構視具體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批後執行。(三)生育保險醫療機構資格確定 生育醫療機構資格認定由市級社保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市級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規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按不超過本單位從業人員月繳費工資總額0.6%的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適時調整,具體費率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確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月繳費工資總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用人...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繳費費率為繳費基數的0.5%,企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由單位按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和省相關檔案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按規定...
和生育保險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和《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第287號)等有關規定...
繳費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四、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調整為3621元,失業救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80%計算,標準調整為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