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
玉溪市
基本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玉溪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及與企業建立了
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
??第三條 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全市統一政策,基金統一籌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
??第四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局負責生育保險行政管理工作;市養老保險服務中心、縣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經辦生育保險業務。
??第五條 企業必須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二章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積累”的原則籌集。企業應以上一年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其申報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由經辦機構核定,如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玉溪市社會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的繳費基數核定繳納,如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玉溪市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60%的繳費基數核定繳納。企業的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由玉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玉溪市財政局共同確定後,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一)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滯納金。
??第八條 企業繳納生育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徵稅、費。
??第九條 企業租賃、兼併、轉讓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生育保險費。企業破產、拍賣,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有關規定,優先清償應承擔的生育保險費,並向經辦機構清繳。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平衡財政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務預結算管理,編制預結算報告,經財政審核後實施。生育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財政應給予補助。基金收繳支付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工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企業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經辦機構可拒絕支付生育保險費用,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違反規定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主管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經辦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已婚職工生育保險統籌項目、待遇、支付標準
??第十四條 支付項目和享受產假待遇
??(一)支付項目:
??1、女職工生育時醫療費和產假工資;
??2、女職工生育後第一次流產的醫療費和產假工資;
??3、女職工未生育過流產的醫療費和產假工資;
??4、男職工的妻子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醫療一次性補助費;
??5、職工結育手術費。
??(二)根據《雲南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女職工符合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生育和流產的,享受以下產假待遇:
??1、女職工生育(含7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2、女職工年滿24周歲以後生育,增加產假30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15天;
??3、女職工生育時剖腹產的,增加產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5、女職工懷孕四個月以下流產時,休假30天;懷孕四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時,休假42天。
??第十五條 支付標準
??(一)女職工生育或流產期間的產假工資,按本人當月繳費工資支付。產假不足一個月的,按實際天數以日平均繳費工資計算支付,每月按30天計算;生育、流產、結育醫療費按照“節餘歸己、超支自付”的原則,包乾使用。
??(二)生育醫療費:市屬、紅塔區剖腹產2500元,順產1300元。其餘八縣剖腹產2300元,順產1100元。
??(三)流產醫療費:懷孕四個月以下流產的200元,懷孕四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400元;
??(四)男職工的妻子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時一次性補助600元。
??(五)節育手術費:女職工放環、取環、皮埋醫療費60元,結紮醫療費400元;男職工結紮、粘堵醫療費200元;
??(六)男、女職工施行節育手術後,因子女死亡或其它特殊原因要求復育,經計生部門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施行輸精管復通手術醫療費3000元,輸卵管復通手術醫療費3000元。
??第十六條 職工生育、流產、節育後,由企業或者本人持鄉鎮衛生院以上醫療機構和計生部門出具的《準生證》、《出生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身份證》、《醫院證明》到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保險費。
??第十七條 女職工在生育過程中發生死嬰或經計生部門批准生育第二個孩子的,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從解除勞動關係下月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職工發生生育、流產、節育的,其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在一年內到經辦機構辦理。
??第二十條 經醫院確診證明、醫保中心核定,屬於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和宮外孕、葡萄胎髮生的醫療費,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因計畫生育手術造成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按照有關醫療事故處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原《玉溪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玉政發〔2002〕3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玉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