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推進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實施方案

《永州市推進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實施方案》已經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8月2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推進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26日
  • 發布單位: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永政辦發〔2021〕18號
全文,解讀,

全文

為推進我市工傷保險制度公平可持續發展,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效率和抵禦風險能力,提升工傷保險保障水平,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湖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0〕5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統一規範。建立統一規範、高效便民的工傷保險工作體系,完善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制,實現服務均等化、業務規範化、管理精準化。
職責明晰。建立職責分工明確、責任邊界清晰的分級管理責任制,強化市、縣兩級政府對工傷保險工作的主體責任,全面落實屬地責任。
缺口分擔。貫徹落實省級調劑金制度,我市基金出現缺口時及時申請使用調劑金,提高基金抗風險能力和使用效率,同時建立基金缺口分擔機制。
強化考核。建立科學的考核機制,推進各地參保擴面、基金征繳、工傷待遇支付、基金監管等各項工作責任落實。
最佳化服務。全面提升我市工傷保險行政工作和經辦服務的質量、水平,充分利用信息系統提升信息化、便利化程度,實現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經辦信息的查詢、共享,進一步提升全市工傷保險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工作目標
在全市範圍內按照省里政策規定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在基金管理上,實行全市統收統支,及時向省里上解調劑金,在我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出現缺口時,按照程式向省里申請使用調劑金。
三、主要內容
(一)工傷保險基金全市統收統支管理,按規定向省里上解省級調劑金。
1.工傷保險基金全市統收。工傷保險基金全市統收是指我市各縣市區(含管理區、永州經開區,下同)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永州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市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基金收入項目按《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工傷保險基金全市統支。工傷保險基金全市統支是指市財政專戶統一撥付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各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按《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各縣市區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情況按季度向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提出用款申請。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審核匯總(含市本級用款申請)報市財政局審核批准後,由市財政專戶統一撥付至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支出戶,再由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撥付至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出工傷保險基金。
3.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和責任分擔。工傷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市人社、財政、稅務等部門負責制定我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明確市本級、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預算目標管理。建立工傷保險基金責任分擔機制,合理確定市本級、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對工傷保險基金缺口的分擔責任,責任分擔的具體辦法由市人社、財政等部門負責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4.及時上解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依規申請使用省級調劑金。按照省里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解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目前按工傷保險費收入的5%提取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省里調整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提取比例時,按照調整後的提取比例上解省級調劑金。當我市工傷保險基金存在缺口、出現較大以上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出支付困難等符合申請省級調劑金的情形時,由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向省里申請使用省級調劑金。
(二)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全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築、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和機場等行業工程建設項目可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穩步推進全市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按照人社部、省人社廳等具體政策要求,積極抓好落實。我市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發生工傷時,原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保障其工傷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確定,由所在單位支付。
(三)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實施全省統一、可浮動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全市參保單位按照全省工傷保險一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分別按0.6%、0.9%、1.2%、1.4%、1.7%、2.1%、2.4%、2.6%執行。取消煤礦、礦山按產量計算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政策。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基準費率統一按工程契約總造價的1.8‰執行。
實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期間,現行費率低於基準費率的,按現行費率執行;現行費率高於基準費率的,按基準費率執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到期後,執行全省統一的基準費率。
實行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制度,我市在統一費率的基礎上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工傷保險費收支、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進行浮動。具體浮動方案由市、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測算,按照湖南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確定,並報市人社局審批實施。
(四)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市人社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工傷保險工作。市人社局負責市本級和中央、省駐永有關單位及管理區、永州經開區轄區內工傷認定工作。各縣市區人社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各縣市區人社部門負責的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難的工傷認定案件必須報市人社局進行備案。市人社局制定出台我市工傷認定工作規程,並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工作。省駐永參保單位職工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難的工傷認定案件,由市人社局認定並報省工傷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備案。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我市勞動能力初次(複查)鑑定工作,同時負責辦理省駐永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複查)鑑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並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好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的申請受理、資料收集、遞送及再次鑑定結論的送達工作。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五)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國家、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及標準支付相關待遇費用。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涉及到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一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本人工資能夠核定的,按照本人工資確定;無法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相關待遇核發基數。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未公布的,可暫按上年度計發標準核發相關待遇,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後,相關待遇再據實結算。
(六)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建立統一規範的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制,統一經辦標準、規範業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負責市本級各項經辦工作,並指導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業務。全市各級工傷保險部門使用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財務信息系統,實現數據互聯互通、省級集中管理、業務財務無縫對接,工傷保險待遇聯網結算。
(七)統籌開展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協定機構管理等相關工作。市人社局、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要會同相關部門統籌謀劃並組織開展工傷預防、工傷醫療、工傷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等相關工作;要按照職能許可權統籌管理全市範圍內工傷保險協定機構並進行分級管理,其中工傷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協定機構資格認定、協定簽訂和管理,由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負責。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督促各縣市區人社部門強化協定機構監管,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運行。
四、組織實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認識。實行基金省級統籌是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公平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對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強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將更有力提升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提高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水平。各縣市區及市直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的重要意義,把開展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認真抓好落實,積極推進各項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職責。市人社局要充分發揮牽頭抓總的作用,加強對全市實施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的指導、協調,做好省級統籌政策與現行制度的平衡銜接,統籌全市工傷信息系統建設。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管,完善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明確各級財政投入的相關責任。市稅務局要加強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征繳,嚴格按國家工傷費率政策徵收保費,做到應收盡收。
(三)加強宣傳引導,創造良好氛圍。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是一項系統性、深層次的重大改革,涉及人群廣、社會關注度高。相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政策宣傳,注重輿論導向。
(四)加強銜接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有關單位和各縣市區要加強部署安排,建立工作機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和進度安排;要注重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要強化隊伍建設,配備必要力量,確保工作有序推進。尤其是要認真研究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分工、職責變化帶來的新要求,做好縣市區工傷認定工作。各縣市區及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橫向溝通,發揮職能作用,整合資源,群策群力,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工作保質保量完成。
(五)加強風險防範,有序穩妥推進。全市人社部門要認真研判推進省級統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加強對基金的監管審計,規範基金的使用,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化解風險,有序穩妥推進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省級統籌實施過程中,各縣市區遇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市人社局。
本實施方案與湘政辦發〔2020〕55號同步施行。

解讀

一、關於全省統籌模式及責任主體的問題
國家人社部、財政部規定,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模式可在“六統一”和“五統一、一調劑”兩種模式中選擇。我省採取第二種模式,即在基金管理上,實行市州級統收統支,在省級建立調劑金,用於調劑解決各市州和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缺口。基金收支、監管及工傷職工待遇保障的主體責任主要在市州。
我市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起步早,政策較為完善,工作水平一直較高。2008年年底,出台《永州市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於2009年1月正式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2009年印發《永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細則》,確定全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分級負擔”的總體統籌管理模式,具體遵循“六統一”、“五明確”管理原則(“六統一”即:統一參保範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統一經辦程式;統一基金財務賬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統一待遇支付標準。“五明確”即:明確規定行政、經辦工作職能;明確基金管理主體責任;明確參保屬地管理;明確市縣兩級政府財政風險和壓力分擔;明確建立獎勵機制)。2013年根據人社部《關於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檔案精神,印發《永州市關於進一步規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參保繳費、工傷治療康復、待遇審核、基金財務管理等工作的業務流程和相關標準做了進一步規範和明確。2014年,印發《關於工傷保險參保單位“小額工傷”實行快速處理程式的通知(試行)》,對金額較小(1000元以內)、事實清楚、沒有傷殘等級的工傷事故進行快速處理。同年,印發《永州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統籌管理工作方案》,有效推動我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2016年,全市為更好適應省管縣財政體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聯合下發《永州市關於完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嚴格規範工傷認定鑑定程式,下放工傷待遇部分審批許可權。
我市工傷保險實施省級統籌以後,將進一步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公平可持續發展,對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強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將更有力提升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提高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水平。
二、關於統一參保對象和參保範圍的問題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全省行政區域內的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築、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和機場等行業工程建設項目可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以上法定的參保對象,工傷保險應該做到應保盡保全覆蓋。另外,有幾個群體參保問題也說明一下:
一是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保問題。新頒布的《公務員法》及《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應該參加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另行制定。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台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我市已先行先試的將上述人員納入到了工傷保險保障範疇,但是目前還未實現全覆蓋。為此實施方案在“統一參保對象和參保範圍”中規定:“穩步推進全市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進一步提高我市工傷保險全覆蓋範圍,促進工傷保險待遇的公平。
二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保和快遞小哥、滴滴司機、平台直播、微商等新業態從業人員,社區、村委會、公益性崗位、職業院校頂崗實習學生等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問題。因國家相關工作尚在試點階段,具體政策尚未明確,我市將按照人社部和省廳的部署和政策規定積極貫徹落實。
三、關於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及繳費基數的問題
我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費率問題,經測算,確定了全省八大類行業基準費率為 0.6%、0.9%、1.2%、1.4%、1.7%、2.1%、2.4%、2.6%,項目參保費率為工程總造價的1.8‰。我市要嚴格按照全省統一費率標準執行,並嚴格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進行費率上浮和下調。實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期間(階段性減負降費政策繼續執行到2022年 4月30 日,我市累計基金結餘超過48個月,本次降費50%,為全省降費比例最大市)。項目參保費率可參照費率浮動辦法進行浮動。關於繳費基數,《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因此,工傷保險費征繳關鍵是要核實單位工資總額。當然,全市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參保權益登記時要明確個人的繳費基數,可以按照全省全口徑社平工資的60%、300%進行攔頭保底,後續征繳基數和待遇核發基數將逐步按照全省全口徑社平工資保持一致。
四、關於統一工傷職工待遇政策的問題
根據工傷保險政策,部分工傷保險待遇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核定基礎。實行工傷保險省級統籌以前,我市對於“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實行省級統籌後,我市在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涉及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這將實質上提高我市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水平。
五、關於市州基金統收統支的問題
一是統收。工傷保險基金市州統收是指我市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金征繳職責劃轉後統一由稅務部門徵收,具體職責邊界、工作程式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我市目前已經建立社保費征繳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人社、財政、稅務、人民銀行永州中心支行、銀監局永州分局等部門按分工抓好落實。工傷保險基金收入項目按《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統支。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按《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基金由市州財政專戶統一撥付至市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再由市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撥付至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市本級、各縣市區、管理區、永州經開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出工傷保險基金。市州整體出現基金缺口可通過費率上浮和申請省級調劑金予以解決,省級調劑金不直接對縣市區進行調劑。當我市出現重大工傷事故出現支付困難時可向省里申請使用調劑金保障工傷職工工傷待遇。
我市工傷保險基金已經實行統收統支12年,相關工作運行穩健。
六、關於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職責的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上述規定,實行省級統籌後,市州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本市州內所有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也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從目前工作實際來看,我市每年的工傷認定案件平均約為3000 件左右,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人員編制平均為3人(其中1人駐村擔任鄉村振興工作隊長,實有人員僅2人)。因此,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難以承擔全市的工傷調查和認定工作。為此,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湖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0〕55號)規定:市人社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工傷保險工作。市人社局負責市本級和中央、省駐永有關單位及管理區、永州經開區轄區內工傷認定工作。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各縣市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的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難的工傷認定案件須報市人社局進行備案。這也符合“基金上統,工作下沉”的統籌原則。同時,市人社局加強縣市區工傷認定的指導和監督,對工傷認定採取備案、抽查、聯合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管,同時,明確了市人社局對於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難的工傷認定案件進行審核備案的監督管理措施。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我市勞動能力初次(複查)鑑定工作,同時負責辦理省本級參保駐永單位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複查)鑑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並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好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的申請受理、資料收集、遞送及再次鑑定結論的送達工作。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七、關於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的問題
落實工傷保險省級統籌,關鍵是統一全省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實現數據省級集中,這也是省級統籌的具體內容之一。為此,實施方案明確:建立統一規範的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制,統一經辦標準、規範業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全省統一工傷保險業務、財務信息系統,實現數據互聯互通、省級集中管理、工傷保險待遇聯網結算。目前,我市工傷保險信息化建設全力推進,已經統一使用現有的“核三”系統,實現數據省級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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