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概述
北京市華夏中醫藥發展基金會(Huaxia Chinese Medical DevelopmentFoundation)是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主管、北京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註冊本金200萬人民幣(原始基金),成立於2006年2月22日。
北京市華夏中醫藥發展基金會,集結全社會熱衷於轎重嬸中醫藥事業發展、熱衷於公益事業仁人志士的力量,大力宣傳中華傳統醫藥文化、支持現代中醫藥的研究與發展,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與套用,推動中醫藥國際產業化發展,獎勵對中醫藥事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或集體。
北京市華夏中醫藥發展基金會,將採取多渠道、形式多樣的方式募集資金,不斷擴大原始基金的數量,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最大的支持。
基金會宗旨
繁榮中醫藥事業,弘揚中醫藥文化,提升與放大中醫藥的社會價值與經濟價值,造福於人類!
業務範圍
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接受國內外企事業、團體及個人捐助;
2、支持醫藥科研、醫療、教學及產業開發;
3、組織開展中醫藥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4、支持中醫藥人才培養;
5、獎勵在中醫藥研究、臨床套用及產業化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6、開展中醫藥國際服務,推動中醫藥國際化發展;
7、組織開展學術會議及中醫藥科普活動;
8、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公益性活動,等等。
理事會成員
理事長: 韓宏偉
副理事長: 魏文江 李立相 蔡迎春 許喜林 石學敏 肖培根 靳學峰 何 浩
常務理事: 陳可冀 顏德馨 任繼學 周仲瑛 王承德
基金會監事:滕 鍵
專家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張耀聖(東直門醫院科研處保健品評價中心主任, 醫學博士、副主任醫師)
時 傑(中國藥物依賴性研究所,博士、副研究員)
張金生(世界英才雜誌責任總編)
執行秘書長: 何 浩
副秘書長: 靳學峰
高級顧問
石學敏:
針灸學專家﹑主任醫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工程院院士;
肖培根:國際著名的傳統藥物學家﹑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藥用植物及中藥研究主要奠基人和學術帶頭人;
陳可冀:國際懂蒸洪著名的心血管病﹑老年病專家﹑教授、博士導師、中國科學院院士;
王承徳:著名中醫專家、基本藥物評審專家、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台港澳交流中心主任。
法律顧問
陳 柱(北京市國聯律師事務所)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繁榮中醫藥事業,弘揚中醫藥文化,為人類造福。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永罪堡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相關企業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東路108 號 2號樓16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接受國內外企事業、團體及個人捐助;
(二)組織開展國內外中醫藥學術的合作、交流與研究;
(三)支持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開發;
(四)支持中醫藥人才培養;
(五)支持中醫藥學術著作的編輯出版;
(六)組織開展中醫藥科普活動;
(七)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仔院。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本基金會基金的主要捐助人;
(二)熱心中醫藥事業,樂於奉獻;
(三)遵守政策法規,堅持原則,辦事公正,品德高尚。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斷妹坑照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理事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充淋判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理事會會議和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有權提出質疑、只項頁寒意見、批評和建議,有監督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執行理事會決議,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略)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利息和投資收益;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所得收入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同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捐贈在100萬元以上的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
(三)其他理事會認為重大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認為應當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1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法律顧問
陳 柱(北京市國聯律師事務所)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繁榮中醫藥事業,弘揚中醫藥文化,為人類造福。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相關企業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東路108 號 2號樓16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接受國內外企事業、團體及個人捐助;
(二)組織開展國內外中醫藥學術的合作、交流與研究;
(三)支持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開發;
(四)支持中醫藥人才培養;
(五)支持中醫藥學術著作的編輯出版;
(六)組織開展中醫藥科普活動;
(七)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本基金會基金的主要捐助人;
(二)熱心中醫藥事業,樂於奉獻;
(三)遵守政策法規,堅持原則,辦事公正,品德高尚。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理事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理事會會議和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有權提出質疑、意見、批評和建議,有監督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執行理事會決議,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略)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利息和投資收益;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所得收入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同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捐贈在100萬元以上的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
(三)其他理事會認為重大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認為應當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