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公立醫院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 共十三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3〕245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公立醫院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於支持公立醫院改革和發展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要按照醫改工作要求及相關規劃,合理確定補助資金使用方向,並對補助資金支持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科學論證。
(二)統籌分配,保障重點。要統籌考慮公立醫院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補助資金預算,切實保障醫改重點項目的資金需求。
(三)強化管理,注重實效。要加強對補助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管理,規範各個環節的管理要求,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責任,保障補助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績效評價,量效掛鈎。要強化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管理,並建立績效評價情況與資金安排掛鈎機制,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等相關部門根據國務院醫改工作部署和公立醫院改革工作重點安排使用。現階段重點支持公立醫院綜合改革、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等工作。
(一)用於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方面的補助資金主要支持推進城市和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相關工作。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試點地區數量、補助標準以及評價結果等因素分配,採用“當年全額預撥、次年考核結算”的方式下達。
(二)用於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方面的補助資金主要支持各地按規劃開展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主要包括對按規劃建設設定的培訓基地的設備購置、教學實踐活動以及面向社會招收和單位委派培訓對象的生活學習等支出的補助。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培訓基地和培訓對象數量、補助標準以及評價結果等因素分配,採用“當年全額預撥、次年考核結算”的方式下達。
(三)用於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方面的補助資金主要支持全國包括民營醫院在內的三級醫院開展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主要包括對完成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所需的設備購置、人才隊伍建設、適宜技術推廣等支出的補助。補助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對於經過評審產生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採取“先期按比例預撥、項目結束後考核結算”的方式下達。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補助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和財政部另行發布。
(四)用於其他醫改方面的補助資金主要支持根據醫改工作安排除上述支出以外、與公立醫院改革和發展相關的其他工作。具體補助內容和方式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等相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醫改相關規劃以及年度醫改重點工作安排研究確定。
第五條 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163號)要求,做好補助資金績效目標的設立、審核、下達工作。
第六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等相關部門提出預算安排建議,財政部根據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相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具體預算金額。
第七條 中央財政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於每年9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並在全國人大批准預算後九十日內正式下達補助資金。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補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第八條 具體使用單位收到補助資金後,要按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快預算執行。
第九條 補助資金要專款專用,各級財政、衛生計生、中醫藥等部門要按照項目有關規定安排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改變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年度未支出的補助資金,按財政部對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條 各級衛生計生、中醫藥等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並對相關工作進展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與補助資金分配掛鈎。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衛生計生、中醫藥等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認真開展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有關要求對補助資金實施全面預算監管。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衛生計生、中醫藥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3〕2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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