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加強工傷康複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加強工傷康複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 檔案號:勞社廳發[2007]7號
  • 發布時間:二○○七年四月三日
  • 發布單位:勞社廳
  • 勞社廳發:[2007]7號
通知,正文,充分認識工傷康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傷康複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工傷康複試點工作的主要任務,工傷康複試點工作的實施步驟及要求,切實加強對工傷康複試點工作的領導,

通知

關於印發加強工傷康複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勞社廳發[200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
為全面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建立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體系,規範和促進工傷康複試點工作的健康開展,現將《關於加強工傷康複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工作。試點工作中有問題和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工傷保險司。
二○○七年四月三日

正文

關於加強工傷康複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工傷康復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在社會保障領域的重要體現。目前,我國工傷康復尚處於探索起步階段,一些地區計畫開展試點,為規範這項工作,確保工傷康復工作順利開展,提出以下意見。

充分認識工傷康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健全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體系,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發展的要求。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醫療康復是保證工傷職工全面康復的前提和基礎;職業康復是醫療康復的發展和完善,是幫助工傷職工保持和恢復適當職業能力的必要途徑,是開展工傷康復的核心;社會康復則是幫助工傷職工回歸社會的重要措施。通過開展工傷康復,促進工傷職工最大限度地恢復生理功能,重返社會、重返工作崗位,是落實“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工傷保險參保人數的不斷增加,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數量越來越多,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工傷職工需進行規範的工傷康復。目前工傷康復工作已開始受到社會各方面重視,請各地充分認識開展工傷康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過積極穩妥的試點,探索工傷康復的政策標準體系、管理服務方式和人才培養機制。

工傷康複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從維護工傷職工權益出發,立足國情,整合資源,因地制宜,循序漸進,通過紮實有效的試點工作,為我國工傷康復長遠健康發展探索路子。目標是:在“十一五”期間,探索工傷康復政策體系,探索工傷康復管理服務模式、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探索多層次培養工傷康復專門人才的方式。制定和完善政策標準,建立
規範的服務工作機制。初步形成以醫療康復為基礎,以職業康復為核心,以促進工傷職工回歸社會、從事勞動為目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工傷康複製度框架。

工傷康複試點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規範工傷康復管理服務形式,健全管理制度
工傷康復涉及社會保險機構、康復機構、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四方的關係。如何進一步規範四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形成行之有效的工傷康復管理制度模式,特別是社會保險機構與康復機構的協定管理關係,是工傷康複試點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同時,工傷康復既是一項複雜的技術工作,更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因此,必須建立
並完善工傷康復管理體系,依託我國現有的工傷保險管理架構,對工傷職工康復指征的確認和康復效果的評估,以及工傷康復費用的管理和支付等康復管理流程進行規範。
(二)研究完善工傷康復政策和標準體系
完善的政策和標準體系,是保證工傷康復工作健康持續發展的前提。在政策方面,包括工傷康復的資金保障政策、再就業支持政策等。在技術標準方面,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和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工傷康復待遇水平和技術標準。2007年底前,部里將組織專家制定工傷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標準和常見工傷康複診療規範兩個試行標準,供各地在試點中參照、補充和完善。
(三)探索工傷康復早期介入機制
工傷康復的目的,是為了使工傷職工最大限度地恢復生活和工作能力,並重返社會,同時也可以促使工傷傷殘鑑定和補償更加客觀和公正。工傷康復介入的越早,對工傷職工生理功能的恢復越有利。因此提倡積極的工傷康復理念,重視康復的早期介入,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發展的趨勢。在工傷康複試點過程中,要積極探索工傷康復的早期介入機制,做到治療與康復並重,並逐步實現先治療康復,後鑑定補償。
(四)加強工傷康復專門人才的培養
由於我國工傷康復起步較晚、起點低,不僅康復基礎設施薄弱、康復技術落後,康復專業人才也嚴重匱乏。這是影響工傷康復工作開展的重要原因。儘快建立工傷康復人才培養機制十分必要。要通過專業院校或研究機構開設職業康復專業、依託國內外康復機構開展培訓進修以及探索建立康復職業標準等多種方式,全面培養工傷康復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工傷康復工作的推進提供人才保障。
(五)完善再就業政策支持
對於工傷職工就業政策,《工傷保險條例》明確了企業的責任。在目前就業存在較大壓力的情況下,工傷職工通過康復雖然恢復了一定的職業勞動能力,但在體能上仍然難以與正常職工相比,重返工作崗位難度較大。因此,對康復後的工傷職工重返工作崗位或再就業尚需通過試點進一步明確扶持政策。

工傷康複試點工作的實施步驟及要求

(一)部署階段(2007年底前)
1.各地要對本地區工傷職工的數量、傷殘程度、病種特點、區域分布等進行調查摸底,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工傷康複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要分析研究本地區工傷職工康復實際需求和工傷康復技術水平和專業優勢,選擇合適的工傷人群、工傷傷殘或職業病種類,有針對性地明確試點工作任務。
2.在繼續做好廣東省工傷康復中心、南昌市工傷醫療康復中心綜合試點工作,發揮其示範作用的基礎上,部里再選擇4至6個城市及4至6家不同類型的康復機構作為全國工傷康複試點城市及全國工傷康復綜合試點單位。各省市可以確定1至2個城市及1至2家康復機構分別作為本省工傷康複試點城市及工傷康復綜合試點單位。
3.各地在確定工傷康復綜合試點單位時,要儘可能利用現有衛生(中醫藥)、工會、民政、殘聯等社會康復資源,建立協定康復服務方式,勞動保障部門原則上不建、不直接管理工傷康復機構。工傷康複試點機構必須具有康復特色,特別是在當地具備一定的康復(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人才、技術和設備優勢(具體條件見附屬檔案)。
4.建立全國工傷康復專家諮詢委員會及各省市的工傷康復專家諮詢委員會,為工傷康複試點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諮詢。
5.各省區(市)試點實施方案,特別是試點城市及試點單位確定後報部備案。
(二)實施階段(2008年至2009年底)
1.各地根據實施方案確定的試點工作目標和任務,由社會保險機構與工傷康複試點單位簽訂服務協定。
2.各試點單位按照試點要求和協定約定開展工傷康復服務,並結合試點工傷傷殘或職業病種類,探索有關技術標準和相關規範。
3.各地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根據試點工作進展情況,不斷總結經驗,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並逐步完善工傷康復政策。
4.積極開展工傷康復人才培訓工作,探索多層次工傷康復專門人才的培養方向。
(三)評估階段(2010年上半年)
1.對各地工傷康複試點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組織國內工傷康復專家對試點成果進行評估、論證。
2.通過國際交流,了解國際工傷康復發展趨勢和最新成果,並對我國工傷康複試點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研討。
3.組織專家對試行工傷康復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補充和修訂,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工傷康復技術標準。
(四)推廣階段(2010年下半年起)
1.全面總結試點情況,借鑑國際經驗,對我國工傷康復的發展趨勢、制度模式等進行研究論證和科學預測,形成並實施全國工傷康復工作規劃。
2.實施多層次工傷康復人才培養戰略。積極推進工傷康復人才培養工作,逐步建立我國工傷康復從業人員職業標準和培訓體系。
3.根據全國工傷康復工作規劃的總體要求,組織各地交流試點經驗,推廣試點成果,實施工傷康復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全面開展工傷康復工作。

切實加強對工傷康複試點工作的領導

工傷康複試點工作關係著我國工傷康復乃至工傷保險制度的長遠建設,任重而道遠,各地要以對工傷保險事業長遠發展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對工傷康複試點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實施工作。要規範工傷康復資金保障機制,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嚴格工傷保險基金開支範圍。工傷康複試點工作是一件好事,更是一件新事,要加強宣傳,統一思想認識,為開展試點工作營造良好氛圍。工傷康複試點工作也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要整合資源,統籌謀劃,積極協調衛生、民政、殘聯、工會等有關部門和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推動工傷康複試點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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