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細則

《湘西自治州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細則》已經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6月29日印發,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西自治州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29日
  • 發布單位: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深入推進我州工傷保險制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效率和抵禦風險能力,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湖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0〕5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按照省級統籌工作要求,在全州範圍內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在基金管理上,實行州級統收統支,基金缺口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三條 建立職責分工、邊界清晰的分級管理責任制,強化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工傷保險工作的主體責任,全面落實屬地責任。
第四條 建立健全高效便民的工傷保險工作體系,完善全州統一的管理機制,實現全州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的均等化、規範化、精準化。建立科學的考核機制,推進參保擴面、基金征繳、工傷待遇支付等各項工作責任落實。
第二章  基金統收統支管理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州級統收。全州只設立一個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市及州本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稅務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並將征繳的基金按天匯集到人行湘西州中心支行金庫。每月26日(節假日順延)將當月1日至25日收繳的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傳送至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全額的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傳送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紙質憑證。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稅務部門報送的淨入庫數匯總審核,將當月1日至25日收繳的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和當月其餘的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核對,並報送至財政部門清款;當月1日至25日收繳的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計入當月工傷保險費收入;當月全額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與1日至25日的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的差額部分,計入次月工傷保險費收入,當年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需全部清繳;根據與稅務部門、財政部門核對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準確無誤後予以記賬。財政部門根據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對的入庫數從人民銀行金庫劃轉至州財政局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每月與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對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與稅務、財政部門定期核對,確保基金徵收的準確性。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州級統支。州財政專戶統一撥付州本級及各縣市各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各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情況按月向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用款申請,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基金用款申請進行審核提出撥款計畫,報州人社部門、州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由州財政專戶統一撥付至州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再由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撥付至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州及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出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由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編制,州人社、財政、稅務部門進行審核,州人民政府審定,州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稅務部門具體執行。
第八條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責任分擔機制。自實行省級統籌之後,全州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不足6個月時,出現基金累計赤字的,同級財政承擔累計赤字的20%;全州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不足3個月時,出現基金累計赤字的,同級財政承擔累計赤字的50%;全州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入不敷出時,州本級基金缺口由州人民政府承擔;各縣市基金缺口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承擔。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調劑,我州不再實行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制度。調劑金管理辦法按《湖南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湘人社規〔2021〕4號)規定執行。
第三章 參保和繳費費率
第十條 全州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建築、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和機場等行業工程建設項目可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我州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按現行規定執行,省相關辦法出台後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全州工傷保險一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按省統一確定的基準費率執行,分別為0.6%、0.9%、1.2%、1.4%、1.7%、2.1%、2.4%、2.6%。
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基準費率統一按工程契約總造價的1.8‰執行。
勞務派遣單位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多數派遣人員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繳費的基準費率,基準費率不能低於其所屬的行業費率。
我州實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期間,現行費率低於基準費率的,按現行費率執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到期後,統一執行基準費率。基準費率標準適時調整後按新的基準費率執行。
實行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制度,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按《湖南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湘人社規〔2021〕4號)規定執行。
第四章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第十二條 州人社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我州工傷認定工作。州人社部門授權縣市人社部門負責本縣市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縣市人社部門負責的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難的工傷認定案件,應報州人社部門備案。用人單位在州的省本級參保單位職工的工傷案件由州人社部門認定,其中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難的工傷認定案件,報省工傷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 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全州勞動能力初次(複查)鑑定工作。用人單位在州的省本級參保職工勞動能力初次(複查)鑑定,由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再次鑑定工作由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
第五章 待遇支付和其他
第十四條  全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國家、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及標準支付相關待遇費用。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涉及到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一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本人工資無法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相關待遇核發基數。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未公布的,可暫按上年度計發標準核發相關待遇,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後,相關待遇再據實結算。
第十五條 建立統一規範的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制,統一經辦標準、規範業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州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州本級各項經辦工作,並指導各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業務。
全州使用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財務信息系統,實現資料庫省級集中管理、數據互聯互通、業務財務無縫對接,建設參保單位網上經辦平台,實行工傷保險待遇與協定機構聯網結算。
第十六條 州人社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統籌謀劃並組織開展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等相關工作;統籌管理全州範圍內工傷保險協定機構,各縣市人社部門強化協定機構監管,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運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全州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部署安排,建立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注重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要強化工傷保險隊伍建設,配備必要力量,確保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有序推進。
第十八條 州、縣市要認真研判推進省級統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加強對基金的監管審計,規範基金的使用,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化解風險。省級統籌實施過程中,遇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相關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湖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0〕55號)精神(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推進我州工傷保險制度公平可持續發展,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效率和抵禦風險能力,根據州長批示要求, 我局代起草了《湘西自治州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起草過程及各部門意見
(一)我州工傷保險運行管理情況。我州自2005年工傷保險工作啟動以來,基金管理在全省率先實行了州級統收統支,統籌管理運行模式,並在實施中不斷修改完善這一制度,形成了“一帳戶、三分離、五統一”的管理模式和 “統一管理、分級建帳、兩級審核、屬地支付”的運行模式,得到了省廳和部里的高度肯定和讚揚,被省廳推薦其他地市學習。同時,為了做好省級統籌工作,我們於2020年1月按省廳要求對業務經辦系統進行了升級改造,實現了數據省集中,系統省統一。1.基金征繳情況。截止5月底,全州累計參保6988戶,累計參保人數267803人,完成目標任務26.5萬人的101.06%。新開工建設項目參保486戶,參保率達100%。工傷保險基金共徵收4123.38萬元。2.基金支出情況。截止5月底,為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6103.45萬元,其中醫療待遇支出1760.08萬元,傷殘待遇支出 1972.99萬元,工亡待遇支出2370.38萬元,其他支出475.67萬元。全州基金當期結餘-2455.74萬元,累計結餘14037.11萬元。
(二)《實施細則》相關內容。按照《實施意見》要求,工傷保險在全省範圍內實行“五統一”,即: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統一工傷 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 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在基金管理上,實行市(州)級統收統支,在省級建立調劑金,用於調劑解決各市州和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缺口。市州要建立工傷保險基金責任分擔機制。關於工傷認定: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授權縣市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縣市區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縣市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的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難的工傷認定案件應報市州工傷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三)徵求意見情況。《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起草後,我們廣泛徵求了州財政、稅務、人行等部門以及縣市人民政府、人社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湘西自治州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細則》(送審稿)。
三、修改事項
按照要求,在制定《實施細則》我們中對相關工作做了進一步細化,對相關要求進行了明確,主要體現在:
(一)在第五條中細化了財政、稅務、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基金征繳、歸集、劃轉等環節的工作職責及流程。“稅務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並將征繳的基金按天匯集到州人民銀行金庫。每月26日(節假日順延)將當月1日至25日收繳的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傳送至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全額的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傳送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紙質憑證。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稅務部門報送的淨入庫數匯總審核,將當月1日至25日收繳的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和當月其餘的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核對,並報送至財政部門清款;當月1日至25日收繳的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計入當月工傷保險費收入;當月全額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與1日至25日的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的差額部分,計入次月工傷保險費收入,當年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需全部清繳;根據與稅務部門、財政部門核對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準確無誤後予以記賬。財政部門根據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對的入庫數從人民銀行金庫劃轉至州財政局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每月與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對工傷保險基金淨入庫數。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與稅務、財政部門定期核對,確保基金徵收的準確性。”
(二)結合我州實際,在第八條中明確了我州工傷保險基金責任分擔機制:“第八條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責任分擔機制。自實行省級統籌之後,全州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不足6個月時,出現基金累計赤字的,同級財政承擔累計赤字的20%;全州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不足3個月時,出現基金累計赤字的,同級財政承擔累計赤字的50%;全州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入不敷出時,州本級基金缺口由州人民政府承擔;各縣市基金缺口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承擔。”
(三)按“放管服”工作要求,在第十二條中對我州工傷認定工作進行了授權下放。“第十二條 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我州工傷認定工作。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縣市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的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難的工傷認定案件,應報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四、參考政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湖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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