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

2010年5月1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10〕40號印發《六安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工作目標、具體任務、實施步驟、責任分工、保障措施5部分。

具體任務是:統一參保範圍;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統一基金財務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康復;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
  • 文號:六政〔2010〕40號
  • 類型:意見
  • 地區:六安市
通知,實施意見,一、工作目標,二、具體任務,三、實施步驟,四、責任分工,五、保障措施,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
六政〔2010〕4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六安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實施意見

六安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體系,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工傷保險基金保障功能和抵禦風險的能力,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關於全面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意見》(皖人社發〔2009〕3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自2010年7 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實行全市統一籌集、統一使用、統一管理。工傷保險業務流程和管理制度實現全市“五統一”即:統一參保範圍,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統一基金財務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康復,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通過政策體系法制化、工作程式規範化、業務標準統一化建設,在全市建立起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相結合,抗風險能力強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制度。

二、具體任務

(一)統一參保範圍。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都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統籌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繼續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的參保與基金征繳日常工作,並按時完成上級部門下達的年度參保擴面、基金征繳任務。中央、省、部屬用人單位的參保擴面工作由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二)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
1、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如實申報繳費基數。用人單位職工本人年工資低於安徽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安徽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安徽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安徽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2、費率標準。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全市實行行業差別基準費率與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費率標準。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我市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一類風險較小行業的基準費率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二類中等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三類風險較大行業的基準費率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經營範圍屬跨行業的用人單位,按其主業確定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
浮動費率按照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地稅、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浮動費率的規定執行。
(三)統一基金財務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統一管理和調度使用,基金存入“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工傷保險費由各級地稅部門負責徵收,直接進入同級國庫,各縣區國庫部門依據同級財政部門撥款憑證按月上劃到市國庫。全市徵收的工傷保險費由市財政部門按月劃轉到市財政專戶。
市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縣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積累基金分戶(以下簡稱基金分戶)。市級統籌前,各縣區歷年結餘的工傷保險基金,經審計並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後,按規定轉入基金分戶,用於彌補市級統籌後各縣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市級統籌前存在基金缺口的縣區,缺口資金由當地政府負責補齊;各縣區工傷保險基金形成的債權,由當地政府負責清理回收;工傷保險基金形成的債務,由當地政府負責依法解決。市級統籌後,各縣區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收支結餘60%進入基金分戶,作為縣區工傷保險基金的積累;40%歸入市財政專戶,納入市工傷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和使用。
市本級和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基金支出戶),用於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
市本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用款計畫,按季度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由市財政專戶核撥至基金支出戶。各縣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用款計畫,按季度由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覆核匯總,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從各縣區基金分戶核撥至縣區財政專戶,再由縣區財政專戶核撥至基金支出戶。
市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等部門應加大對工傷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力度,定期開展基金上解、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四)統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康復
1、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決定。市直管轄範圍內發生的工傷,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受理、調查和認定;各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工傷,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受理和調查等工作。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或複雜的工傷事故,應及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直接受理、調查和認定。
2、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市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負責做好勞動能力鑑定的日常組織實施工作。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做好相關材料收集、審核、整理、送達。
3、工傷康復。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工傷康復工作的組織實施工作。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康復對象的推薦、資格初審、協助管理等工作。
(五)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後,具體支付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中涉及工資基數計算的,社會平均工資以六安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準,工傷職工本人工資為該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三、實施步驟

全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準備工作,具體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籌備階段(5月15日—5月20日)。各縣區要按照市裡的統一部署,做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動員。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確保工作有條不紊地開展。成立相關工作領導組,加強對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領導。
(二)實施階段(5月20日—6月30日)。各縣區要建立健全參保職工資料庫,全面落實參保職工實名制;對歷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和待遇支付資料進行整理和分類歸檔;對暫收款、暫付款和欠費進行全面清理,做到賬目清楚、賬表相符。市政府將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各縣區歷年工傷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和運行情況進行審計,並作出審計結論。各縣區要確保在6月30日前將工傷保險基金全額上解到市財政專戶,自7月1日起全面執行確定的市級統籌各項制度。
(三)總結完善階段(7月1日—7月30日)。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善後工作,按照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要求對相關制度進行修改和對接,確保協調統一。市政府將對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總結和通報。

四、責任分工

(一)縣區政府的職責
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後,各縣區政府(管委)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要切實加強領導,加強機構建設,按照市政府的統一布置,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加強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加大參保單位工傷保險欠費清理工作力度,實現應保盡保,應收盡收。
(二)部門的職責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認定,參保擴面、征繳、稽核和工傷待遇支付等工作,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預防和宣傳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及時撥付工傷保險基金;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工傷保險事業的投入。
地稅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徵收工作,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工傷保險的擴面、征繳和稽核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審計,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合規使用。
國庫部門或開戶行收到財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基金撥款憑證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憑證後,應當即時辦結。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即時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各縣區及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六安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制定工作方案,協調解決組織實施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承擔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日常工作。
(二)落實考核機制。市政府每年對市級統籌工作進行考評,對完成任務並取得優異成績的縣區政府(管委)和單位進行通報表彰;對未完成任務的縣區政府(管委)和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市級統籌後,完成當年任務的縣區政府(管委),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不足部分經市政府批准先由縣區基金分戶結餘的基金支付解決,仍不足支付的,從市級統籌基金中予以支付;未能完成當年任務的縣區政府(管委),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不足部分經市政府批准先由縣區基金分戶結餘的基金支付解決,仍不足支付的,由市級統籌基金和該縣區財政按4:6的比例分擔。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傷保險工作實行責任目標管理,將工傷保險工作統一納入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實行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實行審計監督。各縣區應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34號) 要求,加強基金監督,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對歷年的基金收入、支出、結存等進行內部審計和自查自糾,嚴格確保基金運行質量。市審計、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精幹力量,開展基金審計工作。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所在縣區必須及時糾正。
(四)嚴肅工作紀律。為準確掌握各縣區基金徵收、積累、使用等運行情況,便於基金審核和上解工作的順利開展,決定自2010年5月20日至6月30日為縣區工傷保險基金的封閉期,在此期間到工傷保險基金上解完畢前,各縣區工傷保險基金處於凍結狀態,各項基金支出暫停,經辦機構不得以暫付、暫借等任何名義動用或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確需支付基金的,由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書面申請報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按程式支付。
對因在工傷保險市級統籌中工作不力或違反規定動用工傷保險基金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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