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工傷康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關於推進工傷康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關於推進工傷康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是2023年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國殘聯七個單位聯合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進工傷康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17日
  • 發布單位:工傷保險司
制定經過,意見全文,主要內容,內容解讀,

制定經過

2023年08月17日,《關於推進工傷康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公布。

意見全文

工傷康復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工傷職工回歸社會、重返工作崗位、實現有尊嚴的生活具有重要意義。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進工傷康復工作提質增效,充分發揮工傷保險制度優越性,切實解決工傷康復事業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思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推動高質量發展和健康中國戰略,切實推動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建設,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工傷康複製度體系,更好地滿足工傷職工康復需求,努力使工傷職工得到有效康復,使工傷職工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標。2023-2027年,工傷康複製度體系更加健全,職業康復穩步推進,管理服務更加精準,社會康復加快拓展,工傷職工享有公共服務水平大幅提升,康復成效顯著提高,重返崗位和融入社會能力明顯增強。
二、健全工傷康複製度和標準
(一)完善工傷康復管理制度。以醫療康復為基礎、職業康復為核心、社會康復為紐帶、再就業扶持為延伸,進一步夯實工傷康複製度基礎,完善工傷康復相關標準,及時修訂相應的目錄和規範。各地要根據新形勢新要求,補短板、強弱項、固優勢,研究制定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相適應的工傷康復管理辦法,完善相應政策和標準,明確相關工作程式,建立康復效果評估機制,形成科學合理、嚴謹有序、高效便民的工傷康復管理制度。
(二)加強門診和社區醫療康復。充分發揮基層康復積極功能,將工傷康復協定管理由住院康復向門診和社區康復延伸,將符合規定的門診和社區康復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各地要明確門診和社區康復功能定位、服務內容和標準,做好與住院康復的管理服務銜接,以功能改善為導向,加強康復效果評估和結果套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居家康復管理服務模式,明確相應管理機制、服務內容以及支付方式和標準。
(三)加快推進職業康復。完善職業康復政策法規,強化行業規範和成效評估,加強人才隊伍、職業康復機構建設,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探索建立工傷康復與就業促進等政策和管理服務銜接協同機制,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職業康複製度。國家適時開展職業康復協同就業、職業技能培訓、殘疾人康復政策以及管理服務銜接、共享的試點工作,在評估試點成效的基礎上逐步推開。
(四)積極拓展社會康復。充分依託本地區社會服務體系,探索通過社會工作方式,促進完善工傷職工心理社會適應、社區生活獨立等康復服務保障,推動工傷職工有效獲取與自身康復需求相適應的社會康復。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建立購買社會康復服務機制,統籌各級各類社會資源助力工傷職工重返社會和工作崗位。
三、完善工傷康復工作機制
(五)建立健全工傷康復早期介入機制。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中醫藥、民政、殘聯等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建立工傷康復早期介入機制,明確工作程式,簡化工作環節和證明事項;推動工傷康復與醫療救治有序銜接,各環節管理服務相互促進。工傷康復協定機構要建立工傷康復早期介入標準和流程,針對工傷職工不同傷情特點進行康復價值評估,制定個性化康復治療方案,規範開展工傷康復。不具備工傷康復早期介入能力的相關機構可依託具備相應能力的機構提供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積極探索工傷醫療救治和工傷康復一體化管理服務。
(六)逐步建立“先康復後鑑定”工作機制。完善工傷康復申請和實施勞動能力鑑定的銜接機制,探索制訂與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相銜接的工傷康復效果綜合評估標準,對經確認有康復價值的工傷職工,要引導其進行相應的工傷康復並通過康復效果評估後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有條件的可結合實際選擇不少於2種適宜傷情開展“先康復後鑑定”工作,制定相關工作方案,明確政策措施和實施路徑,及時總結經驗,穩步推開。
四、創新工傷康復扶持政策
(七)完善工傷康復政策。《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覆蓋住院和門診治療以及工傷康復全程。工傷保險協定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定機構為工傷職工實施《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內的康復項目,所發生費用按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發揮中醫藥在工傷康復中的特色優勢,積極將符合條件的中醫治療類康復項目納入本地工傷康復服務項目範圍。鼓勵工傷康復新技術推廣套用,工傷康復項目與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重合的,可以相關部門制定的政府指導價作為費用保障標準的依據;工傷康復項目屬於非醫療事項的,或屬於醫療事項但相關部門未制定政府指導價的,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做好費用保障標準的制定、調整和最佳化工作。
(八)推動工傷康復和就業促進深度融合。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傷殘職工,有就業意願並登記失業的,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各地可按規定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納入就業援助範圍,落實相應的就業服務和扶持政策。建立工傷康復人員信息庫,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提供就業服務和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九)推進工傷職工享受殘疾人服務待遇。推動符合條件的工傷職工按規定辦理殘疾人證,按規定享受殘疾人優惠扶持政策。惠及當地所有殘疾人的康復、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促進等服務和設施,符合條件的工傷職工可憑殘疾人證按規定享受相關服務。
五、加強工傷康復精細化管理
(十)合理利用工傷康復服務資源。各地要按照“工傷康復相對集中”的原則,從工傷救治期、工傷康復急性期、穩定期到維持期,統籌工傷康復服務資源和工傷康復需求,合理布局工傷康復協定機構,逐步形成銜接順暢、功能互補的工傷康復服務體系。鼓勵積極拓展工傷康復服務,可以將符合條件的各級工會所轄的“工人療養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管理的“優撫醫院”、依託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建設的塵肺病康復站(點)、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按規定納入工傷康復協定機構範圍。
(十一)完善工傷康復協定機構管理。加強工傷康復協定機構協定管理工作,細化協定簽訂內容,加大對工傷康復協定機構指導和培訓力度。加強對工傷康復協定機構的監管,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考核相結合的監管機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轄區內工傷康復協定機構開展康復服務質量考核評估,有條件的地方也可探索建立第三方參與的聯合考核評估機制,加強考核評估結果運用。建立協定退出機制,推動協定管理與康復服務質量、費用結算、協定機構退出等關聯管理。
(十二)加強工傷康復費用監督管理。各地要發揮工傷保險對工傷康復服務行為和費用控制的激勵約束作用,探索實施按項目、按病種等多種支付方式並存的複合支付方式,鼓勵探索按床日、按人頭計費的新方式,建立結餘留用、超支合理分擔的激勵約束機制。探索建立覆蓋工傷康復全程的質量控制機制以及以職業回歸和社會回歸為導向的評估機制。探索對工傷康復費用開展智慧型實時監控,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工傷康復費用開展全程監控和智慧型審核。促進工傷康復協定機構行業行為規範和行業自律,探索引入行業協會和學會協同提升監管能力。
(十三)組建工傷康復專業隊伍。建立國家級工傷康復專家庫,參與完善工傷康複製度建設和政策研究,協助制定全國工傷康復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支持各地根據實際建立本地工傷康復專家庫,協助推進本地區工傷康復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工傷康復確認、效果評估和疑難案例評定以及工傷康復協定機構管理和考評等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工傷康復專管員,參與工傷康複流程管理,提供“全鏈條”輔助服務。
六、提升工傷康復服務水平
(十四)最佳化工傷康復供給側服務。各地要加強工作指導,促進工傷康復協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提升技術力量和設施功能,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進一步發揮工傷康復示範平台引領作用,完善相應管理辦法。總結評估區域性工傷康復示範平台開展成效,建立全國工傷康復重點城市聯繫制度。各地要充分發揮區域性工傷康復示範平台和工傷康復重點聯繫城市“龍頭”作用,形成分級示範帶動效應,持續推進本地工傷康復工作,全面提升工傷康復管理服務水平。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依託本地具備實施康復條件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培訓和就業指導機構等,組建“工傷康復聯合體”,建立聯動協同機制,促進提升工傷康復服務質量和最佳化服務流程。
(十五)暢通工傷康復服務綠色通道。各地要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政策要求,探索建立工傷認定和工傷康復申請聯動機制,完善工傷康復申請、康復價值確認、康復效果評估等程式銜接。要明晰工作流程,精簡證明材料,加強主動服務,便捷辦事程式。加快推動經辦服務模式轉型升級,推行網上辦事,普及掌上服務,提升服務效率。
(十六)積極推進工傷康復管理服務數位化轉型。各地要將工傷康復納入省級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規劃設計,推動工傷康複數字化與管理服務深度融合,全面實現工傷康復費用持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保卡)聯網直接結算,整體提升工傷康復管理服務信息化水平。鼓勵各地基於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等技術手段,最佳化整合康復教育、醫療科技、業務培訓等資源,切實提升服務成效。
七、切實加強對工傷康復工作的領導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大政策完善力度,推動政策協同形成合力,共同促進工傷康復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快推動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統一規範全省工傷康復工作。積極推進工傷康復事業發展各項工作和任務落實。要加強職業康復體系建設,促進工傷康復與就業、培訓政策和管理服務協同發展。衛生健康和中醫藥部門要分別積極推動落實康復醫療發展、中醫康復發展政策措施,提高服務能力。民政、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要積極推進殘疾人康復工作與工傷康復工作的協作機制,進一步拓寬工傷致殘和殘疾人康復、培訓、就業等待遇和管理服務的共享與合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充分發揮“優撫醫院”的公共服務功能,協同推進提升工傷康復服務質量。醫療保障部門要做好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完善醫療康復項目價格政策。 各地要完善工作機制,強化政策落地,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推進方案,抓好落實。運用民眾喜聞樂見的宣傳形式,加強工傷康復宣傳和引導,特別是加強工傷職工就業和技能培訓優惠政策和信息的宣傳普及,積極宣傳地方工作亮點,促進經驗交流;積極宣傳先進典型,營造工傷職工自尊自強自立、積極融入社會,用人單位勇於承擔社會責任、積極接納工傷人員,有關部門積極聯動、充分發揮合力的良好氛圍。

主要內容

意見提出,工傷康復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工傷職工回歸社會、重返工作崗位、實現有尊嚴的生活具有重要意義,要切實推動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建設,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工傷康複製度體系。
一是健全工傷康複製度和標準。完善工傷康復管理制度,加強門診和社區醫療康復,加快推進職業康復,積極拓展社會康復。
二是完善工傷康復工作機制。重點強化健全工傷康復早期介入機制,逐步建立“先康復後鑑定”工作機制。
三是創新工傷康復扶持政策。持續完善工傷康復政策,推動工傷康復和就業促進深度融合,推進工傷職工享受相關服務待遇。
四是加強工傷康復精細化管理。合理利用工傷康復服務資源,完善工傷康復協定機構管理,加強費用監管,組建工傷康復專業隊伍。
五是提升工傷康復服務水平。最佳化工傷康復供給側服務,暢通工傷康復服務綠色通道,積極推進工傷康復管理服務數位化轉型。

內容解讀

傷康復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工傷職工回歸社會、重返工作崗位、實現有尊嚴的生活具有重要意義。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進工傷康復工作提質增效,充分發揮工傷保險制度優越性,切實解決工傷康復事業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而提出的意見。
《意見》提出,深入推動高質量發展和健康中國戰略,切實推動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建設,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工傷康複製度體系,更好地滿足工傷職工康復需求,努力使工傷職工得到有效康復,使工傷職工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意見》明確工作目標:2023—2027年,工傷康複製度體系更加健全,職業康復穩步推進,管理服務更加精準,社會康復加快拓展,工傷職工享有公共服務水平大幅提升,康復成效顯著提高,重返崗位和融入社會能力明顯增強。
《意見》要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大政策完善力度,推動政策協同形成合力,共同促進工傷康復工作。各地要完善工作機制,強化政策落地,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推進方案,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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