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傷保險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基金及預算管理辦法

《四川省工傷保險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基金及預算管理辦法》是為實施工傷保險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基金管理和預算管理,確保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促進工傷保險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2017〕144號)《關於進一步完善四川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川人社規〔2023〕3號)等制定的辦法。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於2023年5月5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工傷保險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基金及預算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5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四川省工傷保險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基金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稅務局:
現將《四川省工傷保險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基金及預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 川 省 財 政 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23年5月5日

辦法全文

四川省工傷保險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基金及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工傷保險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基金管理和預算管理,確保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促進工傷保險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2017〕144號)《關於進一步完善四川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川人社規〔2023〕3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中基金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統籌基金包括省級管理的統籌基金、省級儲備金和暫未歸集到省的各地(含省本級)累計結餘基金,其中省級管理的統籌基金包括統收統支前省級管理的調劑金結餘和統收統支後各地歸集到省的基金收入。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單獨計息、專款專用。
第五條 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一管理,“收支兩條線”全額繳撥,統收統支。省統一編制並組織執行全省基金預算。
第六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分別負責當地的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經辦管理。
省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省級統籌基金管理,在確保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前提下,配合財政廳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審核,對全省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金統收統支管理
第七條 經辦機構要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賬戶管理,清理歸併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基金支出戶。根據業務工作實際情況,經辦機構只保留一個基金收入戶,用於歸集多發待遇追回基金和基金支出戶利息等收入。
第八條 經辦機構根據銀行回單、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國庫報表、支出匯總表、支付檔案、稅務部門提供的徵收匯總表等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九條 經辦機構根據銀行回單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十條 各級稅務部門當期徵收的工傷保險費按規定歸集至省級國庫,財政廳按規定將資金及時劃轉至省級財政專戶。各地社保經辦機構基金收入戶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項目收入按月全額歸集至省級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集中劃轉至省級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多發待遇追回基金應退回到收入戶,基金支出戶的利息收入按年劃入收入戶。
第十二條 各市(州)財政補助資金納入當地一般公共預算安排並專項上解省級財政,由省級財政集中劃入省級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省按統一辦法核定各地支出額,對核定應由留存當地結餘基金承擔的部分,由當地經辦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用款計畫,經審核後劃入當地基金支出戶;對核定應由省級管理基金承擔的部分,由省下撥各市(州)。
第十四條 每月23日前,市(州)經辦機構匯總生成當地次月基金支付用款計畫並上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第十五條 每月25日前,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審核匯總各地上報計畫後,生成次月基金(含職業傷害保障資金)用款計畫並報財政廳。
經辦機構對本地用款計畫履行嚴格的經辦、審批程式,對用款計畫的合法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 財政廳審核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申報的用款計畫後,於每月底前將應由省級管理基金承擔的部分撥付至省級基金支出戶。省社會保險管理局於次月5日前下撥至各市(州)基金支出戶。
遇節假日時,上述時間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根據業務辦理結果和基金支付審批許可權劃撥資金,通過社銀系統對接交換待遇發放數據,由金融機構發放上賬。有條件的地方可由市(州)統一發放待遇。
第十八條 發放不成功的,經辦機構應聯繫當事人或參保單位核實變更相關信息後,進行二次發放或次月補發。
第十九條 各市(州)預留1個月支付額度的預付金。實際支付所需資金大於用款計畫或用款計畫資金尚未到賬時,使用預付金先行支付,預付金不足支付的,市(州)可申請緊急撥付。預付金額度由省根據各市(州)基金支付規模的變化進行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應落實對賬機制。要按月與稅務部門核對徵收收入,與財政部門核對財政專戶存款餘額及收支明細,要與開戶銀行核對基金賬戶餘額及收支明細,確保賬實、賬賬相符;上、下級經辦機構之間應按月核對上解下撥基金收支,確保省內和市(州)內平衡;經辦機構業務部門與基金管理部門應嚴格對賬,確保業務財務數據一致。
第三章 省級儲備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提取和管理,各地不設立工傷保險儲備金。
第二十二條 省社會保險管理局每年按全省上年度基金決算確定的工傷保險費收入的2%提取省級儲備金。省級儲備金累計結餘達到上年全省工傷保險費收入15%時暫停提取;不足15%時再按2%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三條 省級儲備金用於補充統籌結餘基金缺口和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時的專項待遇支付彌補。
第二十四條 統籌結餘基金不足以彌補各地收支缺口時,可按差額部分將省級儲備金調整至統籌結餘基金。
第二十五條 各市(州)發生重大工傷事故,需要使用省級儲備金時,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提出申請。省本級使用省級儲備金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省社會保險管理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批准使用省級儲備金的批覆檔案,按程式向市(州)撥付資金。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以下簡稱基金預算)是根據預算管理、工傷保險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編制,經法定程式審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畫。基金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適當留有結餘。
第二十八條 基金預算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九條 基金預算包括全省基金收支總預算、省本級和各市(州)基金收支預算。
第三十條 基金收入包括工傷保險費收入、職業傷害保障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基金支出包括工傷保險待遇支出、職業傷害保障支出、勞動能力鑑定支出、工傷預防費用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條 市(州)經辦機構綜合考慮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策變動情況等因素編制基金預算底表,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送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第三十三條 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審核各市(州)編制的預算底表,核定各市(州)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和地方財政補貼,匯總編制全省基金預算草案。其中工傷保險費收入、職業傷害保障費收入預算草案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會同省稅務局編制。
第三十四條 基金預算草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並經省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基金預算後,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及時批覆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和省稅務局執行,其中工傷保險費收入、職業傷害保障費收入預算批覆省稅務局執行。各市(州)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應嚴格按照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省稅務局分別下達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三十六條 基金預算下達後,市(州)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要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口徑編制當地基金收支計畫,並分解下達到市(州)本級和縣(市、區)。
第三十七條 市(州)本級和縣(市、區)執行市(州)下達的年度收支計畫,承擔市(州)確定的對基金補助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地要嚴格執行基金預算,強化徵收,不得超政策範圍支出。
第三十九條 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的,由各市(州)經辦機構向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報送專題報告,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編制預算調整草案,其中工傷保險費收入、職業傷害保障費收入預算調整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會同省稅務局編制。預算調整草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調整草案並經省政府同意後,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五章 基金決算
第四十條 預算年度終了,各市(州)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審核匯總後上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第四十一條 省社會保險管理局應按有關規定編制全省工傷保險基金決算草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並經省政府同意後,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四十二條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社會保險基金決算,省對各市(州)的財政和省級統籌基金分擔支出情況進行結算,差額部分在下年度預算安排中予以調整。
第六章 基金預算績效管理
第四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目標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統一編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財政廳審核後,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下達至各市(州)。各市(州)負責本市(州)的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內容包括政策制定和調整完善、政策執行、預決算管理、基金收入、基金支出、責任分擔、風險防控以及當年其他重點工作。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對基金預算執行、管理進行監督和檢查,增強預算約束力,保障基金安全完整;應對工傷保險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全省工傷保險政策執行的規範和統一。對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六條 各級稅務部門應切實承擔好工傷保險費、職業傷害保障費徵收職責,做好和同級人民銀行國庫、經辦機構對賬工作。上級稅務部門應加強對下級稅務部門徵收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和落實內控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基金管理規定,切實加強基金管理,接受社會監督。上級經辦機構應加強對下級經辦機構基金預算執行、管理情況的指導檢查。
第四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基金管理中違反法律、法規的,除責令糾正外,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稅務局負責解釋。執行中,如國家出台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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