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研究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研究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在1989.08.14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研究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 頒布時間:1989.08.14
  • 實施時間:1989.08.1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請,第三章 評審,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獎懲,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調動廣大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中醫藥科學研究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促進中醫藥科技進步及學術發展,特設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研究基金。
第二條 科學研究基金資助有創造精神和開拓能力的中醫藥科技工作者開展中醫藥套用研究、基礎研究、開發研究及少量軟科學研究。
第三條 科學研究基金資助項目包括:重大項目、重點課題、青年基金課題。重點課題三年集中受理一次,青年基金課題二年集中受理一次,重大項目可根據情況,隨時論證確立。青年基金課題的管理,依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青年中醫藥科學研究基金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條 科學研究基金資助的課題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選題圍繞提高中醫藥防病治病能力,提高臨床療效及對中醫藥學術發展有較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問題;
2.學術思想新穎,立題根據充分,有先進、科學、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
3.有良好的科學研究基礎,具有深入開展科學研究的基本條件;
4.研究內容代表國內先進水平,目標明確,一般可望在二至三年內取得預期的結果;
5.經費預算適當、合理。
在條件相近的情況下,對於優秀青年及少數民族、邊遠地區中醫藥科技工作者,優先予以支持。
第五條 科學研究基金結合全國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及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綱領,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等實施。
第六條 科學研究基金資助包括無償資助和有償資助。有償資助主要用於開發研究,償還比例視具體課題而定。
第七條 科學研究基金確定資助的形式,以公開招標與委託、計畫任務下達相結合。重大項目以組織協調、計畫任務下達形式安排;重點課題、青年基金課題以招標形式確定。招標的實施步驟為:計畫指導、公開招標、志願申請、單位審核、同行評審、擇優資助、簽訂契約、專款專用。
第八條 運用電子計算機“全國中醫藥科技管理系統”參與科學研究基金資助課題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科學研究基金來源於中醫藥科技三項費用、社會捐贈及事業費等。

第二章 申請

第十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全國中醫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中醫藥學術需要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專家委員會意見,制訂和發布《項目指南》,指導、協調課題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處及局直屬單位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要求,負責組織科研基金課題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者須是實際主持和從事課題研究工作的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務或職稱的科技工作者。申請資助者申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研究基金課題數,連同正在進行的部局級以上課題數,不得超過兩項。
第十二條 申請資助者須根據本辦法及《項目指南》的要求,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研究基金課題申請書(契約書)》,經所在單位對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經費的合理性及單位對基本工作條件能否保證等進行審核和簽署的真實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經費的合理性及單位對基本工作條件能否保證等進行審核和簽署意見。
第十三條 《申請書》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處及局直屬單位統一審核、蓋章(一式四份),並集中錄入計算機軟碟(一份),上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

第三章 評審

第十四條 科學研究基金課題的評審工作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組織進行。評審堅持“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公正合理、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十五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申請課題的具體情況送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專家委員會同行專家評審。
第十六條 參加評審人員對申請書的內容、評審情況及專家評審意見負有保密責任。評審專家如有申請或參加申請的課題,在評審該課題時要迴避。
第十七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申請課題進行覆核,並將評審結果通知申請資助者個人及所在單位。申請資助者個人及所在單位在接到批准資助的通知後,如有不同意見,應在一個月內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提出,逾期則按評審意見執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條 除重大項目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直接管理外,重點課題、青年基金課題均委託受資助者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處及局直屬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 科學研究基金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年度撥款。資助經費不包括外匯。
第二十條 科學研究基金課題經費限於支付課題研究直接需要的開支,開支範圍包括:
1.儀器設備及零配件購置;
2.消耗性實驗材料(包括試劑、實驗動物、藥品、標準品等);
3.加工、測試、計算、臨床觀察;
4.資料及參加國內學術交流。
課題經費要獨立核算、厲行節約、專款專用。課題經費不得用於支付人員工資、獎金、勞保福利、基建及課題需要以外的其它開支。要充分利用已有條件或協作條件,鼓勵通過橫向聯繫,爭取多渠道資助。課題完成後的節餘經費,可由受資助者提出使用計畫,轉入新的研究工作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 受資助者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處及局直屬單位和受資助者所在單位負責對受資助者的研究工作進行檢查、監督,並在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上給予支持和保證。
第二十二條 受資助者如出國及病休一年以上、工作調動或發生其它意外情況,受資助者及所在單位應採取措施,保證研究工作按計畫進行,並將安排情況抄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
第二十三條 受資助者每年年終須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研課題執行情況報告表》,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處及局直屬單位報告課題執行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處及局直屬單位將本地區、本單位報告材料匯總,集中錄入計算機軟碟(一份),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課題研究取得重要突破及研究方案的重大更改應隨時報告。
第二十四條 受資助者在研究工作結束後,應及時進行總結,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研課題驗收鑑定申請書》,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在3個月內,根據課題性質,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處及局直屬單位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提出驗收鑑定申請。
第二十五條 科學研究基金課題的驗收鑑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執行。重大項目的驗收鑑定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批准和組織,重點課題及青年基金課題由受資助者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處及局直屬單位批准和組織。驗收鑑定結果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以示課題完結。
第二十六條 受資助者在進行科研工作報告、發表論文、申報獎勵時需註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研究基金資助”字樣,重要檔案抄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七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檢查、評議受資助者的研究工作情況。受資助者由於主客觀原因未能按預定計畫完成研究任務者,需及時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說明情況。對由於主觀原因造成未按計畫完成任務,又不能及時作出說明並採取補救措施者,經費使用不當者,將根據具體情節予以停止、追回撥款以至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