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工傷保險州級統籌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工傷保險州級統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375號)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工傷保險州級統籌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二條 工傷保險州級統籌按照“基金統籌、政策統一、屬地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實行“六統一”,即:統一參保範圍和對象、統一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基金預算和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統一待遇支付政策和標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第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工傷保險工作的領導,將工傷保險納入政府公共服務事業範圍,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務平台,推進工傷保險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第四條 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工傷保險州級統籌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加強工傷保險行政、經辦機構和技術保障服務機構建設,完善與工傷保險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人員、信息系統配置及經費保障機制,建立職責清晰、運行流暢、服務便捷的工作機制,保障州級統籌工作順利開展。強化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基金核算及內部監控,保障基金安全運行。州稅務、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應協助做好工傷保險州級統籌相關工作。
第五條 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制定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費率核定、待遇支付、醫治行為監管、檔案和財務管理等工作程式和服務標準,確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工傷康復機構的考核評定標準和違規處罰辦法,以及工傷保險定點協定管理、分級管理和工傷康復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審計和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州級統籌的要求做好轄區內工傷保險擴面參保、基金征繳、預算編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支付、基金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工傷保險參保繳費
第七條 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本州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本州行政區域外的用人單位在本州有分支機構的,可在本州參加工傷保險。建築業一般應在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
本州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其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特別是短期僱傭的職工,應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煤礦和非煤礦山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短期僱傭職工可選擇按產能標準參加工傷保險,也可選擇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對按建設項目和產能參保的,參保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率和繳費標準。
(一)繳費基數。除按建設項目和產能參保的,其他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
(二)繳費費率。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一類至八類行業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在行業差別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由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支繳率等測算確定並報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三)繳費標準。建築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按五類行業的費率標準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工程項目按項目工程造價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煤礦、非煤礦山選擇按產能參保的,每年分別以8元/噸、2元/噸的標準繳納工傷保險費。
浮動費率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調整費率前應報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國家、省出台調整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或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時,按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章 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第九條 工傷保險州級統籌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專戶管理。州財政設立州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統籌管理全州工傷保險基金。各縣市應於每月底將當月工傷保險收入上解至州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不得留存。
第十條 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30日內,各縣市歷年結餘的工傷保險基金,除按照2019年該縣市工傷保險待遇月平均支出水平,預留2個月的基金作為周轉金外,其餘基金全部上解至州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市上解基金的50%記入上解該縣市的明細賬戶,用於彌補該縣市完成年度徵收任務後財政應承擔的資金缺口,另50%記入州級統籌基金,用於彌補州級財政應承擔的資金缺口。審計部門同步開展工傷保險基金審計工作,並將審計結果通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州級統籌基金實行預決算管理。預算期內,各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州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編制本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並由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複審後,報州人民政府審批,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工傷保險費率,及時調整預算。
各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基金收入預算和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情況,制定工傷保險費月征繳計畫和清欠計畫,加強征繳,確保完成預算。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級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上報各類基金報表、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落實分級負責制度。縣市當年沒有完成基金徵收任務而產生的收支缺口,由縣市財政負責補齊;當年完成基金徵收任務後的收支缺口,州與縣市按8︰2的比例分擔,州、縣市均可分別先用結餘資金彌補,結餘資金不夠彌補的,分別由州與縣市財政補齊。
第四章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第十三條 工傷認定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認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原則上由生產經營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認定,生產經營地難以確定的,由單位註冊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認定。
第十四條 凡出現工亡事故或一次性因工受傷達到3人以上的事故,縣市認定工傷前,須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其他一般工傷案件,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展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條 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全州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負責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材料審核和鑑定結論送達等工作。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第十六條 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各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待遇支付計畫。州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按核定額度將資金劃撥到州級工傷保險支出戶,州級工傷保險支出戶劃撥到縣市工傷保險支出戶,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除單位墊付的醫療費外,其他工傷待遇費用應支付到待遇享受人員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儲蓄卡賬戶。
第十七條 嚴格按照基金支出項目和標準支付各項待遇。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按國家、省、州現有政策規定執行。其中: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含工傷康復治療)期間的一伙食補助標準為20元/天。職工經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並報州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轉外地治療工傷的交通費、食宿費報銷標準:火車按不高於硬臥標準報銷,動車及高鐵按二等座標準報銷,公路客運據實報銷;待床期(最多不超過3天)的住宿費按各地財政部門制定一般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報銷;一伙食補助標準為20元/天。未經批准轉外地治療工傷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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