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的規範化建設和科學化管理,進一步提高解決中醫藥臨床及產業關鍵問題的能力和水平,2012年5月31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以國中醫藥科技函〔2012〕98號印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職責、立項、建設、運行、經費、附則7章2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31日發布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2年5月31日
  • 發布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 檔案:〔2012〕98號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 責,第三章 立 項,第四章 建 設,第六章 經 費,第七章 附 則,附屬檔案,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通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中醫藥科技函〔2012〕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局各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醫藥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和《中醫藥創新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提出的重點任務,加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的規範化建設和科學化管理,進一步提高解決中醫藥臨床及產業關鍵問題的能力和水平,我局根據重點研究室建設的實際需求和長遠規劃,組織修訂形成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2.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建設標準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建設項目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研究室是依託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機構或企業建設,有固定人員編制和穩定研究方向,主要從事中醫藥研究的組織機構;是聚集多學科人才,按照中醫藥發展規律及學術發展需求,在重點方向或關鍵領域深入開展綜合性中醫藥研究的重要基地;是組織學術交流,運用傳統和現代研究方法獲取原始創新和自主智慧財產權成果,培養卓越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是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對重點學科、重點專科、中藥產業基地發揮引領支撐作用進行科學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國家中醫藥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重點研究室建設項目的目標是建立一批基於中醫藥學科特點、代表國家水平的研究基地和技術成果孵化、轉化基地,加強人才培養和多學科人才隊伍建設,促進中醫藥的繼承與發展,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提高中醫藥學術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促進產業技術進步。
第四條 重點研究室的主要任務是圍繞中醫藥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針對制約中醫藥發展的關鍵理論和共性技術問題,組織開展前瞻性、縱深性及綜合性研究,為理論、臨床和產業發展提供支撐。
第五條 重點研究室建設項目實行“政府引導、專家指導、單位建設、主任負責、動態管理、持續發展”的建設和運行機制。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主要管理職責是:
(一)編制重點研究室建設項目建設規劃方案,制訂重點研究室建設標準,批准項目立項,確立重點研究室並進行巨觀管理;
(二)組織設立重點研究室建設項目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在重點研究室的遴選、建設、評估過程中發揮諮詢、建議和指導作用。
第七條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的主要管理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項目建設總體部署,組織實施本地區重點研究室項目建設,並負責建設過程的組織監督管理,協調解決運行中遇到的問題;
(二)負責本地區重點研究室建設年度考核工作,並將結果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三)協同專家委員會做好重點研究室的檢查評估工作。
第八條 依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提出本單位重點研究室5-15年科學研究發展規劃,確立重點研究室重點任務和目標;
(二)負責重點研究室建設和日常管理,落實重點研究室建設和運行所需經費及相關保障條件;
(三)建立重點研究室發展保障機制;
(四)聘任重點研究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和成員,並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
(五)及時逐級上報重點研究室項目建設和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三章 立 項

第九條 申報重點研究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
重點研究室主任應熱愛中醫藥事業,貫徹執行國家發展中醫藥的方針政策,深刻理解、尊重中醫藥的理論價值和科學內涵,在本領域具有較高學術影響,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並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重點研究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重點研究室的科研團隊應立足中醫藥理論、臨床或生產實踐,具有開展自主創新的能力;年齡、職稱和知識結構合理,人員相對穩定;在每個研究方向上均有優秀學術帶頭人,曾承擔並完成國家重大中醫藥科研任務。
(二)具有穩定的研究方向和較好的研究基礎。
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醫療機構建設的重點研究室必須研究方向明確、相對穩定,且與本單位的科研優勢和發展重點一致,研究實力強,在本領域有一定的影響,有能力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
依託企業建設的重點研究室須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依託單位須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生產規模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行業內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年投入科研經費不低於年銷售額5%(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
(三)具有相應的研究條件。
涉及實驗研究工作的重點研究室要有所需技術的國家中醫藥科研三級實驗室或相應技術實驗室作為技術平台支撐;涉及臨床研究工作的重點研究室要有滿足臨床研究條件的省級以上重點專科(專病)門診和病房;依託企業建設的重點研究室須具備中試和生產的規範基地和支撐科研活動的實驗條件與場所。
(四)具備較好的組織和制度保障。
依託單位能為重點研究室提供建設經費和後勤保障等配套條件,建立有利於重點研究室運行的管理機制,能保證重點研究室建設和建成後的運行。
第十條 重點研究室應按照如下程式申報、立項: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申報檔案;
(二)依託單位根據要求進行申報並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建設申請書》;
(三)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受理申請、進行審核遴選,並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擇優推薦;
(四)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推薦,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遴選評估,審核後批准立項,並通知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申請單位填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建設計畫任務書》;
(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建設計畫任務書》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委員會論證審查後正式批覆,依託單位按照批覆要求啟動重點研究室建設;
(六)特殊情況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重點研究室在遵循中醫自身規律和體現中醫藥科研特點的前提下,以研究的重點領域、技術方法或關鍵問題命名。

第四章 建 設

第十二條 重點研究室立項後即進入首個建設實施期,建設期為3年。
第十三條 在首個建設周期內,實行重點研究室依託單位日常管理、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年度考核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委員會不定期評估相結合的動態管理模式。
第十四條 建設期內實行建設情況年報制度。重點研究室依託單位須每年向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的書面材料,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年度考核,並將考核情況書面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 建設期內由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對未通過考核、評估的重點研究室建設單位採取限期整改、取消建設項目等措施。
第十六條 依託單位應最晚於首個建設期滿後三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後,提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驗收評估。驗收工作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通過驗收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予以確認,並進入下個建設期管理;未通過驗收的應認真參考專家委員會的反饋意見,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並申請再次驗收評估;若未能按時完成整改或仍然不能達到驗收要求的,取消其重點研究室建設資格。
第十七條 通過首個建設期的重點研究室,應繼續按照重點研究室建設管理的要求運行,每2年由專家委員會對重點研究室2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一次檢查評估,評估指標包括研究水平和學術貢獻、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開放交流和運行管理、檔案驗收等。對評估結果優秀的重點研究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在各類科研計畫項目立項和科研能力平台建設等方面予以重點考慮和支持;對評估不通過的重點研究室限期整改,再評估不合格者予以撤銷。
第五章 運 行
第十八條 重點研究室要堅持相對穩定的研究方向,通過國家重大項目在本領域的研究中發揮引領作用,積極開展成果轉化與推廣,探索符合中醫藥特點、有利於突出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的多種運行機制和組織模式。
第十九條 重點研究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同時應當成立由與本研究室研究方向相關的優秀專家組成的學術委員會,指導重點研究室的科研活動。
第二十條 重點研究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以學術(學科)帶頭人和相對穩定的研究隊伍為主,可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和承擔研究課題的實際情況由重點研究室聘任流動人員。
第二十一條 重點研究室要建立良好的開放機制,採取措施吸引優秀的多學科人才,積極組織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和科研項目合作,並設立開放課題,形成較強的學術輻射能力。
第二十二條 重點研究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重點研究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註明重點研究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和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三條 國家、地方和項目依託單位應當投入相應配套的建設和運行經費,並對經費使用進行規範管理。要建立有效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
第二十四條 重點研究室經費使用由重點研究室主任根據項目建設需求,提出預算和計畫,經項目依託單位審核批准後使用。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入作為引導性經費,主要用於開放課題啟動、人才培養和梯隊建設、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以及完善資料庫、信息網路建設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2007年7月31日發布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廢止。

附屬檔案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建設標準
為做好重點研究室項目建設工作,依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制定本標準。
一、總體目標和基本要求
總體目標:
重點研究室建設要按照創新與繼承、創新與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創新與遵循中醫藥自身發展規律緊密結合的建設思路,通過建設,形成一批圍繞穩定方向開展高水平研究的科研基地,培育一批科技領軍人物和相對穩定的高水平中醫藥研究專門人才,取得一批對中醫藥學術和技術發展有影響的重大成果,初步構建符合中醫藥科學研究特點的微觀科研機制和模式。
基本要求:
(一)重點研究室作為國家中醫藥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遵循中醫藥自身發展規律、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優勢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的重要基地。它既是提供科研條件、匯聚專門人才,針對中醫藥發展的重點領域、重大需求和關鍵問題進行深入科學研究的重要基地,又是培養中醫藥科技領軍人物、開展高層次學術交流的重要平台。
(二)重點研究室的任務是根據國家中醫藥發展的戰略目標,瞄準未來中醫藥科技發展的關鍵科學問題和臨床與生產的重大技術問題,有重點地深入開展相關的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重點研究室既要出思路、出方法、出成果,又要出人才、出機制、出效益,還要積累基本科學數據、資料和信息,提供共享服務和學術交流平台,並為中醫藥戰略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三)研究室應具有一支高素質、年齡和知識結構合理且相對穩定的研究團隊,包括中醫藥領軍人物、若干優秀的學術帶頭人、高素質研究骨幹、高水平技術人員及精幹的管理人員。能夠承擔國家重大中醫藥科研任務並有較高的科研效率,積極開展高水平和實質性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科技協作。
(四)研究室應能夠凝聚和吸引優秀中青年人才,並具有良好的培養學術接班人和優秀中青年人才的條件和機制。
(五)研究室應具備兼收並蓄、公平民主、利於創新的學術氛圍和科學嚴謹、求真務實、樂於奉獻的科研風氣。
(六)研究室的研究方向應是依託單位的重點發展方向之一,依託單位應重視和支持研究室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滿足研究需求的支撐條件。
(七)研究室應具備較高的管理水平,探索符合中醫藥特點、有利於中醫藥特色優勢發揮的多種運行機制和組織模式。
二、建設內容與標準
(一)研究工作和成果
研究工作應堅持中醫學研究方法與現代科技手段、中醫學研究與多學科研究、理論與實際緊密結合的研究方法與手段。研究室取得的成果應能夠解決制約中醫藥發展的關鍵科學問題和重大技術問題,豐富和發展中醫藥學術內涵,為促進理論創新、臨床套用和產業進步提供技術支撐。
1.研究方向
(1)重點研究方向和預期創新目標應清晰明確,主要研究工作應緊密圍繞國家中醫藥科技和臨床、產業發展的重大關鍵問題。
(2)基礎研究應立足於中醫藥研究領域的前沿和交叉學科的新生長點進行探索性研究,研究應具有前瞻性,以產生新觀點、新學說、新理論等理論性成果為目標。
(3)套用基礎研究應結合中醫臨床和中藥現代化的長遠需要,為解決實際需求而進行套用理論基礎及技術基礎研究,通過產生新方法、新方案和建立新標準等解決套用中的基本問題;通過理論深化和技術整合研究,促進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成果的熟化轉化。
(4)套用研究應以解決臨床和生產中的關鍵技術問題為主要任務,以創新有效治療方法、治療方案及創造新診療設備或新藥來提高中醫臨床診療水平,或通過創新技術和方法來解決安全用藥、中藥生產及其可持續發展中存在的關鍵技術問題。
2.研究工作
(1)課題總體設定必須符合研究室學術研究方向,重點突出,沒有低水平重複和課題分散現象,且創新明顯、特色突出。
(2)截至申請驗收時間,在每個研究方向上至少要有1項國家級課題或3項省部級課題運行。
(註:國家級課題指國家“973”、“863”、支撐計畫或攻關計畫課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項目等;省部級課題指其他部委、中央直屬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主管部門下達的課題等。)
3.開放交流
(1)研究室應開展高水平、高層次和實質性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主要研究人員所參與的國際性、全國性、地區性學術交流活動,每年不少於1次。
(2)開放課題應與研究室的主要研究方向一致,支持的重點應屬於研究室的重點研究內容。客座研究人員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並有足夠的時間在研究室進行研究工作。
(3)研究室應有較好的對外開放所需要的環境和條件,包括良好的交流與合作氛圍,以及客座人員必需的工作生活條件等。
4.標誌性研究成果
各重點研究室在建設周期內必須產出以研究室固定人員為主產生的、符合其發展方向的、代表其研究工作水平的標誌性研究成果,如獲省部級科技二等獎以上的成果、發明專利及實施、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的文章及被引證明、技術轉讓和技術套用、新藥證書和醫療器械生產證書、出版的學術專著以及在科學或技術水平上有所發現或有所突破的其他成果等。所提交的標誌性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必須歸屬研究室。不同類型的標誌性成果按不同標準予以評價:
(1)基礎研究應側重於在學科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創新性的原創成果,或在解決中醫藥重大科學技術問題中提出具有創新的思想與方法,實現關鍵技術創新或系統集成。
(2)套用基礎研究應側重於在解決中醫藥重大科學技術問題中的創新思想與方法,或在實驗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實現關鍵技術創新或系統集成,能夠為推動中醫藥發展提供理論基礎和技術儲備,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和資源共享。
(3)套用性研究成果應是在中醫臨床或中藥生產中,為解決套用推廣而進行的新工藝和新技術整合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應已在醫療或生產實踐中套用,並對提高臨床療效或中藥生產的水平和質量發揮重要作用。
(二)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
1.隊伍建設
(1)研究室主任應熱愛中醫藥事業,能夠貫徹執行國家發展中醫藥的方針政策,深刻理解、尊重中醫藥的理論價值和科學內涵,掌握本學科國內外發展現狀與趨勢,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並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在研究室從事科研和組織領導工作,在研究室的建設與發展中起主導作用,每年在研究室的工作時間不得低於60%。
(2)研究室有一支高素質、年齡、職稱與知識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長期從事該領域研究的科研團隊。每個研究方向至少有1名具有正高級中醫藥專業技術職稱的優秀學術帶頭人,同時有以高素質的中青年研究人員構成的研究群體和精幹穩定的管理人員,能夠滿足研究室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要求,並具備促進研究室進一步發展的潛力。團隊人員應團結協作,具有獻身精神和良好的學風。有不少於60%的固定人員參加了所提交的標誌性成果的研究工作。
(3)學術帶頭人是本學科領域或交叉學科領域的優秀學者,能夠與研究室主任協同合作,學術思想活躍,研究成果顯著,在研究方向及研究結構調整、組織科研項目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在國際、國家級學術組織中擔任重要學術職務。
2.人才培養
研究室應是本學科領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養基地,應具有良好的培養學術接班人和優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與業績,人才培養的質量得到同行的公認。建設期滿時,引進、培養的高層次青年人才應占總固定人員數的30%以上。
(三)機制建設和運行保障
1.研究室應具備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運行機制,能夠積極促進研究室人員的合理流動和結構最佳化,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激勵創新意識,營造加快中青年科技人員脫穎而出的學術氛圍和工作條件。
2.研究室規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工作科學有序,經費管理規範,人員崗位職責明確,研究資料真實、完整,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環境整潔。
3.研究室具備與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相匹配的先進設施和設備,有不低於80m2的獨立、專有的辦公用房,科研業務用房相對集中,信息網路化管理套用良好。
4.依託單位應高度重視重點研究室建設工作,應將研究室建設成績納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標,支持重點研究室的綜合建設,及時配套到位建設經費,並在科研活動、技術支撐、機制建設、人才保障和後勤保障等方面給予足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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