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
  • 地區:西寧市
  • 目的:提高我市工傷保險保障水平
  • 實質:暫行辦法
  • 作用: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抵禦風險的能力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 基金管理,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章 業務管理,第九條,第十條,第四章 考核管理,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六章 附 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工傷保險保障水平,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抵禦風險的能力,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五個統一”,即:統一參保範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統一基金財務賬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鑑定、統一待遇支付標準。

第三條

全市(含大通、湟中、湟源縣,以下簡稱“三縣”)工傷認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勞動能力鑑定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在工傷認定過程中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完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託的認定申請、資料審核、事故調查核實等環節的工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市本級和三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分別用於市級統籌後工傷保險基金的徵收、支付、上解和下撥,分別列帳管理。市財政局設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五條

三縣將收繳的工傷保險基金直接存入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收入戶,每季度末25日前三縣社保經辦機構將徵收的工傷保險基金上解到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規定每月將工傷保險收入戶基金轉入市財政局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基金劃轉遇節假日順延。三縣實行市級統籌前的基金餘額自本辦法實施起10日內,由三縣經辦機構全額上解至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再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將基金統一轉到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縣社保經辦機構年終將本縣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當年12月25日止的存款餘額全部劃轉到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於12月28日前將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存款餘額全部劃入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月和季度分別制定市本級、三縣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計畫,並按計畫向市財政專戶申請所需資金,市財政審核後將應支付的工傷保險費用劃撥至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及時足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條

建立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周轉金。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根據三縣上年度月平均工傷待遇實際支付水平核定1個月的周轉金,經市財政審核後予以撥付。周轉金用於支付市級統籌後當地發生的重大、特大事故及臨時緊急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第四季度撥付工傷保險基金時,以周轉金餘額予以折抵。

第八條

工傷保險在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兩年調整一次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繳費費率的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九條

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實行市、三縣分級負責的辦法進行,三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仍然負責審核支付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條

對一次性治療費用在2萬元以上的,由市社保經辦機構和縣社保經辦機構共同審核後予以支付。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條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制度。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實行年度總額預算管理,其年度預算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審核批准後,下達執行。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費年度徵收計畫,年初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根據省下達的擴面、徵收、清欠目標任務,再根據三縣參保人數及行業類別構成等因素編制,報市政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

第十三條

市本級和三縣社保經辦機構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完成年度工傷保險擴面目標任務和工傷保險費徵收及清欠任務,工傷保險基金出現缺口時,從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基金中調劑。對當年未完成工傷保險擴面目標任務和工傷保險費徵收及清欠任務的,缺口資金不予調劑。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縣審計、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嚴禁擅自擴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範圍或提高支付標準,確保基金正常運行和安全。

第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的預決算,按照國家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基金財務制度辦理。

第十六條

市、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年終制定本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書,並以此作為考核、獎勵、評先的依據。

第十七條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後,市、三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人員仍由同級政府管理,工傷保險經辦人員及工作業務經費、考核獎勵仍由同級政府負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2010年9月1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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