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是山東省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 外文名:Implementation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regulations" in Shandong
簡介,通知內容,

簡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1〕25號)精神,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現結合我市實際,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通知內容

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各級財政、民政、衛生、公安、交通、建設、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
二、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我市行政區域的各類企業、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職工工傷認定工作,並可委託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工傷認定。
四、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我市工傷繳費行業分為風險較小行業、中等風險行業、風險較大行業,其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為0.6%、1.1%和2.0%(行業分類見附屬檔案)。
單位繳費實行浮動費率,浮動費率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五、工傷保險繳費額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之積。
用人單位應於每月15日前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可在每季或每年首月15日前繳納全季或全年的工傷保險費。
六、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疾病與工傷因果關係確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協助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做好鑑定工作。對鑑定結果為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結論有變化、疾病與工傷有因果關係的鑑定費用和工傷職工傷情相對穩定後的首次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申請人上述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支付,其他情況由申請人承擔。
七、經鑑定傷殘等級達到1-10級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者因工死亡認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手續。 被鑑定為1-4級的傷殘職工,從鑑定結論下達的次月起辦理退出工作崗位手續,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八、工傷職工符合住院規定,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到異地就醫、配置輔助器具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按以下標準從工傷基金中支付。
(一) 工傷職工在市內協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一伙食補助標準按每天12元計發,到異地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一伙食補助標準按每天15元計發;
(二)工傷職工到異地就醫、配置輔助器具,可乘坐長途客車(不包括出租汽車)、火車(硬座、硬臥)、輪船(三等艙以下)、城市公交等交通工具,憑交通票據報銷交通費。工傷職工未按上述規定執行的,超出標準部分費用自理;
(三)工傷職工異地就醫,院外等待住院期間所需的住宿費用,按照最高限額標準每人每天120元計發,院外住宿最長不超過5天,憑原始單據據實報銷。
九、工傷職工異地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陪同人員護理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醫療期滿已享受護理待遇轉外就醫的工傷職工,原則上用人單位不再負責護理或支付護理費
十、在我市參加工傷保險勞務派遣單位派遣至外地務工職工發生工傷的,可就近搶救治療,按本《通知》規定的住院一伙食補助費標準計發住院一伙食補助。
十一、工傷職工一伙食補助費、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調整意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十二、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其搶救治療費先由用人單位墊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或因工死亡後,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結算。
十三、本《通知》規定的工傷職工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標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菏政發〔2004〕25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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