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為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於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通知》(鄂人社發〔2018〕45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通知》(鄂人社發〔2019〕3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24日
  • 發布單位:鹹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擴大基金規模,提高基金支撐能力,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確保2019年12月31日前建立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統一管理制度,實現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行“六統一”: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統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實行全市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制度,實現基金統收統支;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規範認定和鑑定工作;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二、工作內容
(一)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市政、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機場和能源等建設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
(二)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
在全市範圍內,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基準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如國家、省出台調整基準費率政策,以國家、省新政策為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工傷保險支付率等因素,在所屬行業相應費率檔次內調整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全市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統一執行省政府發布的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據實申報,個人繳費基數低於60%的按60%核定、高於300%的按300%核定。
(三)統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市級統籌、累計計算、分級核算、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門統一設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建立支出專戶或專賬。各級政府組織審計部門對統籌前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出具審計報告,並將審計結果上報市財政、人社部門。
實行工傷保險備付金制度。市級統籌實施時,以全市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月均支出除以原統籌地區個數為基數,各縣(市、區)財政、人社部門根據審計結果,將歷年基金結餘留存2個月備付金,其餘部分全額上繳至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並分別記賬。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時,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次月5日前將上月待遇實際支付明細,報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並匯總,市財政局根據市人社部門審核結果將資金撥付給市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專戶,再由市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專戶撥付給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專戶。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風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基金風險儲備金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徵收預算總額的10%提取,儲備金累計結餘額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的30%。儲備金用於重、特大工傷事故發生時支付相關待遇及彌補基金收支赤字,共同防範基金風險。
建立基金收支赤字分擔機制。各縣(市、區)要加強工傷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應保盡保、應收盡收。同時,加強對基金支出的管理,確保待遇及時足額支付。由於未完成年度擴面征繳任務或放寬待遇審核條件、提高待遇支付標準等違規支出,導致工傷保險基金出現赤字的,由同級財政負責補齊。實行市級統籌後,由於費率調整、待遇調整等政策性原因造成當年基金出現赤字的,依次由市級統籌後的結餘基金和風險儲備金彌補;仍有赤字的,由市、縣按2:8比例分擔,並先通過各自市級統籌前歷年結餘基金彌補,不足彌補的由同級財政承擔。
市、縣兩級人社、財政部門要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和其他規章制度,加強基金核算及內部監控,保障基金安全運行。
(四)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
工傷認定在市、縣兩級人社行政部門,市人社部門負責市本級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各縣(市、區)人社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各縣(市、區)出現工傷保險參保人員死亡事故,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市人社部門報告,市人社部門進行備案。因工傷認定引起的行政複議的答覆、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由具體作出行政決定的人社部門承擔。全市統一工傷認定辦法,明確工傷認定的程式、時限、文書格式及送達要求等。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各縣(市、區)人社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的受理、文書送達等具體事務。
(五)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按國家、省、市現行的政策規定執行。工傷保險一次性待遇及長期待遇標準與職工本人工資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掛鈎,均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和職工本人工資為標準。工傷醫療待遇支付以《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目錄》及相關規定為依據。
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與支付,由市、縣兩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市直參保單位發生的工傷,相關待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和支付;各縣(市、區)參保單位發生的工傷,相關待遇由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和支付。市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要加強對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待遇支付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六)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制定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費率核定、待遇支付、檔案和財務管理等工作程式和服務標準。
市人社部門確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工傷康復機構的考核評定標準和違規處罰辦法,以及工傷保險定點協定管理、分級管理和工傷康復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市、縣兩級人社部門要按照國家、省統一要求,加強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在市本級建立工傷保險中心資料庫、信息交換和結算平台,使用統一的管理軟體,實現市、縣各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各縣(市、區)工傷保險數據歸集到市人社部門,實行聯網管理和監控。
三、實施步驟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各縣(市、區)政府完成對本地近三年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並上報市人社、財政部門。
(二)2019年12月31日前,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預留2個月備付金,其他結餘基金上繳至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從2020年起,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次月5日前將上月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統一上繳至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認識,提高站位。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有利於完善工傷保險體系,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提升工傷保險制度保障水平,為實行省級統籌打下基礎。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將工傷保險市級統籌作為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工作任務圓滿完成。
(二)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任組長的鹹寧市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領導小組(見附屬檔案),壓實相關部門責任。人社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作用,加強對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指導、協調,做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政策與現行制度的平衡銜接,統籌全市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建設,開展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政策宣傳,加強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待遇支付工作的指導與監督,落實基金監管措施;財政部門要完善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制度,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監管,保障工傷保險機構經費和工傷保險預防經費,支持信息化建設;稅務部門要加強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征繳,嚴格按國家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徵收保費,做到應收盡收;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三)統籌協調,形成合力。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時間緊、任務重。各地、各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調,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對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研究分析,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平穩順利推進。

印發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鹹寧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鹹政辦發〔2019〕3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鹹寧高新區管委會:
《鹹寧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鹹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政策解讀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以來,發揮著社會“穩定器”、經濟“助推器”和扶貧“生力軍”的重要作用,當前工傷保險事業已經進入改革的關鍵時期。《方案》的起草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國家、省相關法規政策的基礎上,結合了鹹寧各地工傷保險實際情況,統一了政策規定,有利於推進改革目標落地。《方案》的主要內容是對全市工傷保險實行“六統一”,即:
一、統一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建築、市政、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機場和能源等建設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參加工傷保險。
二、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
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根據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其基準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按照湖北省規定的繳費基數執行,用人單位據實申報,個人繳費基數低於60%的按60%核定、高於300%的按300%核定。
三、統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實現基金統收統支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市級統籌、累計計算、分級核算、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門統一設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建立支出戶或專賬。
建立工傷保險備付金制度。市級統籌實施時,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預留2個月備付金用於支付工傷待遇,市財政局根據市人社部門審核的各地待遇支付結果及時補足各地支出。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風險儲備金制度。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徵收預算總額的10%提取,儲備金累計結餘額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的30%。儲備金用於重、特大工傷事故發生時支付相關待遇及彌補基金收支赤字,共同防範基金風險。
建立基金收支赤字分擔制度。當未完成年度擴面征繳任務或放寬待遇審核條件、提高待遇支付標準等違規支出,導致工傷保險基金出現赤字的,由同級財政負責補齊。實行市級統籌後,由於費率調整、待遇調整等政策性原因造成當年基金出現赤字的,依次由市級統籌後的結餘基金和風險儲備金彌補;仍有赤字的,由市、縣按2:8比例分擔,並先通過各自市級統籌前歷年結餘基金彌補,不足彌補的由同級財政承擔。
四、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
(一)工傷認定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4.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公司登記基本信息;
5.傷者身份證複印件;
6.其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二)勞動能力鑑定
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2.醫療診斷結果或職業病診斷結果;
3.認定工傷決定書複印件;
4.傷者身份證複印件;
5.其它。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期限可以延長30日,鑑定結論應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五、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被鑑定為五、六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被鑑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契約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制定工作程式和服務標準。市人社部門確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機構考核評定標準和違規處罰辦法,以及工傷保險定點協定管理、分級管理和工傷康復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市本級建立工傷保險中心資料庫、信息交換和結算平台,使用統一的管理軟體,實現市、縣各部門信息互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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