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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按照“基金統籌、政策統一、屬地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實行“六個統一”,即統一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統一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基金預算和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統一待遇支付政策和標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市政、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機場和能源等建設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征繳
第四條 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基準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
基準費率由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市政、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機場和能源等建設工程,按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施工人員。
第六條 在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費率浮動。由市、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工傷保險支付率和安全生產評估類別等因素,在所屬行業相應費率檔次內確定和調整用人單位繳費費率。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並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隨同其他各項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實行一票征繳。
第三章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和管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指根據國家預算管理和社會保險相關法規編制,經過法定程式審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畫。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編制本級工傷保險基金預算,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九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各地經同級人社、財政部門審核通過的基金預算審核匯總,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複審後,將預算數據下達到各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各地按《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規定程式經同級人大批准後,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經市政府同意後,報市人大審批。
第十條 年度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經市人大批准後,由市財政局批覆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市稅務局執行。
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無預算不支出”原則,嚴格預算執行,並定期向市人社、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執行中確因政策調整、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工傷事故發生率異常等原因需要調整的,按預算調整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市
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單獨設“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專賬”和“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明細賬”,實行分賬核算。稅務部門負責將徵收的工傷保險費按規定程式及時足額入庫。各地工傷保險基金按月劃入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不得留存,具體操作辦法由市人社局會同稅務、人民銀行、財政等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市級統籌前各縣(市、區)歷年結餘的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進行審計後,全額上繳至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並分別記賬,赤字部分由同級財政補齊。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依據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按季度將基金撥付到各縣(市、區)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計畫,並按季度將支出情況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對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分析,並報告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風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繳費收入的10%提取,儲備金累計結餘額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繳費收入的30%。
市本級、縣(市、區)未完成工傷保險年度預算收入,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出現缺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補齊缺口部分資金;市本級、縣(市、區)完成年度預算收入仍出現基金收支缺口,使用該地歷年結餘基金後仍不足支付,符合預算調整規定的,由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與該地人民政府按8:2比例分擔;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出現收支缺口,使用風險儲備金和省級調劑金後仍不足支付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補足。具體辦法由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第十五條 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理。市人社局負責市直用人單位、中央和省屬在荊用人單位工傷認定工作;各縣(市、區)人社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工傷認定工作。
第十六條 市人社局依照國家、省規定和便民高效原則制定工傷認定規程,對工傷認定管轄、事故報告、申請、受理、調查、審核、決定、送達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七條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實施。各縣(市、區)人社局應當協助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受理、鑑定組織、鑑定結論送達等日常工作。勞動能力鑑定規程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第十八條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按國家、省、市現行的政策規定執行。工傷保險一次性待遇及定期待遇標準與職工平均工資和最低工資掛鈎的,均以全省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和荊州市中心城區最低工資為標準。工傷醫療待遇支付以《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目錄》及相關規定為依據。
第十九條 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與支付,由市、縣兩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市直參保單位發生的工傷,相關待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和支付;各縣(市、區)參保單位發生的工傷,相關待遇由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和支付。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待遇支付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第六章 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費率核定、待遇支付、檔案和財務管理等工作程式和服務標準,制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工傷康復機構的考核評定標準和違規處罰辦法,以及工傷保險定點協定管理、分級管理和工傷康復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兩級人社部門要按照國家、省統一要求,加強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在市本級建立工傷保險中心資料庫、信息交換和結算平台,使用統一的管理軟體,實現市、縣各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各市(縣)工傷保險數據歸集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行聯網管理和監控。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工傷保險工作的領導,將工傷保險納入政府公共服務事業範圍,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務平台,推進工傷保險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第二十三條 市人社、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加強工傷保險行政、經辦機構和技術保障服務機構建設,建立與工傷保險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人員、信息系統配置及經費保障機制,制定市級統籌後的各項管理辦法,建立職責清晰、運行流暢、服務便捷的工作機制,保障市級統籌工作順利開展。強化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基金核算及內部監控,保障基金安全運行。
市稅務、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社、財政、稅務、審計和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市級統籌的要求做好轄區內工傷保險擴面參保、基金征繳、預算編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支付、基金監管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本辦法試行期間,國家、省對工傷保險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荊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的通知(荊政辦發〔2019〕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荊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9年9月29日
政策解讀
《荊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後,已以荊政辦發〔2019〕24號發文,將於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市人社局對《實施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實施辦法》出台背景及起草過程
為提高
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抵禦風險的能力,解決我市各地基金收支不平衡結構性矛盾,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權益,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
工傷保險制度,市人社局草擬了《荊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在徵求了各地意見和建議,會同市財政、稅務和審計部門討論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荊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送審稿)》,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制定《實施辦法》的政策依據
制定《實施辦法》的主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關於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
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省人社廳、財政廳關於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通知》(鄂人社發〔2018〕45號);《省人社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通知》(鄂人社發〔2019〕32號)等。
三、《實施辦法》的適用範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工傷保險的所有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及相關管理活動,均適用《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
四、《實施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核心內容就是“六個統一”,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推進各類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統一
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統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實行全市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制度,實現基金統收統支;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規範認定和鑑定工作;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五、基金如何統籌管理
(一)建立全市統一的基金管理賬戶,實行統籌管理。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單獨設“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專賬”和“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明細賬”。實行分賬核算。
(二)做到統收統支。市級統籌前各縣(市、區)歷年結餘的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進行審計後,全額上繳至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並分別記賬,赤字部分由同級財政補齊。市級統籌後各地工傷保險基金按月劃入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戶,不得留存。由基金專戶統一支出。
(三)實行收支預算制度。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各地經同級人社、財政部門審核通過的基金預算審核匯總,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複審後,將預算數據下達到各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各地按《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規定程式經同級人大批准後,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經市政府同意後,報市人大審批。年度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經市人大批准後,由市財政局批覆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市稅務局執行。
(四)基金缺口分級負擔。工傷保險基金實行風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繳費收入的 10%提取,儲備金累計結餘額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繳費收入的 30%。市本級、縣(市、區)未完成工傷保險年度預算收入,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出現缺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補齊缺口部分資金;市本級、縣(市、區)完成年度預算收入仍出現基金收支缺口,使用該地歷年結餘基金後仍不足支付,符合預算調整規定的,由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與該地人民政府按 8:2 比例分擔;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出現收支缺口,使用風險儲備金和省級調劑金後仍不足支付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補足。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有哪些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工傷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各項工作。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進行監督。稅務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