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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於印發《福建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人社文〔2023〕159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
為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全面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建設,推動工傷保險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有關要求,在《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閩人社文〔2019〕49號)的基礎上,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著力深化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改革,以全省統一工傷保險政策為核心、以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為基礎,以基金監管為約束、以基金收支預算管理為手段、以信息系統和經辦管理為依託,加快建設公平、規範、高效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管理體系,實現基金長期平穩運行,推動工傷保險事業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著眼於工傷保險基金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強基金運行監控分析,完善健全費率調控機制,切實增強基金抗風險調控能力。堅持制度統一、分工負責,全省統一政策標準和經辦規程,明確各級各部門職責許可權和責任分工,實現“基金上統、服務下沉”,不斷提升工傷保險服務水平。堅持預算統一、責任分擔,全省統一編制基金預算,建立工作考核機制,落實屬地責任。
(三)目標任務。在全省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待遇支付標準、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的基礎上,統一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和收支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機制和績效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二、主要內容
(一)統一參保繳費政策。全省統一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進一步推進落實建築施工企業和工程建設項目參保工作,紮實推進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統一費率政策、繳費基數和費率浮動辦法。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全部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為其當期繳費基數。以我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和300%分別作為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下限和上限。
(二)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全省工傷保險待遇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統一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採取逐步過渡的辦法,對原待遇低於新計發標準的,按新標準計發,高於新計發標準的,繼續執行原待遇水平。
(三)統一基金收支管理。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集中管理,“收支兩條線”全額繳撥,省級統收統支。
1.省級統收。各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省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基金收入項目包括:工傷保險費、利息以及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其中,工傷保險費按照“分級徵收、統一歸集”原則,各級稅務部門徵收的工傷保險費全額繳入省級國庫,省級國庫按旬劃撥至省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2.省級統支。全省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實行統一管理。基金支出項目包括:工傷醫療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勞動能力鑑定支出、工傷預防費支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各地不得自行新增支出項目、擴大適用對象、調整實施申領條件、超出省級規定待遇標準等,違反規定增加的支出由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承擔。
每月25日前,各設區市(含省本級和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轄區內次月支出用款計畫;每月月底前,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各地上報的支出用款計畫(包括人員對象、支出項目、支出標準,上個月支出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等)基礎上,提出全省次月支出用款計畫,報省財政廳審批;次月8日前省財政廳將資金撥付至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次月10日前將資金撥付至各設區市社保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各項待遇支出按時足額發放。
3.存量結餘基金管理。各設區市存量結餘以2023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進行清算,由省人社廳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核定。實施省級統收統支後,各設區市存量結餘不上解,暫委託當地存放,由省級統一管理、使用。在確保待遇及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各設區市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繼續做好存量結餘的保值增值。省級根據基金餘缺調劑需要適時調撥使用,各設區市接到調撥通知後應在省級要求的時間內上繳。2024年1月1日起,有存量結餘的設區市優先使用暫存當地結餘進行支出,直至結餘消化,當存量結餘不足2個月基金支出額度時,應向省級報備。
原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基金。2024年1月1日起各設區市不再上解省級調劑金。
4.各地發生重大工傷事故等特殊情況導致基金大幅支出,當地基金支出賬戶餘額預計不足支付的,應及時向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緊急用款申請並附有關部門事故調查報告等材料,同時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備案。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及時向省財政廳申請撥付。
(四)統一基金預算管理。工傷保險基金預算主要包括基金收入預算、基金支出預算及預算編制說明等。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堅持收支平衡,適當留有結餘,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編制赤字預算。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執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時,按照相關規定啟動預算調整程式。
工傷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草案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省稅務局組織編制,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草案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經省人社廳審核匯總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後按程式報批實施。
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後,省級承擔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的主體責任,各市、縣、區承擔參保擴面、基金征繳、待遇按時足額發放以及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經辦管理服務、基金監管等方面的工作責任,並保障開展工傷認定調查和勞動能力鑑定等工作必要的經費支出。省級建立統一的考核評估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對當期有缺口且有累計結餘的設區市,動用當地累計結餘基金彌補當期缺口;對當期有缺口但沒有累計結餘的設區市,按照缺口額的10%,通過當年度省與市縣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年終結算上解。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開展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方面的考核,對當期考核優秀的設區市,結合上解情況,從各地上解資金中試行給予一定激勵,考核辦法由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五)建立基金預警和費率調整機制。加強基金運行監測預警,全省基金累計結餘低於12個月平均支付水平時,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研究制定適時上浮行業基準費率的方案,報省政府審定後實施,確保基金安全可持續運行和工傷保險各項待遇支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是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是強化基金保障能力的重要舉措。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服從大局,積極支持配合改革,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隊伍能力建設,合理配備專業力量,強化業務培訓,持續提升經辦服務能力,推動各項工作落地落實。
(二)強化基金監督管理。堅持屬地監督原則,夯實本級監督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政策、經辦、徵收、信息、監督多環節的基金管理風險防控制度。落實內控制度,堅持崗位不相容原則,確保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高風險業務初審、覆核人員不得相互兼任,禁止一人通辦。健全適應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省級集中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支持全流程業務經辦和公共服務事項全省聯網通辦。發揮省級集中優勢和數據效能,實現業務經辦和基金財務智慧監管。制定並實行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服務機構協定文本,實現經辦業務流程一體化、省內協定服務機構互認。強化對基金管理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基金違規違法行為,確保基金安全。
(三)加強部門協作。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具體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各項工作的落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注重統籌協調,密切溝通協作,強化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導各地認真落實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各項政策措施。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日前,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聯合印發《福建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實施方案》(閩人社文〔2023〕159號,以下簡稱《方案》)。現對政策背景依據、目標任務、實施期限、主要內容等相關情況進行解讀:
一、背景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建設,推動工傷保險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有關要求,在《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閩人社文〔2019〕49號)的基礎上,制定本《方案》。
二、目標任務
在全省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待遇支付標準、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的基礎上,統一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和收支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機制和績效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現省級調劑金模式向省級統收統支模式調整過渡,並實現省內費率政策、繳費基數和待遇標準統一。
三、實施期限
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四、主要內容
(一)統一參保繳費政策。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全部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為其當期繳費基數。以我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和300%分別作為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下限和上限。
(二)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全省工傷保險待遇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統一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採取逐步過渡的辦法,對原待遇低於新計發標準的,按新標準計發,高於新計發標準的,繼續執行原待遇水平。
(三)統一基金收支管理。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集中管理,“收支兩條線”全額繳撥,省級統收統支。各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省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全省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實行統一管理。實施省級統收統支後,各設區市存量結餘不上解,暫委託當地存放,由省級統一管理、使用。2024年1月1日起,有存量結餘的設區市優先使用暫存當地結餘進行支出,直至結餘消化,當存量結餘不足2個月基金支出額度時,應向省級報備。各地發生重大工傷事故等特殊情況導致基金大幅支出,當地基金支出賬戶餘額預計不足支付的,應及時向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緊急用款申請並附有關部門事故調查報告等材料,同時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備案。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及時向省財政廳申請撥付。
(四)統一基金預算管理。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堅持收支平衡,適當留有結餘,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五)建立基金預警和費率調整機制。加強基金運行監測預警,全省基金累計結餘低於12個月平均支付水平時,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研究制定適時上浮行業基準費率的方案,報省政府審定後實施,確保基金安全可持續運行和工傷保險各項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