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管理辦法

《陝西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管理辦法》是為深化工傷保險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籌層次,增強保障能力,保障好工傷職工權益,促進工傷保險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推動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要求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安排部署,經研究,從2023年7月1日起,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收統支管理模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陝西省稅務局制定了《陝西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管理辦法》《陝西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現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陝西省稅務局
2023年3月29日

檔案全文

陝西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化工傷保險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籌層次,增強保障能力,保障好工傷職工權益,促進工傷保險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按照全省統一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統一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統一工傷待遇支付標準,統一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統一基金管理的原則,基金實行省級統收統支的管理模式。
第三條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市(區)及以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具體管理。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職責,承辦工傷保險具體事務。
第二章 工傷保險參保
第四條全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省內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按建設項目參保。由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或者項目標段契約承建單位辦理建設項目參保,並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推進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職業農民等職業群體參保,具體辦法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條省內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個體工商戶應當在註冊地參保。中央駐陝及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在所在市(區)參保。
省內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參保,註冊地在省內的工程施工企業,其建設項目也可在企業註冊地參保。建設項目跨區域的,可在所跨區域內任選一地參保。
勞務派遣單位參保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章 工傷保險費率
第六條全省工傷保險費率
(一)基準費率。按照國家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執行。
(二)浮動費率。按照用人單位支繳率實行費率浮動。
(三)建設項目費率。按照項目(或標段)含稅契約總造價的1‰執行,追加預算部分按新增預算(或新增契約價)的1‰補繳費;已開工的建設項目,以項目(或標段)剩餘工期占總工期的比例乘以總造價(或契約價)的1‰繳費。
第七條全省工傷保險費率調整
(一)行業基準費率調整。根據全省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結餘情況,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報省政府同意後實施。
(二)浮動費率調整。由市(區)經辦機構提出建議,報省經辦機構備案後實施。
(三)階段性降費。根據國家階段性降費率政策,結合工傷保險基金結餘情況適時調整。階段性降費政策執行期滿後,自行恢復至行業基準費率。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省財政廳分別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入庫和劃轉工作。具體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
第九條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和《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條全省建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工傷認定管理體制,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工傷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市(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工傷認定管轄許可權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全省工傷認定管轄權劃分
中央駐陝及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由所在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市(區)、縣兩級工傷認定工作機制。工傷認定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依法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公安機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調查和提供證據。
工傷認定案件涉及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下列證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權調取:
(一)由國家機關保存的證據;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第十三條省、市(區)分別設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勞鑒委),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含工傷保險、養老保險)、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工會、國資等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市(區)勞鑒委負責本轄區內和委託的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
省勞鑒委負責對初次或複查鑑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鑑定。
第十四條五級至十級和無等級的工傷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且按規定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不再受理複查鑑定申請。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中提供虛假證據、資料、陳述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發生工傷後應及時進行治療和康復,並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和工傷補償待遇。
第十七條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或者康復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按照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確定。工傷職工到參保地外進行治療或者康復的,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同級經辦機構同意,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按照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基本養老金(含城鎮企業職工、城鄉居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當月,停發傷殘津貼,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差額部分適時調整。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比例繳納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十九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聘任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聘任契約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聘任契約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因工作調動、調任、轉任、轉隸到新的用人單位的,參保關係轉移變更至新的用人單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原用人單位參保的經辦機構支付。工傷醫療(康復)待遇、輔助器具配置費發生在轉移變更前的,由原用人單位參保的經辦機構支付;發生在轉移變更後的,由新的用人單位參保的經辦機構接續支付。
工傷(亡)職工因用人單位參保地發生變更,參保關係轉移變更至新參保的經辦機構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由原參保的經辦機構支付。工傷醫療(康復)待遇、輔助器具配置費、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髮生在轉移變更前的,由原參保的經辦機構支付;發生在轉移變更後的,由新參保的經辦機構接續支付。
工傷職工參保關係轉移時,因用人單位原因,工傷保險在原參保的經辦機構已轉出,在新參保的經辦機構未轉入,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未被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的人重新出現,經辦機構應當責令退還已發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預支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經辦機構應當責令退還已發的工傷職工因工死亡待遇。
第二十三條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應當每年通過領取待遇資格認證,方可繼續領取。有關人員喪失領取待遇資格的,應及時報告經辦機構,因未及時報告導致多發相關待遇費用的,經辦機構責令退還;供養親屬可自主選擇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或養老金,但不得重複領取;存在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情形的,經辦機構依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職工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經辦機構發放至工傷職工(供養親屬)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賬戶。
經辦機構應當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核定結果通知用人單位、繼承人。由經辦機構發放至近親屬指定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含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未按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六章 工傷預防康復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工業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工會等部門,根據當地工傷事故高發的行業、工種和崗位,統籌確定工傷預防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建立工傷隱患排查機制和預警機制,依法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培訓。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用人單位應當落實工傷預防主體責任,健全、完善、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防護措施,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管理,採取各種方式預防、減少工傷事故。
第二十八條工傷預防費依法在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實行預算管理,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規定執行。項目評估驗收費由項目實施方列入項目預算,具體按照相關政策及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建立全省工傷預防評估驗收專家庫,實現省內工傷預防評估驗收專家資源共享。省級經辦機構建立統一的工傷預防項目管理工作流程(含預算申報、預算審定、服務協定、評估驗收、監督檢查、預付結算等)。
第三十條各市(區)、縣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與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工傷康復機構等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定,並將本行政轄區內簽訂服務協定的機構名單向上級經辦機構備案。省經辦機構要建立工傷服務機構信息庫,適時實現跨區域跨省結算。
第七章 工傷保險信息系統
第三十一條全省工傷保險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建設按照數據集中、廣泛覆蓋、統一標準、信息共享、分步實施、安全可靠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
第三十二條 全省信息系統數據集中部署,資料庫設立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信息化機構。工傷保險信息化層次要形成符合工傷保險業務特點發展方向和技術實現要求的數據分布格局。
第三十三條實行全省統一的信息和技術標準,整合和升級改造現有信息系統,實現軟硬體設備、網路等的共用、共享。加快推進網路互聯,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整合、共享。
第三十四條 全省建立信息系統建設規劃,按照業務發展需求明確係統建設優先順序,按階段推進實施。實現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信息化管理;基於移動設備的個人信息實時查詢;醫療行為監控;醫療付費直接結算;異地就醫結算;工傷保險康復管理;數據信息統計分析等功能。
第八章 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工傷保險基金在全省範圍內統一管理和使用。省社會保障局及各市(區)經辦機構使用原有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各級稅務部門在徵收環節將征繳費款足額繳入省級國庫,財政所屬國庫部門按期全額歸集至陝西省財政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六條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用於工傷保險待遇、工傷預防費、勞動能力鑑定費等支出。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預算管理,由省級經辦機構會同稅務部門共同編制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
第三十七條建立周轉金制度。工傷保險基金使用實行按季申請撥付。省級經辦機構根據年度預算和實際需要,申請季度用款計畫,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撥付。鼓勵工傷保險待遇由市(區)經辦機構直發。
第三十八條建立責任分擔機制。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承擔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和待遇落實的主體責任。各市(區)履行參保擴面、基金征繳管理、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等方面工作責任。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運行出現缺口時,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強化監督考核。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完善工傷保險工作力量,強化責任考核,促進工傷保險高質量發展。加強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支付、預防宣傳等監督檢查,建立工傷保險預警與風險防控機制,依法接受監督。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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