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戰略、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參與國家重大中醫藥項目的規劃和組織實施。
(二)承擔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督管理責任。規劃、指導和協調中醫醫療、科研機構的結構布局及其運行機制的改革。擬訂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執行。
(三)負責監督和協調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擬訂有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
(四)負責指導民族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工作,擬訂民族醫醫療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執行。
(五)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參與制定中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中醫藥的扶持政策,參與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建設。
(六)組織擬訂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參與指導中醫藥教育教學改革,參與擬訂各級各類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
(七)擬訂和組織實施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指導中醫藥科研條件和能力建設,管理國家重點中醫藥科研項目,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和推廣。
(八)承擔保護瀕臨消亡的中醫診療技術和中藥生產加工技術的責任,組織開展對中醫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醫藥文化的繼承發展,提出保護中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建議,推動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普及。
(九)組織開展中醫藥國際推廣、套用和傳播工作,開展中醫藥國際交流合作和與港澳台的中醫藥合作。
(十)承辦國務院及衛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綜合司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新聞發布、信息統計等工作;承擔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的有關工作;承辦中醫藥工作部際協調機制的有關具體工作。
人事教育司
擬訂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擬訂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承辦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的組織和指導工作;承辦參與指導中醫藥教育教學改革和參與擬訂各級各類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規劃財務司
起草中醫藥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辦部門預、決算和財務、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有關重點項目。
政策法規與監督司
起草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承辦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擬訂有關中醫藥標準;承辦中醫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規範中醫醫療服務秩序,督辦重大中醫醫療違法案件。
醫政司
擬訂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中醫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以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公立中醫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承擔推進中醫護理、康復發展有關工作。擬訂基層中醫藥服務政策、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國中醫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開展傳染病和突發事件中醫藥應急工作。
中西醫結合與少數民族醫藥司
負責中西醫結合和少數民族醫藥工作的統籌協調。擬訂中西醫結合和少數民族醫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公立中西醫結合醫院和少數民族醫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指導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的中醫藥業務以及中西醫結合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醫藥疾病預防、保健、養老等規範和標準。承擔深化醫改中醫藥相關工作。
科技司(中藥創新與發展司)
擬訂和組織實施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指導中醫藥科研條件和科技能力建設,組織實施中醫藥重點科研項目,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和推廣。組織開展中藥資源的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參與擬訂中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中藥的扶持政策,參與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建設。
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擬訂中醫藥國際交流合作規劃;承辦政府間的中醫藥多雙邊交流合作工作;開展與有關國際組織在傳統醫藥領域的交流合作;承辦與港澳台的中醫藥交流合作工作。
機關黨委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巡視工作,領導機關群團組織的工作。機關黨委設立機關紀委,承擔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
直屬單位
中國中醫科學院
中華中醫藥學會
中國中醫藥報社
中國中醫藥出版社
中國中醫藥科技開發交流中心
中國傳統醫藥國際交流中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台港澳中醫藥交流合作中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
現任領導
參考資料(截止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