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鹹寧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試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以下簡稱《條例》)、《關於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20號)、《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57號)等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以下簡稱《條例》)、《關於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20號)、《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57號)等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不含參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二)堅持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實行“四統一”的市級統籌模式。即:統一政策、統一預算、統一調劑、統一考核。
第四條 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後,縣(市、區)政府要認真履行擴面征繳,加大財政投入,確保工傷保險本級財政預算和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的職責。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和使用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事業單位(不含參公事業單位)按財政供養方式負擔,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以國家統計口徑規定的上年度用人單位在崗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據實核定。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低於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核定;高於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核定。
第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行業類別、行業費率的規定和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
(一)基準費率。一類風險的行業為用人單位年繳費基數的1 %;二類風險行業為用人單位年繳費基數的2 %;三類風險的行業為用人單位年繳費基數的4 %。
(二)浮動費率。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費率;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實行浮動費率。用人單位首次參保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兩年調整一次費率,在原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到基準費率的120%、150%,下浮到基準費率的80%、50%,由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執行。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及標準:
(一)工傷保險基金的80%用於支付因工傷發生的如下費用。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一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20%用於支付用於《條例》規定的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第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及停工留薪期內護理費用;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章 基金預算管理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嚴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基金預算管理。工傷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收支預算的內容。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包括基金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傷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勞動能力鑑定費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二條 建立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制度。基金預算方案編製程序,參照《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執行。
第十三條 收支預算的執行。
(一)縣(市、區)經辦機構嚴格按批准的預算執行,每月編制《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表》,分別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上級經辦機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二)市經辦機構匯總《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表》,編制《鹹寧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表》,分析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按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收支預算的調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在執行過程中不得隨意調整,如出現政策變化等特殊情況預算產生重大影響,確需調整預算時,應按照基金預算編製程序,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同級政府審定後報市財政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 收支預算的監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市級和各縣(市、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風險調劑基金管理
第十六條 為防範基金風險,確保工傷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行和參保人員待遇的落實,建立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基金制度。
第十七條 市級在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下設立“工傷保險風險調劑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監督。
第十八條 工傷保險風險調劑基金的籌集。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預算數的10%上解,調劑金總額達到全市上年征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50%後不再上解。各縣(市、區)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工傷保險風險調劑基金”專戶上解。
風險調劑金上解時,縣(市、區)作基金支出,市級作收入;下撥時,市級作基金支出,縣(市、區)作收入。
第十九條 當出現重、特大事故,基金不夠支付時,可申請風險調劑金。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檢查核實,風險調劑基金不予補助:
(一)未按時足額繳納市級風險調節基金的;
(二)未嚴格執行全市統一工傷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的;
(三)未完成當年工傷保險預算收入和擴面征繳計畫任務的;
(四)擅自調整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的;
(五)因違規、違紀行為造成工傷保險基金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一條 風險調劑基金申報。一個年度結束後,在發生第十九條規定情形時,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工傷風險調劑基金補助報告,並附《縣(市、區)工傷風險調劑基金申報表》,報人力資源和社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風險調劑基金補助程式。
(一)經市政府批准支付的風險調劑資金,先由縣(市、區)在歷年基金累計結餘中支付,歷年基金結餘不足的,再由市級風險調劑基金補助。
(二)當年市級風險調劑基金歷年累計結餘總額不足支付各縣(市、區)申請補助基金時,將根據各縣(市、區)考核情況由市級風險調劑基金按比例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解決。
第二十三條 風險調劑金審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縣(市、區)年度風險調節基金補助情況,提出當年市級風險調劑基金補助報告,編制《鹹寧市工傷保險風險調劑基金申報表》,報市政府批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將工傷保險風險調劑資金撥付到縣(市、區)財政工傷保險基金專戶。
第二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市級工傷保險統籌基金使用情況和國家政策調整,適時調整風險調劑基金使用範圍和籌資比例,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將市級統籌工作納入對各縣(市、區)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每年對各地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基金預算和補助資金到位情況進行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六條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按《條例》規定執行。職工發生工傷的,在《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的,市直單位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直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縣(市、區)的由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月二十五日前集中上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對市直範圍內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送達;對縣市區範圍內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送達。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建築施工許可證》頒發機關在審核發證時,要求單位必須提供由社會保險部門出具的當年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否則不予發證。
第二十八條 建立工亡職工補充保險制度,工傷補充保險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對有關政策作出調整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本辦法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從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