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2014年12月17日,資陽市人民政府以資府發〔2014〕30號印發《資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該《方案》分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統籌範圍、統籌辦法、附則4部分,由資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相關規定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方案為準。

統籌範圍是:資陽市行政區域內屬地管理的各類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與上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全部職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 印發機關:資陽市人民政府
  • 文號:資府發〔2014〕30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2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通知,實施方案,

通知

資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資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資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資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資府發〔2014〕3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天府新區資陽管委會,市級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資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資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資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資陽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7日

實施方案

資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就是建立政策體系法制化、工傷程式規範化、業務標準統一化、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相結合,抵禦風險能力強的工傷保險統收統支的市級統籌制度。實現“統一參保範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統一基金財務管理、統一工作程式和業務流程、統一待遇支付標準和審批、統一信息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等“七個統一”的目標體系。
二、統籌範圍
資陽市行政區域內屬地管理的各類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與上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全部職工。
三、統籌辦法
(一)統一政策,規範管理
1.市、縣(市、區)兩級社保經辦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工傷保險的政策和法規,分級審批,縣(市、區)初審,市級終審,不得隨意開政策口子。
2.市、縣(市、區)兩級社保經辦機構按照“金保工程”信息系統建設的要求,建立全市統一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和集中的基礎資料庫,對工傷保險業務實行全市實時聯網。
(二)繳費基數和費率
按照工傷保險市級統籌“七個統一”的目標要求,市、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工傷保險基金徵收管理工作,對參保人員全面推行實名制,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高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按勞社部發〔2003〕29號的規定執行,費率的調整由市社保經辦機構視具體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執行。
(三)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傷殘鑑定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認定和鑑定。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於傷者受傷之日起30日內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認定。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程式和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
(四)工傷醫療(輔助器具)機構定點資格審定
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認定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並與取得相應資格的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簽訂協定,負責其考核管理工作。
(五)基金管理及使用
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實行全市統一徵收、統一支出、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使用。
1.實行市級統籌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市級社保經辦機構承擔基金財務管理、業務管理和待遇撥付工作,市、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本級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基金征繳、待遇初審、撥付和財務核算等工作。
2.市級統籌前積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縣(市、區)在市級統籌前積累的工傷保險基金(含工傷保險儲備金),除按市級統籌前一年度各地月平均支付待遇水平2倍的金額預留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周轉金,其餘全部上劃市級,周轉金不足2個月,年終決算後由市級統籌基金補足。
3.當期基金收入管理
市級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當期省下達的工傷保險擴面和基金徵收目標任務編制全市基金年度徵收計畫,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後下達執行。各縣(市、區)每月徵收的基金暫存入同級社保基金收入過渡戶並於當月底前全額轉入市級社保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市級社保經辦機構於次月將基金全額劃入市財政局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
4.當期基金支出管理
(1)年度基金支出計畫由市級社保經辦機構編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後執行。工傷保險待遇按月支付,實行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按月報送市級社保經辦機構審批後執行。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每月應及時用預留的周轉金撥付相關待遇,市級社保經辦機構每月底前將當月應支付的基金劃轉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
(2)當期基金收支缺口的彌補。各縣(市、區)當期完成基金徵收任務後的收支缺口由市級統籌基金調劑解決;當期沒有完成基金徵收任務而產生的收支缺口,由市級統籌基金彌補50%,縣(市、區)財政彌補50%。市級統籌基金不足以彌補收支缺口時,將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按相關程式報批適當調整費率。
5.工傷醫療費管理
(1)工傷職工應當在本單位就近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治(急診搶救除外)。因病情和醫療條件所限需轉往上級醫療機構治療的,經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同意並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後可轉院治療。
(2)參保單位發生工傷事故進行醫療救治時,凡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定所需費用,由參保單位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結算。參保單位和工傷職工違反工傷保險政策的有關規定,或未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搶救急診除外),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全額承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6.基金核算管理
實行市級統籌後,市、縣(市、區)分別負責本級的基金財務核算,做好基金征繳、撥付工作,並按有關規定編報本級各類會計報表。同時,市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加強與市財政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對賬工作。
(六)縣(市、區)政府和相關部門職責
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後,各縣(市、區)政府是工傷保險工作第一責任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是工傷保險直接責任人,負責做好工傷保險擴面、基金征繳和稽核等工作,相關部門要做好安全生產預防和宣傳工作。
四、附則
此方案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此前相關規定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方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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