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為規範、指導我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省政府《關於提高我省社會保險區域統籌層次的通知》(粵府〔2001〕5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惠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惠府辦〔2004〕32號
為規範、指導我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省政府《關於提高我省社會保險區域統籌層次的通知》(粵府〔2001〕5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統籌的範圍、項目、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即統一繳費基數,統一繳費費率,統一待遇計發標準,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市財政墊付。
二、工傷保險費的征繳
(一)繳費基數:工傷保險繳費基數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相同。
(二)繳費費率:工傷保險繳費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制。
工傷保險的基準費率為:一類行業0.8%;二類行業1.2%;三類行業1.5%(行業分類見附表)。基準費率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准。
為鼓勵用人單位重視安全生產,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用人單位年度內的工傷事故率、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適度調整下一年度的繳費費率,浮動費率最低為50%,最高為150%。浮動費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年7月1日作出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三)征繳辦法:工傷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徵收,並將征繳數據通過信息交換網路交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三、工傷保險基金上解與撥付
(一)每月3日前,各級地稅部門應將上月徵收到的工傷保險費全額上繳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本辦法實施時,由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預撥2個月的周轉金,存入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各縣、區歷年累積工傷保險基金全額上繳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次月10日前將上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總額上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20日前,分別將各縣、區上月實際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匯總後向市財政部門申報請拔,市財政部門應在25日前將請拔的工傷保險基金拔入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用於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四、工傷保險待遇
(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市統計部門發布,全市統一執行。
(三)待遇審核和發放。工傷保險待遇由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上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審核後將工傷保險費用劃撥至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工傷職工的用人單位或工傷定點醫療機構。
五、工傷認定
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工傷認定,統一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認定程式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六、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日常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操作程式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另行制定。
七、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八、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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